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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 几个基本概念的解释
工资水平、工资收人、工资总额、标准工资、工资标准几个概念如何解释? 工资水平——是指一定区域在一定时期职工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通常用全部职工或者部分职工的工资表示,并由计划和法律加以确定。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 工资收人——指企业一定时期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总额,包括实物发放折算。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领导组要求各乡镇、县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对编外人员进行清理工作,对乡镇2000年未清理的敬老院等机构的编外人员竞争上岗。考虑到张达夫担任村党支部工作多年,镇政府将其作为编外人员继续安排在敬老院工作并担任党支部书记,每月由镇政府发给640元的工资。因为乡镇财力紧张,镇政府一直未为张达夫等编外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2005年6月17日,张达夫等人参加镇党建工作检查会议。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工作没有固定时间和场所,雇员一旦受伤,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雇主不愿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又该如何是好?日前,江苏锡山法院审结的一起特殊雇佣关系人身损害案件,明确了在上述情况下雇主与雇员之间责任如何分配。 案情回放:缘起载人外出 该案原告吴某夫妇在锡山某一奶牛场工作,工作范围包括割草、挤奶等,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雇佣期间,也未明确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工资随牛的数量变化。
咨询律师: 刘波
[劳动保护] 企业可扣留职工档案吗
约定交纳违约金40000元等,由这几方面来综合判断该公司是否应立即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点评]: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该公司扣留员工档案的做法是错误的。李某向该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后,于当日下午离开该公司,双方劳动合同已实际解除。在双方实际解除劳动合同后,原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住员工档案,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转递。该公司应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为李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劳动保护,就是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技术和组织措施,消除劳动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条件与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为保护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实行劳逸结合、加强女工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统称为劳动保护。具体内容有: (1)工作时间的限制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 (2)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 (3)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4)对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否以母乳给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国家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咨询律师: 胡骅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时一般应提交申诉书。申诉书的内容除陈述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事实外,还应有具体请求,包括请求责令单位改正,责令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对女职工月经期的保护,是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月经期间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咨询律师: 胡骅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女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相关法律知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1.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女职工有那些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为什么女职工不能从事第 iv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 iv 级劳动强度的劳动是“很重”强度的劳动,妇女长期从事很重强度的劳动,对女性生理机能会产生不良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从事重体力劳动的妇女,月经失调较为多见,可出现痛经、月经过多,少数还可表现为月经不规则、闭经等。 2.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劳动保护]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对女职员女工人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所采取的特殊保护措施。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咨询律师: 胡骅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2条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律咖网小编为您介绍更多相关法律知识: 女职工的产假有多少天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岗位及休假待遇 什么是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加班加点的条件和限制 企业女职工在怀孕期可以享有哪些特殊待遇?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对于未成年工,世界各国劳动法规定不完全一致,在我国,未成年工一般是指年龄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时期过渡。过重的劳动、不良的工作环境、过度紧张的劳动、不适的工具等,对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都会产生影响。因此,对未成年工的劳动要进行特殊保护,使未成年劳动者能够在参加劳动的同时,身体得到正常发育,学习得到逐步提高,安全有所保障、确保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咨询律师: 胡骅
目前,处理劳动保护争议适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劳动法》第4、6、7章,《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关于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的规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国营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工业设计卫生标准》,《尘肺病防治条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矿山安全条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深圳陈伟律师  手机:13715219058) 女职工“三期”受法律特殊保护,女职工“三期”是指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
咨询律师: 刘波
国务院于1988年6月28日通过、同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咨询律师: 刘波

职业病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7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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