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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名存实亡涉外婚姻 电邮审结一桩跨国离婚案 老婆“留守”广东,老公入了加拿大籍。“留守妻子”不堪名存实亡的涉外婚姻,打起跨国离婚诉讼。日前,汕头市龙湖区法院通过3封电子邮件,成功与远在加国的被告丈夫联系,审结了这桩涉外离婚案。 1993年,汕头市民刘强(化名)移民加拿大,拿到加国国籍。1999年9月,刘强回国与李莉(化名)登记结婚。同年12月,刘强独自返回加拿大,小俩口一分居就是3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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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士与张某的离婚诉讼属于涉外离婚案件。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离婚案件,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不论是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因此,孙女士可向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适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涉外离婚手续] 涉外婚姻离婚的办理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涉外离婚手续] 怎样办理涉外诉讼离婚
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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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涉外离婚案件看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 承办律师: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 袁先宏 律师 (代理被告) 案情: 原告:张明(化名) 美国国籍 某跨国公司大中华地区ceo 被告:李华(化名) 中国公民 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1995年登记结婚,结婚后生育一子,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济等问题产生矛盾,并伴有争吵。
咨询律师: 胡骅
[涉外离婚手续] 办理涉外离婚手续的程序步骤
填写《离婚协议书》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国内一方,应携带: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用中文书写。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携带: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含复印件);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 婚协议书》。 (三)华侨、外国人
咨询律师: 胡骅
[涉外离婚手续] 涉外离婚程序如何
涉外离婚如果由我国法院审理,在审理程序上与普通案件的审理大同小异,这里仅就其不同之处作一介绍。 一、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涉外离婚手续]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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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情况的涉外离婚起诉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咨询律师: 刘波
[涉外离婚手续] 涉外离婚管辖权问题初探
涉外离婚管辖权问题初探 作者: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 艾丽娜 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涉外婚姻成为中国婚姻现状中的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但由于文化背景、语言交流等方面的差异,更加剧了跨国(跨地区)婚姻的不稳定性,涉外离婚案件迅速增长。而涉外离婚管辖权问题是处理涉外婚姻案件,解除涉外婚姻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与确定国内管辖权一样,涉外离婚管辖权也存在着管辖权的冲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涉外离婚手续]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涉外离婚关系到国家的公共秩序和国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各国对离婚案件的管辖非常重视。 综观世界各国对离婚管辖权的规定,存在着三种立法主张: (一)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如英、美、瑞典等国家。 1.英国之规定 英国的1973年《住所与婚姻诉讼法》第5条规定: 英格兰法院有权受理离婚诉讼或司法别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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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手续] 涉外离婚的诉讼方式
人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均无异议的,可以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二是通过人民法院由诉讼程序解决。 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的判决的离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些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妥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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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手续] 涉外离婚程序须知
涉外离婚如果由我国法院审理,在审理程序上与普通案件的审理大同小异,这里仅就其不同之处作一介绍。 一、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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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涉外婚姻律师--香港人如何在内地办理离婚 香港人如何在内地办理离婚 深圳涉外婚姻律师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香港人如何在内地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首先应该明确自己的身份和选择离婚的方式。 身份要求: 身份要求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香港人,另外一方是内地的公民;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香港居民,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内地不能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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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要求与国内普通离婚诉讼都是有区别的,涉外离婚诉讼的每个步骤及相关材料的要求都是很严格的。具体可咨询专业律师。 涉外诉讼离婚律师委托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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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涉外结婚、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国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结婚问题上,采用的是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还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均以婚姻成立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结婚的,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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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手续] 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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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手续] 涉外离婚与分居的概念与区别
在家庭上,离婚是指配偶依法脱离夫妻关系,分居是指配偶依法分别居住和生活,但在法律上尚未脱离夫妻关系。离婚和分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和两种法律制度。在国际私法上,各国立法一般不分别规定两者的法律适用,而是统一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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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手续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7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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