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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其它保全理赔知识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规定的“责任限额”是多少,如何确定?对这一问题,中国保监会给出了具体的规定。 中国保监会2008年1月11日公布,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规定: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咨询律师: 胡骅
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如何理赔 1、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2、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统一归档管理。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 责任 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 责任限额 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注意主车与挂车连接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主车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费用包括: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车主张强因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出借给朋友,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伤者告上了法庭。 2013年1月28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令车辆肇事者被告宋明赔偿原告张林、张浩各项损失共计120647.52元,车主被告张强在120000元(交强险伤残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第三者责任险] 投保车险的注意事项
保险车辆须有合法的行驶证件及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保险单无效。 2、投保人应将车险现状及所属权益如实告之保险公司。 3、在办理完毕保险手续拿到保单正本后,应立即核对保险单上列明项目如车牌号,发动机号,要求承保等案是否有错漏,如有错漏应立即提出并更正。 4、保险卡应随车携带,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在责任限额之外另行赔付,但在交强险中保险人不承担该项费用的理赔责任。 四、二者保险人在追偿权上存在不同 商业三责险,保险人承担的是独立赔偿的合同责任,其赔付后无权向有过错的加害方行使追偿权。尤其是在被保险人有过错的情形下,保险人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更无权向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1.责任限额12.2万 2.其中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3.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 为什么要保交强险
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
咨询律师: 胡骅
保险单、事故证明,以及其他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且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对于发生的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应当赔偿保险金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30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2012年12月1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在有效期的,可以参加机动车检验。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已过期,且未投保交强险的,不予验车。
咨询律师: 胡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可以将交强险与商业保险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车辆须有合法的行驶证件及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保险单无效。   2、投保人应将车险现状及所属权益如实告之保险公司。   3、在办理完毕保险手续拿到保单正本后,应立即核对保险单上列明项目如车牌号,发动机号,要求承保等案是否有错漏,如有错漏应立即提出并更正。   4、保险卡应随车携带,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商业三责险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体现的是协商一致和自愿投保的民事法律关系原则。被保险人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 二、赔偿的原则不同。加入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数额内赔偿,不考虑被保险人的过错和责任大小。而商业三责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过错和责任程度在保险范围和数额内赔偿。 三、保障的范围不同。
咨询律师: 胡骅
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要求是: 1、无赔款优待是指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 2、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3、发生事故后到续保时案件未决,不能给予无赔款优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户可以到上一年度机动车辆保险单的出单地点:保险公司分公司或支公司,如果保户想换家保险公司继续投保,需要携带上一年度的保险单,否则不能算为续保。
咨询律师: 胡骅
提供上一年度的机动车辆保险单; 2、保险车辆的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并检验合格的行驶证和车牌号; 3、所需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得重新确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通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6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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