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
离婚诉讼中可否准许债权人参加诉讼
系夫妻,现王某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然而,在此案中,张某以曾经因双方共同生活困难而向其叔借过钱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其叔为第三人,此时张某之叔也以与该案有债权利害关系为由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该离婚诉讼,而王某对此明确表示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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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儿子非己生 离婚后获赔- 方西乾律师
仝先生离婚后,发现自己抚养的儿子竟然不是自己所生,一怒之下将前妻苏女士告上法庭,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8)涧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苏女士赔偿仝先生抚养费2500元、鉴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2001年9月14日登记结婚,2006年2月25日被告苏女士生一男孩仝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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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也可离婚
但必须由有行为能力的一方对无行为能力的弱势一方进行生活扶助。在婚姻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婚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育问题以及生活扶助问题等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此案中,由于被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婚姻问题是无法进行调解的,而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可视为他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婚姻问题法院只能以判决的方式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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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离婚时能要求返还婚姻保证金吗
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在订婚时,周某提出,为确保双方关系的稳定,要求曾某支付给她5万元保证金。曾某同意了周某的要求,为此双方还签订了协议。2004年5月双方领取了结婚证。2006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开始分居生活,2007年曾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周某返还5万元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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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蔡伟峰、马艳红收养蔡嘉嘉时均不符合本条件,因此,该行为违反了《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应确认为无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条款规定的精神,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父母哪一方生活,以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来确定,赵萍在经济收入和住房方面有比较好的条件,有能力抚养蔡嘉嘉,且蔡嘉嘉是年仅2岁的女孩,确定蔡嘉嘉随母亲生活,对其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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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授权其父与妻协议离婚
江西永丰县坑田镇秋田胜坑村的原告廖金梅与同乡祠堂前村的被告陈志龙于2000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5日生育女儿陈红。因原、被告各自外出打工,分居多年,已无夫妻感情,亦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为此,原、被告协议离婚,由原告廖金梅于今年6月24日提起诉讼,而被告仍在外打工,于是全权委托其父参加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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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不计条件签协议离婚 女子反悔起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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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离婚后发现前夫“包二奶”不能要求赔偿
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辛某的前夫与其他女性同居发生在他们登记离婚之前,其过错非常明显,辛某与前夫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她在登记离婚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前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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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直未归还,因而成讼。 为了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原告特提供了二位证人的书面证言及出具给证人的欠条(复印件)予以证实,欠条和证人书面证言中均讲到“原告曾向二证人各借5000元人民币,用于被告提拔走关系之用”。但书面证言中未写明证人的身份、住址等情况,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位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 庭审中,被告辩称,在婚姻存续期间出具的欠条,实质内容是离婚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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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夫妻AA制 离婚财产各得其所
数千元,遂要求重新认定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于蔡芸拒绝,双方成讼。 就该46万元存款应否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关于家庭经济实行aa制的协议”只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并未涉及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因而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具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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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育斌诉刘素琴离婚后债务纠纷案
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一方先行清偿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案情: 张育斌与刘素琴于2004年8月5日离婚,同年8月18日,双方就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共对外结欠50700元。2004年8月至11月,张育斌先行清偿原夫妻共有债务47932.1元,并支付了被提起诉讼而花去的相关费用610元,合计48542.1元。张育斌请求刘素琴偿还242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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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生二胎协议离婚 丈夫设局村妇人财两空
今年,丈夫多次提议办假离婚、生二胎、免交罚款,出于省钱考虑,信以为真的李某就同意了,并在丈夫找人拟好的《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当时协议书约定:男孩由女方抚养,男方每年支付一千元抚养费至其18岁;同时约定住房及家具等归女方所有,男方经营的建材厂及厂内设备等资产归男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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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还有帮助义务吗
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一制度不以一方付出较多义务为前提,亦不以一方具有过错为前提,而是以一方生活困难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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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树芝诉呼图壁县民政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
办为其登记离婚合法”。郭树文不服,于1991年7月15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理由是:郭树芝患精神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对郭的生活和治疗问题均未作具体安排,以致郭离婚后生活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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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萍在离婚共同送养婚生子女后诉收养人蔡伟东等确认收养关系
嘉送给第三人收养,此时蔡伟东、马艳红均不满三十五岁。1996年12月初,原、被告双方复婚,在征得收养人同意后,将蔡嘉嘉领回抚养。但不久双方又发生新矛盾,均感到难以共同生活,又将蔡嘉嘉送给第三人抚养。此后,原告赵萍经常去第三人住处看望蔡嘉嘉,引起第三人反感。1997年5月,赵萍向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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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如何处理有瑕疵的协议离婚
发放了离婚证,对此情形应如何处理?1994年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不予结婚登记和不予离婚登记的情形,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有权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已形成的法律关系无效,收回登记证书,并对可归责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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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土地征用补偿费一半付给换归还房屋是诉还是给付之诉
之下于2006年12月8日出外打工。被告于2007年1月将离婚时协议约定分给原告的四间房屋中的两间用于出租,租金由被告收取。2007年5月7日,原告打工归来,发现房屋被他人租用。原告找到被告,被告承认系自己将房屋出租,但被告强调如果原告同意将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一半付给被告,被告可以将房屋归还原告。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2007年6月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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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离婚登记行为是否有效
离婚时处于忧郁发作期,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与第三人李某的离婚登记。 [审理]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离婚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其中应当包括对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以确定离婚申请是否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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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晓荣诉永定县坎市镇人民政府离婚登记侵犯其合法权益案
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坎市镇民政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称,与原告林晓荣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自愿协商离婚,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也亲自到镇民政办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协议书的内容完全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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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发现前夫离婚前“包二奶”仍可要求赔偿
于2006年5月登记结婚,小孩出生后双方筹资承包一百货门市部,周某负责经营,高某在家照看孩子。后来,周某以晚上看店为由经常不回家居住,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高某感到夫妻感情恶化,便提出离婚,周某表示同意。2008年3月,双方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不久,高某听说周某在离婚前经常和一女人住在一起,就质问周某,周某承认有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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