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
婚姻
涉外婚姻栏目为您提供最新涉外婚姻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涉外离婚手续、涉外结婚手续、涉外婚姻办理、涉外婚姻财产、涉外婚姻案例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涉外离婚手续]
涉外婚姻离婚的手续如何办理?
选择在国内结婚,就到中国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如果离婚的选择到国外结婚,就按他国的婚姻登记要求办理。实际上,面对这个话题,我们常常会流露出我们民族的弱势地位和弱势心态。很多西方人把涉外婚姻看得很平常,但中国人一谈这个问题,头脑中马上就对“地位”、“经济”、“目的”这些东西敏感起来,这表明我们在内心还处于一个弱势地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涉外离婚手续]
涉外离婚案件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咨询律师:
胡骅
[涉外离婚手续]
进行涉外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
需要注意到:此类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普通离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咨询律师:
胡骅
[涉外离婚手续]
涉外离婚诉讼中的管辖
导读:本文介绍了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涉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这里的涉外因素包括夫妻一方是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或者婚姻登记在国外办理。对于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一方或双方在国外但δ定居的离婚诉讼,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涉外离婚诉讼。 涉外离婚诉讼是解除涉外婚姻关系而引发的诉讼。
咨询律师:
胡骅
[涉外离婚手续]
涉外离婚诉讼如何办理?
导读:在涉外离婚手续办理的问题上,当事人需要注意的问题比较多,手续办理需要的证件材料也是需要复杂一点的。关于离婚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申请离婚,应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由外国法院受理的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
咨询律师:
胡骅
[涉外离婚手续]
涉台离婚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xx,女,197x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王xx,男,197x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原被告持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祖籍山东省青岛市,2000年1月我和被告在青岛相识,后来通过电话联系,相互了解了一些情况,被告婚前到我家所在地xx两次。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涉外离婚手续]
涉外离婚的管辖权怎样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涉外婚姻抚养权]
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批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6月11日(87)浙法民他字19号请示报告收悉。
咨询律师:
刘波
[涉外离婚手续]
如何办理涉日离婚?
以下资料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驻日本大使馆,资料经本站整理汇编而成: 一、在中国大使馆办理离婚手续的必须是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的夫妻。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必须同时亲自到大使馆登记离婚。 二、在日本市或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 在中国国内结婚,且双方当事人均居住在日本自愿离婚,在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相当于中国的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办理离婚手续。 在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登记结婚的离婚当事人,可在居住地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也可向日本家庭裁判所(有点象我国基层法院的民庭)提出离婚诉讼。 三、日本政府出具的离婚文书日需要到中国使用,需在中国驻日大使馆办理认证手续。 四、必须在中国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 1、在中国国内登记结婚的双方,如自愿离婚须亲自到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2、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或双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可委托国内亲友、律师作为代理人向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委托人可到中国使、领馆办理离婚委托书公证。 3、离婚委托书如何办理? a、离婚当事人的中国护照及复印件 b
咨询律师:
刘波
[涉外离婚手续]
涉外离婚民事起诉状
xx年xx月xx日 制作离婚起诉书的注意点 制作离婚起诉书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将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写清楚。一般在制作过程中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1、起诉书是引起诉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起诉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帐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
咨询律师:
刘波
[涉外离婚手续]
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咨询律师:
刘波
[涉外离婚手续]
简析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对人效力
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主要是基于对判决国法律的尊重,为当事人再次在中国缔结婚姻关系扫除法律障碍。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对当事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的婚姻关系终止时间应从该判决倍中国法院承认之日起算。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涉外离婚手续]
我国关于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规定
我国关于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规定 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制度,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66条、267条、268 条,这些条文的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是: ⑴.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对方得到承认和执行,既可由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我国为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由法院向对主提出请求。
咨询律师:
刘波
[涉外离婚手续]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
如何申请我国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在我国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书,首先看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国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涉外离婚手续]
中国籍当事人如何到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中国籍当事人应怎样到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明确: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咨询律师:
刘波
[涉外离婚手续]
外国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如何申请中国人民法院的承认
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咨询律师:
刘波
[涉外婚姻办理]
申请涉外结婚的男女双方需提供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应提供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咨询律师:
刘波
[涉外婚姻办理]
涉外婚姻手续如何办理
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直系血亲。 3、当事人双方结婚,必须按照中国法律男女双方共同向中国政府的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在我国以其他形式如宗教仪式、风俗习惯等缔结的婚姻,都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4、担任某些特定公职的人员和处在某些特殊状态中的人不能与外国人结婚。
咨询律师:
刘波
[涉外离婚手续]
如何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6号)办理。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涉外离婚手续]
离婚登记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人多了是件好事儿,但有时候,却可能变成一件坏事儿。离婚登记之时,离婚当事人双方自然心绪不定。自己的亲友自然站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当然,这个角度自然带有偏见。 2004年4月,我在代理一起离婚案件中,陪我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在上海市闵行区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登记。我们这边去了3个人,我的当事人、我和我的助理。对方也是去了3个,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的姐姐和姐夫。
咨询律师:
肖本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