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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是指收养者没有带孩子办理相关收养手续,直接将带孩子回家养的情况,有事实收养关系但是没有文件证明,这在上户口方面就会遇到很多的麻烦,需要多走很多道手续。那么
咨询律师: 胡骅
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12.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答: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中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一般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13.双方不登记结婚,但已摆传统的结婚酒,是否符合事实婚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但2005年7月10日唐建生因工死亡,直至2005年10月25日陈志玉以个人名义取得收养唐佳的收养登记证。因此,唐建生与唐佳不符合事实收养关系,唐建生与唐佳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 案情: 女孩陆某于6岁丧父,9岁丧母,于1988年跟随祖父母生活。后于1990年因祖父母体弱,经济困难,无力抚养,隧在征得陆某母亲之妹徐某(家中有一7岁儿子)同意后,将陆某送养。双方未办理任何手续,在生活2年后陆某改称徐某夫妇为母亲、父亲。在2003年陆某嫁给黄某。在1990年至2003年间陆某与徐某夫妇一直未办理关于收养的任何手续。
咨询律师: 胡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国内公民“事实收养”问题,是一个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贯彻实施,经研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收养法》实施前,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公证处办理此类事实收养公证,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
咨询律师: 刘波
[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能办理公证吗
《收养法》实施前,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 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公证处办理此类事实收养公证,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
咨询律师: 肖本岗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条:“收养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中国有不少收养关系并非签订书面收养协议,也不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而是事实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后,这样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1999年实行的新修改收养法时已经将收养关系的成立限定在“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所以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应当是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
咨询律师: 胡骅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到1999年5月25日《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施行前中国公民私下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对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收养条件但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计划生育部门按照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处理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04年1月,鲁某与陈某结婚,两人在度蜜月期间乘坐客车出去游玩时发生交通事故,鲁某当场死亡,陈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医治无效而死亡。事后,经公安局交通队责任认定,应当由肇事司机赔偿鲁某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何某夫妇和陈某父母为此款的归属发生纠纷。何某夫妇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鲁某的死亡赔偿金归何某夫妇所有。 【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合《收养法》的事实收养关系的处理,《意见》也一一作了补充说明。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出具各类证明、要件,才能办理手续。事实上,很大一部分家庭收养合法,但弃婴捡拾证明不全。如今只要经村(居)委会确认,计生部门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填写登记表,凭这些证明就可补办收养登记。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原告朱甲、夏某诉称:被告朱乙系朱甲的侄女,1972年由原告收养,被告与原告在浙江生活一段时间后回上海读书。被告的生活、教育费均由原告承担,原告为被告倾尽全力。由于历史原因,原、被告之间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双方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现被告成年后,非但未尽赡养义务,反将原告赶出住房。现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要求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自幼在浙江生活过,但并未与原告形成收养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关系的条件
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的概念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为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事实收养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之间须以父母子女相待。是否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构成事实收养的重要条件。所谓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使用父母子女的称谓,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且收养文书、户口簿以及人事档案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是什么
未履行法定手续,而基于客观存在的收养关系称之为事实收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事实收养做了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确认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大陆地区自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来,法律上就不承认事实收养为有效收养,但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以前的事实收养仍应按当时的法律政策予以确认。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的含义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 事实收养未经法定程序,当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鉴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在有关收养的法规和政策颁行前,成立收养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事实收养并不违法。在收养法规和政策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则是违法的。
咨询律师: 胡骅
[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关系的特征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的原因
产生事实收养问题的原因,除了收养法不承认其合法性的法律上的原因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事实收养人缺乏对收养关系的法律认识,没有把收养登记或者公证作为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定程序,仍然将收养行为当作传统习惯方式来对待;或者认为法律上是否承认其合法性也没多大关系,反正双方相安无事,也不会妨碍他人,不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二是管理服务不到位。
咨询律师: 胡骅

收养条件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0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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