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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一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咨询律师: 刘波
离婚纠纷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一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非婚生子女一直是社会中比较尴尬的角色,这并不是说非婚生子女与一般人有什么不同,主要还是在传统观念中,人们还存在一些偏见而已,严格说来,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什么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怎么给?等等,通过下文中的介绍,相信对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一、什么是非婚生子女?什么是非婚生子女?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当各种原因纠缠不清使婚姻驶向终点时,离婚便成了唯一的选择。父母离婚,无论孩子归纳哪一方抚养,双方都应该有探望孩子的权利。那么,什么是探望权,探望权有哪些内容?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看看本文就知道了。 一、什么是探望权? 什么是子女探望权?子女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需要支付到什么时候?子女年满18岁能否停止支付抚养费?易轶律师根据一起真实案例,为您介绍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孩子抚养费到底要支付到什么时候?孩子上大学后,需要负担他的学费和生活费吗?年满18岁的子女还能否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如果您对这些问题存有疑问,不妨看看下面的文字。 案情:父亲停止支付抚养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无特别理由,双方离婚后均不得单方决定、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同时,子女姓氏不能变更为继父母姓氏,即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的,法院“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还出现过因对方更改小孩姓名而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离婚后孩子改姓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咨询律师: 胡骅
夫妻离婚时对孩子抚养费支付数额已经通过协议或判决的形式确定,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如果遇到离婚后物价上涨,孩子突然患病需要大额费用等特殊情况,我们可否要求对方增加孩子的抚养费呢?易轶律师选取近年的一起真实案例,通过小案例的方式为您讲解离婚后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法定理由、实践处理原则等问题。 离婚后,遇到物价上涨、子女上学、报班、患病等情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抚养费] 子女抚养十问十答
律师导读:一段婚姻走到尽头,孩子往往成了最大的受害者。婚姻破裂后,如何将伤害减少到最低,对孩子做出妥善安排,这个问题值得每个面临婚姻解体的父母慎重考虑和安排。本文中,安妮律师精选十个离婚中子女抚养最常涉及的问题解答如下,希望有所帮助。衷心地祝愿每位孩子都拥有一个幸福完整的家庭,能有一个健康快乐的童年。 1问:什么情况下,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
咨询律师: 胡骅
出庭的父母中的一方,在庭审中涉及离婚的有关问题和未成年子女父母经济状况及对子女抚养的责任分担时,同常会以第一人称陈述相关事实并发表辩论意见。甚至就离婚过程和财产分割问题,而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发生激烈的冲突。这实质上是混淆了原告和原告法定代理人之间的区别,使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成为原告之一,有其独立的诉求。使子女与父或母一方之间的纠纷,演变为子女的父母之间的纠纷。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时,抚养费数额如何支付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费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从保障子女成长、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做出裁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律师办理的多起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本律师对子女抚养费的归属做如下总结: 一、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咨询律师: 胡骅
父母离婚后,子女应由哪方抚养?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未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不论是生父还是生母,都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该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如果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拒绝履行该抚养义务的,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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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范围   根据《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遗弃、虐待未成人。 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即使父母已离婚,对未成年人仍应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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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 孩子抚养费标准问题
孩子抚养费标准问题 一、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 1.夫妻双方离婚,孩子由一方抚养,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给付离婚孩子抚养费; 2.抚养费包括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离婚孩子抚养费具体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
咨询律师: 胡骅
增加抚养费、变更探望权方式协议 甲方: (男方) 乙方: (女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因感情不和经忠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有其儿子 (现年 岁),原法院判决随男方生活,现双方自愿增加其对儿子抚养费和对儿子的探望权重新达成如下协议: 1、原法院判决乙方给付双方所生儿子生活费每月160元,现双方自愿协商增加到每月 元(其抚养费包括每月生活费、医药费、学费、学杂费等所有费用)。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离婚案件中,大家最关注的子女抚养问题除了子女归谁抚养外,还有子女的抚养费如何给付的问题。 下面,仅就这一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结合司法实践作一归纳。
咨询律师: 刘波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子女随其实际生活后,常常因为精力和费用付出较多,而深感离婚时要求对方负担的子女抚养费太少,于是常常会寻求司法途径要求变更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费问题达成的约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能否变更约定的抚养费以及如何勘酌各种变更要素,笔者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时曾进行认真思考,现将有关观点阐述如下: 首先,应确定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的合法性。
咨询律师: 刘波
稳固,甚至无以为继。然而,近几年来,我国子女抚养费支付的现状并没有随着经济社会各方面地快速发展有所改变,相反地,问题愈演愈烈,令人担忧。 (一) 离婚协议的内容漠视子女权益 在相当一部分的离婚协议中,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同意自己多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有的当事人甚至把未成年子女当成要价的“筹码”或者可以分配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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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杰无抚养义务为理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瑾瑜返还其抚养代正杰的6000余元抚育费。 被告龙瑾瑜在答辩书中一方面承认代正杰不是代洪利的亲生子,另一方面以离婚前双方共同抚养小孩,且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归代洪利所有,自己经济困难等为理由,拒绝返还抚育费。 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了女方与他人所生非婚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上大学的学杂费用、生活费用较高,这都是客观事实。杨某作为成年人,又是一名大学生,应该体谅父母,自立自强,自己完全可以通过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方式完成学业,杨某父亲已没有法律上的法定抚养教育杨某的义务,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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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0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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