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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其它保全理赔知识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2009)民立他字第42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报请的(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少数人意见。 此复。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皖高法【2009】371号 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三者责任险] 外资车险与第三者强制险
在公司保费收入只占很小一部分,基本上没有怎么开展起来。”皇家太阳也是进入车险市场较早的一家外资保险公司。当记者与该公司北京办事处取得联系后,办事处一位女士说:“现在我们基本上不做车险了,因为我们不能够办理第三者强制险
咨询律师: 胡骅
(保监发[2004]39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中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强制三者险制度的有效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条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两年来一直“呼之不出”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出台“悬疑”又走到了关口,《第一财经日报》于昨日了解到,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起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意见稿已经完成了向各家保险公司的征求意见工作。 《第一财经日报》从一知情人士处获悉,今年1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
咨询律师: 胡骅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未承诺允许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因此,目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暂时不对外资开放。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三者责任险] 关注如何上第三者强制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首先是责任保险。《保险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又是强制的保险,即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所有应当投保的机动车的所有人都必须参加的保险
咨询律师: 胡骅
对于交通事故中投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如何承担责任这一问题,法院往往考虑更多的是法律规定外的因素,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将矛头指向了具有经济实力的保险公司,认为其应承担先行赔付的义务。本是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险也就改头换面,成了社会保障性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然而暂时的矛盾缓和是以牺牲法律公正,损害公众利益为代价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在2008年的2月1日零时起执行新的交强险,由此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为12.
咨询律师: 胡骅
[摘 要] 2006年3月29日,历时22载,经历无数次的研究、讨论和完善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终于出台了。交强险的诞生为车险市场朝着更规范、更成熟的方向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保险业更好地发挥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首先,两者的性质不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具有自愿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可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具体又体现在两方面:一、机动车辆必须参加该保险;二、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该保险。 其次,两者的目的不同。
咨询律师: 胡骅
[第三者责任险] 现行三者险就是强制险
目前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因此第三者责任险事实上就是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在销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时依赖了行政强制力,但在应承担赔偿责任时却称其不是强制险而是商业险以逃避其责任,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强险] 强制险标志
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分别简称“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昨日己正式“出炉”。 交强险单证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证明强制保险合同关系存在的法定证明文件;交强险标志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核发的,证明其已经投保强制保险的标识。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五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解释】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前提是被保险人依法对受害人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关于汽车的事,总也说不完。 与汽车相关的政策、法律、规章制度,似乎也总是不能做到尽善尽美。对去年开始执行的新《道法》的激烈讨论还未完全停息,许多专家学者又开始了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下称《草案》)的“炮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三者责任险] 什么是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咨询律师: 胡骅
新罗区、漳平市等地不少读者来信来电:我们的摩托车只有缴纳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后,交警部门才给予上牌或年检。请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是否要强制保险? 保险部门反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实行机动车辆法定保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强制险内获得赔偿
小货车缴交了第三者强制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存续期间。 [评析]如果受害人袁某起诉郑某和车主温某,所得款项不过是是小货车拍卖款7000余元,离预期目标相距甚远。袁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可以直接判保险公司赔款,从而能较快拿到损害赔偿。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对待,保险公司对此也十分不满。那么,现行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责任保险呢? (律师评析) 所谓“强制三者险”,是指国家强制机动车的所有人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在《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72号令)第七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从今年5月1日开始,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实施。依照这项法规的规定,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也将同时执行。记者昨天从中国保监会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目前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条例还没有最后制定出来,因此这一新制度在五一很难如期实施。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新网3月28日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条例》有关精神,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和保监会负责人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中国政府网刊出了问答全文。 记者:《条例》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有关部门负责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我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救助基金制度,并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咨询律师: 胡骅

交通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3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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