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
离婚后的抚养费变更
中国婚姻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婚姻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专家型婚姻家庭律师,专业办理离婚纠纷、涉外离婚、婚姻资信调查、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关系纠纷、抚养费、探视权纠纷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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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近期有很多人咨询关于抚养费的相关问题,如18岁以上的成年人,父母是否必须支付抚养费;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应该为多少等等,现在就抚养费的问题,做一下详细的解答。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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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抚养费]
抚养费包括哪些内容?抚养费的数额怎么确定?
网友:抚养费包括哪些内容?抚养费的数额怎么确定呢? 乐音果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三项。 抚养费数额一般按下列方式确定: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③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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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抚养费]
离婚了,孩子由谁抚养法院怎么判决?
网友:我和老公离婚,我非常舍不得孩子,请问乐律师,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把孩子判给我呢?能不能介绍一下法院通常是怎么判的? 乐音果律师: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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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抚养费]
抚养费的变更。
网友:乐律师,判决或协议离婚后,抚养费还可以变更么? 乐音果律师: 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抚养费是可以申请变更的。 1、抚养费的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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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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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弊多利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子女抚养费数额确定的办法,也规定了“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其健康成长的原则,也有利于克服司法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问题上存在的弊端。但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在子女抚养费给付办法上究竟是确定一次性给付还是定期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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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通称子女的抚育费,其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关于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什么标准来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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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育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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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抚养费]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怎样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了如下具体的解释: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给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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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抚养费]
离婚时子女抚养的原则及处理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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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抚养费]
离婚纠纷中的子女抚养问题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 、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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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抚养费]
子女已满18周岁,父母还负担抚养费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这一期限并不是绝对的, 该“意见”第二十条同时指出:“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须负担必要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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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离婚后的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或拒绝增加抚养费的合法要求。 如果一方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夫妻是自愿离婚,对子女的抚养已有协议的,如果现有一方拒绝抚养,抚养的一方可以依照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群众团体以及对方单位组织的力量,做通对方的思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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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抚养费]
女已满18周岁,父母还负担抚养费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这一期限并不是绝对的,该“意见”第二十条同时指出:“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须负担必要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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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根据《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审判原则是: (l)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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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对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对2周岁以上的子女,主要看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3)对10周岁以上的子女,在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主要考虑孩子的意见。 补充内容: 父女离婚了,孩子到底应该由哪一方来抚养呢,孩子可以自己选择要跟父亲或者母亲吗?怎样的生活才是对孩子的成长最有利的,法官能准确判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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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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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
离婚后,孩子的抚育费应如何给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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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
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由谁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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