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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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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咨询律师: 胡骅
交公路发[2005]625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由于各地对《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中“缴费截止日期”理解不一致,导致部分转籍车辆被强制重复征收养路费。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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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水发[2005]500号 湖北省交通厅,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中国船级社: 根据川江及三峡库区载货汽车运输市场出现的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运输安全,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船舶单车重量的承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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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6个职业资格制度的建设和着手组织开展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随着工作的逐步深入,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相关的管理、指导等工作任务越来越多,为凝聚力量、整合资源、发挥行业整体优势、推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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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办发〔2005〕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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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办发〔200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下同)是全国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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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5]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近来,一些企业和运输业户反映各地在办理大件运输以及其他确需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许可手续时,许可行为不规范,效率较低,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带来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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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5]371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适应新时期公路建设发展的需要,加强项目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我部决定建立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人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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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公路发[2005]441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近年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公路建设中认真开展水土保持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认真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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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第一、 第二中级法院: 区、县法院: 为了解决当前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部分疑难复杂问题,统一执法尺度,高院民一庭于2007年8月8日在二中院召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讨会。现综合会议研讨的有关情况形成会议纪要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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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交管[2008]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公安部修订了原《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通字[2005]16号),并更名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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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2年12月1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 “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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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 商机电发[2005]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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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函〔2005〕7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报废”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京环保法字〔2004〕644号)收悉。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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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的,要实行责任追究。属于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计量认证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证书,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督促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组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并加快审批环节工作进度,以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计量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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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质[2005]39号 辽宁、吉林、江苏、湖北、广东省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交通委、规划委): 为切实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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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已经高检院党组第十届第11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5年5月13日 一、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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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9号 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汽车进口配额管理,并将对汽车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2004年签发的汽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截至2004年12月31日,2005年1月1日起自动失效,届时进口单位须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汽车进口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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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厅《关于在高速公路主干道设立检查站点有关问题的请示》(湘交运管字c2004)609号)收悉。经商国务院纠风办、公安部,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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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知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9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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