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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交通肇事后,交警有权扣留车辆吗? 交通肇事后,交警有权扣留车辆吗?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怎么办?扣留机动车有没有时限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怎么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扣留机动车的时限限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此罪。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胡骅
[交通肇事知识] 交通肇事刑事犯罪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通事故的知识  交通肇事刑事犯罪的相关规定 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 量刑标准:(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深圳龙律咖师解读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基本特征如下: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咨询律师: 胡骅
[交通肇事知识] 2012年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2年河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 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292.2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609.30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119.70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711.2元。 相关知识: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
咨询律师: 胡骅
[交通肇事罪] 天津市 交通肇事罪量刑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据致人伤亡的人数、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危害后果以及逃逸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咨询律师: 胡骅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应当如何处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的特点是主观上属于过失,如果故意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通肇事知识] 交通肇事中赔偿主体的确定
交通肇事中赔偿主体的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要向责任方进行索赔,由于实际中车辆驾驶人员与车辆所有人存在各种关系,故应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该机动车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1、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遭受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应雇主作为索赔对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怎样定罪处罚
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7.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单位主管负责人或者车主强令本单位人员或所雇佣人员违章驾车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按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通肇事知识] 交通肇事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 请 人:张xx,男,汉族,1952年出生,住沧州市军分区后院小白楼**号, 申 请 人:沧州市龙泉商贸有限公司,住址:沧州军分区温泉浴池对过。 法定代表人:张xx 申请人因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沧立民终字第350号裁定书第一项
咨询律师: 胡骅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自首怎么判刑?
开车把人撞死,自首怎么判刑? 你好!我想咨询下。开车把人给撞死了。逃逸过,但是去自首了,我想问下,对方不起诉的情况下。多久可以判刑,一般要判多久。谢谢 律师解答: 交通肇事罪!三四个月能判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结合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判处! 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交通肇事罪] 解读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认定
第六十七条首次以法律形式对自首的构成作了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根据该规定,凡是在犯罪以后同时具备了(一)自动投案;(二)如实交待所犯罪行,都应该认定自首成立,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于处罚。该条规定,使用于现有的犯罪人,本无例外。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交通肇事知识] 交通肇事自首的规定
从交通肇事自首之争看法官职业化 一些法院领导习惯了“内部文件”。更应警惕的是,这些“内部文件”还往往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成为各地“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罚”的根源之一。 北京司机郭某驾车将一行人撞成重伤后及时打电话报警,并向警方如实供述了肇事行为。日前北京延庆县法院认定郭某为自首,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这条消息,成为不久前浙江省高级法院出台的一份内部规程的反证。
咨询律师: 刘波
[交通肇事知识] 浙江省交通肇事自首的规定
浙江高院解释交通肇事后报警为何不认定为自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下发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反响,很多群众拍手称赞,但也有人提出质疑。 为此,浙江在线记者专门采访了本意见的起草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丁卫强。丁卫强对相关质疑作出了解释。 浙江在线记者:制定这项意见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丁卫强:有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交通肇事知识] 认定交通肇事自首的两种观点
交通肇事罪自首的司法认定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自首的不同观点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目前,刑法学界通说认为自首的认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应严格根据刑法规定自首的二要件认定。如果再以三要件认定自首,无法律依据。” 至于交通肇事罪中是否存在自首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交通肇事知识]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自首
关于交通肇事自首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咨询律师: 刘波
浙江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能认定为自首 记者今天从浙江省高院获悉,为统一执法标准,依法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已于8月21日执行,该省法院在交通肇事案缓刑的适用、自首的认定、人身损害赔偿与量刑、无能力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上有了规范性指导意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交通肇事知识] 交通肇事自首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后自首该如何认定? 来源:今日安报 作者:何永刚 日期:09-10-26 张某驾车将行人撞成重伤后,本与警察约好第二天在规定时间自首,但由于张某出去筹钱给受害者治病,耽误了自首时间,而警察此时却在医院将前去送钱的张某抓获,那么张某自首是否成立? 未在约定时间去自首 2007年5月1日下午8时许,张某驾车沿郑州市花园路由南向北行至一路口时,与由东至西步行的被害人李某相撞,致使李某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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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4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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