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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康女与于男也不是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因此该协议也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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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为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可以说住房问题无论在城镇还是乡村,就我国目前人们生活的水平现状来看,有举足轻重的位置。该案被告现无房居住,原告应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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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说,我与王某已协议离婚,约定该一切外债由王某归还,外债问题与我一概不相关,所以该债务我不能还。因张某与王某互相推诿,李某便将两人起诉至垦利县人民法院。 对该协议约定的共同债务分担效力问题及被告主体问题产生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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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丈夫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形下,妻子提出与丈夫假离婚,丈夫违心地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并将全部财产分给了妻子。后丈夫发觉上当,遂走上法庭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无效。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两次开庭审理,11月14日,一审宣判原、被告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部分无效。 家住巫山县城的涂某驹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了打工女王某,并于当年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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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胡某放弃继承是否合法有效,这直接关系到其妻陈某在离婚时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得的份额的大小。《继承法》规定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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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各人应得财产及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双方争执不下,尤其是就子女抚养问题争执激烈,原告邹某认为,本人的工资收入、居住条件与被告相当,对小孩的抚养能力并不比被告差,如小孩判归我养,不要被告负担任何费用。被告吴某认为,女儿自出生后一直由其抚养,本人是教师,工作稳定,抚养环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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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张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破例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约定,孩子归李某抚养,张某自愿将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中属自己的一份无偿赠与给李某。后,张某因无房居住仍住在该房内。2008年5月,李某以张某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将张某赶出大门。张某遂诉至法院。 【分歧】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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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起诉离婚,从程序上、实体上如何处理? 1、宣告程序是前提。在离婚诉讼程序中或离婚诉讼程序前,必须通过一个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别程序,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并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认定问题,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有符合规定的鉴定部门作出行为能力鉴定。本案中,某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出具的黄某为精神发育中度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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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所称的离婚协议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法理评析】 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涉及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首先在分割夫妻财产时,需要把夫妻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区分开来,同时又需要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区分开来,我国婚姻法规定,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一下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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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父母无权对此款处分,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由男方父亲退回其拿回的礼金款203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父母达成离婚退礼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协议为有效协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协议为无效协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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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是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问题是否受理的解释。而对于本案所涉及“适当帮助”,或者称“经济帮助”的离婚后帮助纠纷,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是解释的缺陷所在,既然婚姻法42条对“经济帮助”作出明确规定,并赋予法律的强制力,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不受理,就剥夺了何某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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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来证明双方都已协商同意离婚,对小孩和财产也都进行了约定。陈某辩称,当初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份协议书没有生效。她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当初双方关于小孩和财产分配的协议。 【争议】 该份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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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原告孙某与被告樊某离婚,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案件受理费3 8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3 650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双方已按判决履行完毕。 [评析] 本案所涉是当事人婚内精神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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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同时满足了构成本罪的三个客观要件: 一是有能力执行。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刘鹏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离婚协议转移财物而造成判决无法执行,应属于有能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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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倩与陈东(均系化名)于2004年10月结婚。由于张倩与陈东自由恋爱时间短,双方缺乏很好的了解。婚后,陈东一返婚前温善的性格,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张倩大打出手。2005年11月23日,陈东喝酒后又对张倩进行殴打,忍无可忍的张倩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劝说下,张倩决定与陈东离婚。2006年1月3日,张倩与陈东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 2006年1月16日,张倩以在婚姻存续期间,陈东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陈东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陈东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他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东与张倩在婚姻存续期间,陈东对张倩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诊断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足以证明陈东对张倩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陈东存在很大过错。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张倩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张倩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遂依法判决陈东赔偿张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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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法律规定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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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89司公字第83号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司公(1989ぉ第10号《关于当事人变更法院离婚判决书的协议书能否公证的请示》函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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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民)<1991>21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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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粤高法发[2006]39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意见: 1、婚姻当事人以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取得结婚证违反结婚登记的程序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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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是一部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的法律草案,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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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条件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7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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