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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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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交通事故处理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调解、交通事故处理期限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事故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勿忘时效
针对交通事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交管部门提醒,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诉讼权,使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证。 据了解,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在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解申请,期间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未向交管部门提出申请,交管部门不再受理;双方虽提出调解申请,但通过调解未达成协议可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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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交通事故损害争议时,不能无限期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期限为10日。该期限指的是期间,是法定的和不可变的期限,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在该期限内结束调解。”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调解起算时间分以下4种情况进行计算: ①造成人员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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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
民法院,你可以将交通事故调解书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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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解] 什么是交通事故调解
所争议的问题进行平等之自愿的协商,以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对损害赔偿的争议,既可以共同请求交通事故处理机关进行调解,也可以单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民事赔偿的诉讼。是否经过调解不是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置程序;经事故处理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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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技巧
交通事故的调解是一门艺术,其中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协调过程,同时还要照顾到受害人的悲伤愤怒情绪,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讨价还价过程之后,最后形成双方当事人都能够接受的最终解决方案,并就该方案的具体实施达成协议,即使到此时,也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实行该方案的过程中,因为处理某个细节问题的分歧而中断协议履行的风险,因此,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是一门具有高度艺术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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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赔偿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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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4、调解的开始期限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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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规定,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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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008年1月1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45000.00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2000.00元)。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支付乙方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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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主要情形如下: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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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有期限吗? 【交通事故律师解答】 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权及期限问题。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第95条的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权是以事故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一致书面申请存在的。也就是说有一方不同意调解,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权即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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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北京市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进行调解。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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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 事故地点: 市 路 当事人情况: 张三(行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联系方式 李四(驾驶员): 事故经过: 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因何原因发生了何交通事故,造成了何后果(后果应尽量描述详细)。双方各自承担多少责任。(详情见 公交认字(200 )第 号) 经调解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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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程序]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埋下了很大的隐患。如果造成人员死亡,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以后的量刑造成隐患。 2、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接到报警电话后会及时出警,事故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对交警部门事故勘察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要积极协助,如实陈述现场发生的情况,为交警部门及时出具事故认定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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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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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关于审理侵权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结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缺少依据、杂乱无章的状态。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比例最多的当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据统计,我国(未包括港澳台地区) 交通事故总量由1986年的29万起上升到2002年77万起,年均增长6.3%;死亡人数由1986年的5万人上升到2002年的10.9万人,年均增长5%;交通事故的数量及死亡人数已经连续10多年居世界第一。因此,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约占人身赔偿案件的80%,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利益,已成为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不仅要重视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而且在民事赔偿的程序上,《解释》应当对现行的调解前置程序予以革新。 所谓调解前置程序,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或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必须先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处理。这种作法的基本依据是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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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在各类人身损害赔偿中所占比例较大,据统计,2004年我国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就达十多万人。频发的事故过后,留给我们的除了对事故原因的思索之外,我们还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问题。但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由于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不了解,在赔偿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赔偿得不到实现。因此,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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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自行撤离事故现场再理赔(详见本报12月15日a6版)。昨日,记者从省保险行业协会和福州市公安局获悉,目前,《福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自行撤离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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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规定的调解书不同,《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书一旦签了字,就生效,当事人不能再提起诉讼,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它是一种司法裁判文书,而本条规定的调解书就没这么强的法律效力了。 【法条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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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期限 交通事故通常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到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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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4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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