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事故认定 > 责任认定
三峡传媒网讯 车方为死者家属支付了精神抚慰金,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此项赔偿属责任免除范围内,不予理赔。日前,法院审理认为,因双方对此有特别约定,仍属保险公司理赔范畴。  案情:要求理赔精神抚慰金  去年,万州城客公司将所属的渝af1402大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
咨询律师: 胡骅
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伪造的,运输公司员工超载驾驶,故拒绝赔偿。运输公司因此诉请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2.08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现运输公司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伪造的,违反了诚实信用;根据真实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超载拒赔,而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存在超载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故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附加险保费为何突然上调100%,是否还会继续上涨 ●公司调整保费是否有理论根据,保费上涨是否应该有个上限 ●公司单方面上涨保费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3月19日,记者接到南京市保户汪先生的电话,投诉某保险公司上调附加险保费,且上调幅度高达100%。此外,汪先生指出,保险公司在保单合同中注明单方面调整保费的做法
咨询律师: 胡骅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胡某追讨赌资的行为与其被杀身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据此确定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理赔责任,这就涉及到保险业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原则。对于近因原则,我国现行保险法并没有直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判断责任看近因,决定赔偿看范围”这句俗语已成为保险实务中一种不言自明的法律思维。
咨询律师: 胡骅
有利风险管控和研究。通过责任免除方式,将保险人不能承担的特殊风险或高风险排除,有利于保险人对风险的控制
咨询律师: 胡骅
[责任认定] 雇主责任保险案例
上班途中违反交通规则算不算工伤?某公司员工任某因早上送孩子上学,怕上班迟到便在某十字路口穿红灯,不幸被一辆汽车撞到,造成左腿骨折。
咨询律师: 胡骅
[责任认定] 雇主责任保险的特点
1、契约责任保障: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为基础;
咨询律师: 胡骅
[责任认定] 雇主责任保险
1、可承保对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咨询律师: 胡骅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在责任事故中雇主对雇员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法律费用等,导致这种赔偿的原因主要是各种意外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附加罢工、暴动、骚乱责任保险条款(2004)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咨询律师: 胡骅
3月24日《中国保险报》第3版刊登了一张照片,说的是:今年3月23日世界气象日,人保财险福建省厦门市分公司与厦门气象局、民政局等部门联合举行大型防灾减灾宣传咨询活动。宣传内容中,有一项引起笔者的注意,这就是:公司近期独家续保、政府购买的全市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 什么是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
咨询律师: 胡骅
3月24日《中国保险报》第3版刊登了一张照片,说的是:今年3月23日世界气象日,人保财险福建省厦门市分公司与厦门气象局、民政局等部门联合举行大型防灾减灾宣传咨询活动。宣传内容中,有一项引起笔者的注意,这就是:公司近期独家续保、政府购买的全市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 什么是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工作以各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投保,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工作实施方案基础上与当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县(市、区)支公司商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统一指定民政部门作为投保人
咨询律师: 胡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障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我市于近日(4月30日)召开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暨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会,解析和部署保险相关事宜。副市长苏森荣及相关部门领导参加会议。 会上,人保财险龙海支公司负责人介绍了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暨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的具体规定及标准范围。    根据这份协议,每人人身伤亡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提供强大的保障,并最终实现由“事后救济”向“事前投保”转变,由“财政民生”向“社会民生”转变的新思路。 为了提高突发自然灾害救助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建议在全区范围内大力推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
咨询律师: 胡骅
分管领导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并统一指定民政部门作为被保险人,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县(区)分、支公司作为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的承保单位,要主动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确保在2009年1月底前签订保险合同,并做好理赔服务工作,让受灾民众及时得到救助。 二、明确保险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今年厦门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中,为全市市民办理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首次被纳入范畴。1月20号,随着《厦门市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统保协议》的签订,我市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正式启动,这也是市委市政府今年率先完成的第一件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
咨询律师: 胡骅
节前夕,厦门市为全市居民送上一份实惠的新春大礼:买单为具有厦门户籍或暂住资格证的居民和在该市务工、就学或居住满三个月的居民提供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 为覆盖面如此宽泛的居民买单提供自然灾害公众保险保障,据称在中国内地尚属领风气之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莲花”带来的强风暴雨天气刮倒了厦门翔安区许厝村的一棵百年大榕树,当场压死了一名路过的村民。经过现场勘察,6月22号上午,中国人保财险厦门分公司副总经理王秀英将10万元赔付金送到遇难者家属委托者手中,这时距离案发不到13个小时。这是今年厦门市委市政府为百姓办理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以来第一起理赔案件。
咨询律师: 胡骅

责任认定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3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