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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一个英俊帅气的白马王子,再生个天真可爱的小天使,这温馨甜蜜的三人世界是每一个女孩都期待的美满幸福的婚姻生活。可是小王的婚姻出现了意外,她遇到了传说中的同性恋爱人小孙,婚姻的殿堂轰然倒塌,但她的赔偿请求却被丈夫拒绝。小孙的同性恋行为能否认定为婚姻的过错方?小王的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日前
咨询律师: 胡骅
该观点者认为买卖婚姻是民事关系,该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可以设定担保,但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须满足为担保设定的债权合法,该债权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但也有人认为买卖婚姻无效,故基于买卖婚姻产生的债权也不合法,这种说法是正确,但这时的债权人是新娘,债务人是新郎,如果新娘担心拿不到婚礼金38000元,而要求第三人为其提供担保,则这种担保由于债权不具有合法性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咨询律师: 胡骅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离婚程序] 办理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协议离婚手续和诉讼离婚手续肯定不一样,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办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分别需要什么手续,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办理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网友提问: 我想办理离婚,请问需要什么手续? 律咖网律师解答: 办理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咨询律师: 胡骅
弟弟因未达法定婚龄便持自己的照片和哥哥的身份证与女友打了结婚证。之后,当哥哥自己结婚时却因此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是,哥哥便以先前是弟弟结婚,弟弟持自已的身份证与弟媳登记结婚的事自己不知道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结婚证上所记载的婚姻无效。   【分歧】   冒充他人身份登记结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因长期分居,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互不相让,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法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是正确的。 本案争执的焦点,或者说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是对婚姻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在父母双方离婚时应由谁抚养的问题。这首先涉及到人工授精子女在我国的法律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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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以其已与张某同居生活多年,已形成法定的事实婚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张某遗留的商品楼房。 二、争议的焦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产生分歧,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本案应认定为财产共有法律关系纠纷而非婚姻继承法律关系纠纷,应适用财产共有方面的法律规定,对林某与张甲、张乙的纠纷进行析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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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 涉台离婚案- 刘庆律师
就为大陆某女办理了涉台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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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并在起诉时已经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来处理。但若是在此之后以他人名义办理了婚姻登记,则原告樊某与被告实际上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按同居关系对待。此案就属后一种情形,现在一方要求“离婚”,视为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若是单一解除请求,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但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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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而且可以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在协商不成时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合本案案情,刘某确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显然符合生活困难这一标准,因此,李某应当依法给予刘某适当帮助。当然,如果李某有个人财产,则应当首先考虑以其个财产给予刘某适当帮助。在没有个人财产时,可以采取金钱给付的方式。换言之,第二种观点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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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法《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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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 潘婉美诉黄飞离婚案
原告潘婉美,女,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水市六和镇楼房村委会楼房村。 法定代理人潘文玉,男,62岁,汉族,住三水市六和镇楼房村委会楼房村。是原告父亲。 被告黄飞(又名黄健飞),男,30岁,汉族,住三水市六和镇深坑村委会塘肚村。 原告潘婉美诉被告黄飞离婚一案,本院于2000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建新于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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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告熊某于2001年8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小孩。2008年双方经协商收养了一女孩,但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且未办理户口登记。2010年7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熊某离婚,收养的小孩由被告负责抚养。 [争议] 如果双方离婚,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小孩由谁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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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重:难道,法律对他们真的是无可奈何吗?! “一夫同日娶两妻”:如何进行法律定性 曹诗权:陈世君与叶海秀、戴小美之间发生的“一夫同日娶两妻”事件,如果仅仅从“联名发结婚请帖、大摆喜宴、举办婚礼”这一特定时段的现象上观察,只不过可以说是一种荒唐闹剧和无聊的生活玩笑。但从法律上解读这一事件,不能仅停留于此,而应透过这一表象进一步弄清客观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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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轿车外,其他财产均归自己所有;陈先生须额外支付15万元的补偿费。 由于手头没有足够的现金,陈先生便与妻子协商先支付5万,剩余10万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再支付。但妻子坚持不肯,双方最后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他条件都不变;关于离婚补偿费用,陈先生先支付5万元后双方分居,待剩余10万元支付完毕后办理离婚。 前不久,陈先生支付完剩余的10万元,可妻子却拒绝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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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王某2008年2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三月份在举行婚礼时,陈某的母亲将自己佩戴的一支非常珍贵的玉手镯送给儿媳王某,作为婆婆给媳妇的见面礼,2009年陈某与王某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对其它的财产都没有争议,但是对手镯有争议,陈某主张手镯是在婚后赠送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王某主张手镯是婆婆送给自己个人的,是个人专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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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由此可以看出,该规定从另一个方面规定了该类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从法律阶位上看,虽然《民法通则》作为《婚姻法》的上位法,但《婚姻法》作为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于《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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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女因与被告某男发生婚姻和子女抚养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双方婚后感情不合,经常争吵。被告对我及家人从不关心,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归我抚养,被告要负担抚养费用;在各自住处存放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是还应以和为好,若原告坚持离婚,我也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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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可以在中国离婚吗?【案情】 1993年,美国人ken与妻子lily在美国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ken一直对中国很感兴趣,想到这个神秘的东方国度看一看。2001年,ken所在的公司在华投资,ken遂主动要求到驻华分公司工作。自2001年5月至今,ken一直在中国工作。但是ken的妻子lily一直住在美国,双方没有互相探访,处于分居状态,感情逐渐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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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能以调解和好结案,而应以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 1、我国《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的和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不在此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立案时,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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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条件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2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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