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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由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包括以下三方面: (1)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条例规定,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 (2)劳动能力鉴定费。 (3)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第四章第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详情请看下文 【阅读导航】 1、医疗待遇 2、工作岗位待遇 3、伤后鉴定待遇 4、因工死亡待遇 5、交通事故待遇 6、因公外出事故待遇 7、工伤补给报销规定 【正文】 1、医疗待遇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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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从河南来到本市一建筑工地上工作,后在施工时从梯子上掉下摔伤,经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但单位没有为其上工伤保险,同时推卸责任不打算按规定进行医疗赔偿。这种情况下王某应该怎么办? [规定] 针对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做了专门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王某从河南来到本市一建筑工地上工作,后在施工时从梯子上掉下摔伤,经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但单位没有为其上工伤保险,同时推卸责任不打算按规定进行医疗赔偿。这种情况下王某应该怎么办? [相应规定] 针对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做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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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0年第2期 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 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胡骅
张某与王某都曾在李老板绍兴一建筑工地干活。一年多前,张某和王某在3米多高的跳板上作业时,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推搡、扭打,突然脚下的跳板滑落,两人一同摔落在地,致张某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由于迟迟拿不到医药费,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李老板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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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 误工费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赔偿标准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咨询律师: 胡骅
[工伤险] 工伤保险知多少
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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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后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渠道和标准按《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待遇按待遇发生时的政策执行。 二十、本意见自2012年12月1日施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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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小李工作时因追赶可疑人员被对方扎伤致残,虽然被鉴定为工伤,但单位认为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所有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便不再给小李发工资。近日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裁决单位向小李支付各种补偿和赔偿共计18万余元。仲裁员王爱文介绍,虽然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但职工受了工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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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立法目的,因此,不宜参照商业保险中的退保时间对工伤保险协议效力进行判断,而应以成病时间与参保时间的一致性为标准。职工因企业关闭而退保,但退保后短期内发现已经罹患职业病的,社保部门仍应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案情:   重庆市巫山县金银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系以从事煤矿开采为主业的合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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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滞纳金由用人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直接负责的人员无法确定的,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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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滞纳金、罚款; (四)地方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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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相关条款,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上都可以报销,企业和个人没什么负担。相反,人身意外险有一定的免赔额和赔付上限,赔付率低。当地就有现实案例,一家企业因为买的是人身意外险而不是工伤保险,员工出现事故后,尽管扣除了商业险赔款,企业还是赔了约60万元。这种事如果发生在小企业,要么根本赔不起,要么会让企业赔得一蹶不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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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 工伤保险概述
   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 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以及为因此 致死的劳动者所供养的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957年,我国卫生部制定和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 次在我国将职业病伤害保险列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2006年12月28日 (2006)行他字第12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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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有关链接: 昨日,记者从常德市工伤保险处获悉,从本月起,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全面启动,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须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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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作为两种并存不同的损害填补制度,在针对同一损害事故时,两者之间到底是何种适用关系?受害人是否可以任选其一?抑或是两者兼得? 有关案情: 受害人:毛xx,男,汉族,19岁 用人单位:深圳市xx劳务有限公司 服务单位:深圳市xx玻璃有限公司 2006年6月1日,受害人毛xx入职劳务公司,后被派到玻璃公司上班,从事搬运玻璃的工作。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投保了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在对方,受害人能否分别行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两个请求权进行双重受偿 网友提问: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投保了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在对方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医疗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4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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