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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

收养法栏目为您提供最新收养法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收养条件、收养解除、收养手续、涉外收养、收养协议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收养效力] 收养的拟制效力
是指因收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而导致的相应的法律后果。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收养的效力主要表现为:新亲子关系及其他亲属关系产生,而原亲子关系归于消灭。它不仅涉及到养父母、养子女及其生父母关系,而且还涉及到养父母养子女与其他近亲属的关系。收养的效力分为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两个方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事实收养] 收养的关系类型
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 以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终止为标准,收养可以分为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完全收养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解除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养子女间发生等同于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简单收养也称不完全收养,是指被收养人在与收养人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与其生父母之间仍然保持父母子女关系。我国古代的“兼祧”就是属于简单收养。
咨询律师: 胡骅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还应征得被养人同意,才能解除收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也可解除收养关系:(一)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二)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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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只有合法成立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收养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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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养法》和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只要依照国家规定办理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成立后,有抚养关系的养父子关系视同亲生父子,国家公安部门有义务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养子也可以按照国家户籍管理制度规定,跟随父母的户籍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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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是将继父母子女关系转变为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有收养一名的限制。”这样规定,对稳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家庭关系、避免继子女和生父母之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有利于被收养的继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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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原件亲自来华,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6、办理登记 外国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同时提交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原件、外国收养人身份证件和照片。省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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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行为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若不能得到及时、合法地处理,既有损于贯彻执行收养法的严肃性,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因此,对事实收养行为及其对社会的不利影响绝不能视而不见,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依法处理。综上分析,应当对事实收养行为在确认其违法性的基础上,对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甄别不同情况,研究出相应的处理办法。 首先,行政机关应主动进行清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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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事实收养问题的原因,除了收养法不承认其合法性的法律上的原因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事实收养人缺乏对收养关系的法律认识,没有把收养登记或者公证作为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定程序,仍然将收养行为当作传统习惯方式来对待;或者认为法律上是否承认其合法性也没多大关系,反正双方相安无事,也不会妨碍他人,不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二是管理服务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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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的特点
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 二是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三是执法片面。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被拐卖儿童案件、非计划生育案件的查处,只注重对违法人员的刑事、行政责任追究,却忽视对被事实收养人、收养人的合法权利的维护和处理,从而导致这些事实收养行为长期处于不正常状态。总之,大量事实收养问题的长期存在,将酿成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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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的表现
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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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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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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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条件] 收养程序的主要内容
公民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申请由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可与监护人联系。 2、确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收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到生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 3、办理收养登记。达成收养协议后,收养关系当事人按照当地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收养登记,确立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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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条件] 收养孤儿的条件
孤儿收养人的条件。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受过高等教育、经济状况良好、没有不良记录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重病、绝症和传染病)。已婚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孤儿不受收养人有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单身男性收养女童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被收养孤儿的条件。丧失父母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孤儿,可以被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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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效力] 收养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收养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确立法定父母子女关系;二是被收养人与原有近亲属关系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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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条件] 孤儿的概念及救助途径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孤儿是指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儿童、婴幼儿。国家、社会和公民对孤儿的救助有多种方式,如对孤儿上学进行资助,助养孤儿、收养孤儿和向社会福利机构捐赠款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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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女性,收养法就没有作出限定性的规定。所以,他们只要具备收养的一般性条件,就可以进行收养。    2、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法》第 7条对这两类特殊主体作出了放宽性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收养人的侄子女、甥子女、堂表侄子女、堂表甥子女等),由于收养人同他们存在较近的亲属关系,所以,可不受收养条件中四项条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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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收养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才是合法收养。 收养人本身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 合法收养子女流程 收养应按申请、审查、登记程序办理。 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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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6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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