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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其它保全理赔知识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车辆损失险] 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有哪些
车辆损失险是汽车商业险的基本险种之一,车主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合同规定的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后,可由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负责赔偿。由于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适用于很多车辆损失的常见状况,因此多数车主都会选择投保车辆损失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车辆损失险] 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
机动车辆损失险赔偿范围 以下导致保险车辆损失的都属于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范围: 1、碰撞、倾覆。碰撞是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保险车辆人为划痕不算在车损险的赔付范围内。倾覆是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曹成本车翻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咨询律师: 胡骅
我于2010年8月买了辆商务车,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该车由我投资,由某运输公司管理。最近该保险公司却称,我未告知其该车辆的使用性质和管理人信息,因而要解除我们的保险合同。请问,我是没有告知该车的上述信息,但机动车交强险是强制保险
咨询律师: 胡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2006-10-22] 特别提示: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强险] 交强险外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以外的赔偿责任是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外的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以外的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1)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提示】机动车之间归责原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就没有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为什么要实行交强险制度? 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
咨询律师: 胡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确定了我国将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强制三者险”),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与此相应的强制三者险制度并没有如期出台,有关部门正在抓紧时间进行我国强制三者险方面的立法工作。本文拟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对我国强制三者险立法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探讨。 一、归责基础。 道路交通事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强制三者险立法的归责基础。
咨询律师: 胡骅
苦恼的廖先生不得不有想把车卖到二手市场的念头,然而二手车市的人说“这车哪怕修好了,也至少要折价3万至4万元。” 原本,自己也是无辜受害者,可这隐形贬值费却在当时保险索赔中并未支付,那么,这笔损失究竟能否追回?让我们一起来回顾这场交通事故。 对于廖先生这种情况,究竟能否拿到贬值费?我们总结了各方说法,可惜的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强险] 交强险赔偿原则
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采取了全新的赔偿原则。条例第23条设置了“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作为对本条赔偿原则的补充。结合第23条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情况下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 交强险定义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详解】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定义的规定。 责任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补偿责任的保险。
咨询律师: 胡骅
b两车相撞,一方有责一方无责,该如何赔偿? a、b两车追尾未发生人员伤亡仅发生财产损失,a车无责,而b车有责,那么b车将对a车进行赔偿,目前交强险理赔的上限是2000元。而a车虽然无责,但也需给b车赔偿,限额最高400元。 那a、b两车相撞,双方均有责且都只发生财产损失,a车损失3000元,b车损失5000元。该如何赔偿?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先赔付,商业险再根据责任认定进行赔付。
咨询律师: 胡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规定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但是,在保险实践和司法实务中,对于如何确定索赔时效的起算点仍然存有争议,这对于维护被保险人、保险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很大影响。 准确界定第三者责任险索赔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关键,就在于明确“保险事故发生”的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强制定损所认定的价值不能作为车损险的理赔依据 案例: 苏先生驾车在路上行驶时发生了单方肇事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苏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苏先生的车辆进行了强制定损,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苏先生的车辆损失为5000元,发生交通事故后苏先生认为价格认定中心已经就车辆损失进行了定损,此应当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
咨询律师: 胡骅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赔偿限额 ◆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 ◆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知识] 交通意外保险怎么赔偿
交通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客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通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客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等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那交通意外保险理赔的材料有哪些? 交通意外保险理赔的材料: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通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6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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