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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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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交通事故处理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调解、交通事故处理期限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本起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案,今后双方无异议。”如果受害人在协议签订一年后发现漏赔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肇事者增赔呢? 4月21日 ,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尘埃落定,法院再次驳回原告鞠某对被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2003年3月19日19时30分 ,被告朱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江苏省海安县一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原告鞠某正好骑自行车在朱某摩托车前方路边亦由南向北行驶。朱某采取措施不当,其摩托车冲上去与鞠某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鞠某跌倒受伤。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锁骨骨折,经住院治疗后出院。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交通事故朱某负全部责任,鞠某无责任。 2003年7月28日 ,经交警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鞠某与朱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鞠某结案前医药费、交通费由朱某凭据按实支付;2、朱某全额承担鞠某误工费 5122.17元,护理费39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6元,二次手术费300元,现场损失200元,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83.97元,合计6494.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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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参加人资格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规定,调解参加人应当包括如下人员: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 2、道路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3、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 4、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5、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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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调解是一门艺术,其中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协调过程,同时还要照顾到受害人的悲伤愤怒情绪,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讨价还价过程之后,最后形成双方当事人都能够接受的最终解决方案,并就该方案的具体实施达成协议,即使到此时,也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实行该方案的过程中,因为处理某个细节问题的分歧而中断协议履行的风险,因此,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是一门具有高度艺术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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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2008年1月1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45000.00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2000.00元)。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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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在其激动时说一些敏感的话题,如:死亡补偿费、安葬费等等,使其情绪失控而导致调解失败。 孙子兵法》混战计之第二十三计——远交近攻 原文:形禁势格 利从近取 害以远隔 上火下泽 大家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时,有没有这种情况:死者是a地的,如果我队有民警a也是a地的,在调解相持不下时,进行短时间的中断,请民警a来做一下死者家属的工作,摆事实、讲道理,进行人性化的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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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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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五、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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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是否参加调解不会影响交通事故最后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但是如果参与调解,则存在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或赔偿权利人日后反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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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交通事故调解的具体程序可以分成八个部分,其中包括了当事人的权利,提出申请,调解期限,参加人,实施调解,赔偿争议,制作调解书,调解终结等。本文将交通事故调解的具体程序一一列出。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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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第95条的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权是以事故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一致书面申请存在的。也就是说有一方不同意调解,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权即丧失。 第二,调解申请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 第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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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赔偿方式和期限; 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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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 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以及结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规定,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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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律师解读交通事故调解交通事故调解的法律规定 第五十四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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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律师: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法律后果 调解的后果: 1、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 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2、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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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对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 上海法律网交通律师提示,调解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进行协商,以解决争议的方式.。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把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定前置程序。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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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律师:交事故赔偿调解的参加人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 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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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解] 交通事故民事调解
500234197905200010。 被告三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汇处国际商会中心八楼05、 06、 08单元,组织机构代码证:78526537-4。 负责人:叶正文。 委托代理人焦春闪,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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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律师解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的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规定,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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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1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⑴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⑵责任认定; ⑶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⑷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 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11.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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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六)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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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8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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