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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02-22【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当然,听证的主要意义,不在于一次费率和保额调整了多少,而在于它为我们未来的公平、公正博弈开启了空间。盘点本次听证会的诸多“亮点”和不足,将为未来开启更大的博弈空间埋下伏笔。此前交强险“费率高,保额低”一直备受质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费率的产生不公开、不透明,没有经过公众质询和听证。听证会的召开,无疑是顺应民意之举。 亮点之一:听证会代表的产生,发生了一场“革命”。
咨询律师: 胡骅
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赔付1万元,超过部分由b自己承担。 无责的情况下,只需由交强险进行赔付,无责的驾驶员并不需要承担费用。无责驾驶员有时候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可能需要垫付抢救费用,这笔费用有可能无法追回就是了。而且一般来说,交警会直接将医疗费用垫付通知书直接给到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用。所以大可不必因为交强险无责赔款而放弃开车,对你一点影响都没有,相反比以前还更加保障全面。
咨询律师: 胡骅
属于"本车人员",确实不属于交强险中的受害人。但在本案中,应当对交强险的适用范围做广义理解,当李某下车后其身份已经发生变化,已不属于本车人员。另外从立法上看,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交通事故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第三人,即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人。第三人的身份认定要结合具体情况,而不应当机械的将驾驶员以及乘客一律排除在外,当这些人离开车厢后与本车发生事故交强险应当予以赔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司机无证驾驶摩托车将人撞伤,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予受害人赔偿,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无证驾驶不予赔偿。6月11日,烟台开发区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6.5万元。 2009年10月30日,于某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市区行驶时,与前方行人相撞,对方受伤。受害人在医院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1.4万元。
咨询律师: 胡骅
《条例》规定由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但并不因此免除保险公司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因此,从《条例》第二十四条明显看出:在机动车已投保交强险的情形,肇事司机弃车逃逸的,只要能够确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则该保险公司就应当依法予以理赔。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强险] 详细介绍汽车交强险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三、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你作为雇员在履行雇佣职责中造成他人损害,你所负的次要责任从法律上判断不属于重大过失,交通事故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应由你的雇主来承担雇主责任。 对于第二个问题,因机动车交强险存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故交强险的承保保险公司应在该赔偿限额内,不区分事故责任对外进行赔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某赔偿杜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评戏: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以人身损害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杜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只能由郭某自己承担,而不能将其归入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2月1日起实施  北京晨报 适用于车损不超2000元、无人员伤亡且各方都有责任的事故 针对车损不超2000元、无人员伤亡且各方都有责任的事故 晨报讯( 所谓“互碰自赔”,即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案件:小苏买了辆半挂车,主车和挂车都有车牌。办理交强险时,业务员给办了两份交强险,主车一份,挂车一份。但事故发生后(车辆将老郭撞死,双方同等责任,老郭家属要求赔偿8万元),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一份交强险的份额。法院后调解结案,由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双份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7元余元。 针对本案保险公司的抗辩及人民法院的观点,笔者作如下点评
咨询律师: 胡骅
扣除交强险后按比例赔款的条款是否有效 [审判案例]  姜堰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保险合同规定的扣除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后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款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10年交强险赔偿限额是多少 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咨询律师: 胡骅
刘某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赔偿后,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被保险公司拒绝。对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该承担赔付责任?10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8月在被告保险公司处为自己所有的轿车投保了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限1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咨询律师: 胡骅
 车主未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交强险,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损失先行赔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实行无过错赔付责任,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被告应当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赔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了一起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案件。因醉酒驾车属于交强险的免责范围,故法院最终判决原告27万余元的损失全部由肇事方赔偿,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2009年6月底,在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被告王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适有孙某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货车前部与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孙某死亡。经顺义交通支队认定,被告王某负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第一节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 责任限额方面:拟由现行的6万元上调至1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各项赔偿限额分别只按10%计算。 基础费率方面:拟对《交强险基础费率表》42个车型中的16个进行费率下调,下调幅度从5%至39%不等。
咨询律师: 胡骅

车辆损失险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5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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