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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栏目为您提供最新收养法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收养条件、收养解除、收养手续、涉外收养、收养协议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收养条件] 收养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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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律师: 刘波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今年6月,我国许多地方发生洪水灾害,很多孩子成了孤儿,出于爱心,不少市民希望能收养孤儿,但不知道收养程序、收养人条件等相关法律规定,故咨询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刘波
现行《收养法》的规定,正常的收养条件是:(1)收养人的条件主要有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和年满三十周岁,且必须同时具备;(2)被收养人的条件必须是未满十四周岁、且是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3)当被收养人是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人可以在有子女的情况下进行收养,还可以收养多名。
咨询律师: 刘波
近日,平谷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中,双方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男孩的抚养问题成为了案件的焦点。因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男孩的抚养问题在离婚案中不能处理,可孩子还小,他的抚养又不能不考虑。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男孩的抚养问题达成了口头协议。 陈女士与韩先生有一女小雪,并收养了男孩小贺,但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在共同生活中,陈女士与韩先生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为此,陈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韩先生离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参与到这个项目的有收养意愿的家庭是否都能收养震区孤儿? 根据《收养法》和民政部门相关规定,收养关系确立的要求非常严格。虽然把孩子接到家里,让孩子重新体会到家庭的温暖非常重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孩子都适合到一个新的家庭,也不是所有的家庭都适合接受孩子。 但不管我们中收养几个孩子,收养他们的以后就是亲爸亲妈,而我们就是他的干爸干妈,我们一定要用自己的爱心让孩子感到家庭的温暖。
咨询律师: 刘波
[收养条件] 收养人条件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上述规定,明确了在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无子女是收养人应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这是根据计划生育政策制定的。因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按照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夫妻双方一般只能生育一个孩子。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收养条件] 收养子女有关规定
收养子女的有关规定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三十周岁。 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咨询律师: 刘波
[收养条件] 领养小孩的条件
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领养儿童条件及手续 领养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收养条件] 什么人可以被收养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咨询律师: 刘波
[收养条件] 广东放宽收养子女条件
民政部于今年5月25日发布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后,广东省民政厅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广东收养子女实施新规定,条件放宽程序统一。 据统计,自1992年《收养法》颁布实施至1998年底止,广东省各级民政部门共办理收养登记11615条,其中国内公民收养7777宗,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收养3838宗。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收养条件] 特殊收养条件
在我国社会实践中,有些收养关系的建立,不能完全适用前述的一般性条件,还需对特殊主体的收养条件作出放宽性或限定性规定。 依照收养法规定,特殊收养有如下一些情况: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 无配偶者——指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处于非婚姻状态的人。 在无配偶的人群中,不少人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无意结婚或再婚,但他们却希望能收养子女,以释解孤独,并老有所养。
咨询律师: 刘波
[收养效力] 收养效力
依照中国《婚姻法》第20条“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的规定,收养的法律效力主要为: (1)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从收养成立之日起,被收养人便取得与收养人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养子女身份也发生变化,但姓氏不是判断是否存在收养关系的标志。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收养效力] 收养效力解说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咨询律师: 刘波
[收养效力] 无效收养
收养无效的确认标准 根据《收养法》25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养行为无效: 1、违反了《民法通则》55条的规定,即,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病、痴呆症患者。 2)收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他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收养效力] 涉外收养效力
收养无效的确认标准 根据《收养法》25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养行为无效: 1、违反了《民法通则》55条的规定,即,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病、痴呆症患者。 2)收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他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
咨询律师: 刘波
子女被收养后,除发生姓氏上的变化,亲权与财产管理权移转给养父母外,与生父母的亲属关系仍然保持,继承和抚养问题一般也不受收养的影响。而另一些国家则规定,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 对于有关收养效力的法律冲突的解决,各国主要采取如下几种做法: 其一,适用收养人的本国法。 其二,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 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 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咨询律师: 刘波
对于无效的收养行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收养行为无效。对于法院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我国《收养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明确了无效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收养效力] 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适用收养人本国法 2.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3.原则上适用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本国法或者他们共同的本国法,以其他法律作为补充 4.适用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的住所地法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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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2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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