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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 潘婉美诉黄飞离婚案
原告潘婉美,女,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水市六和镇楼房村委会楼房村。 法定代理人潘文玉,男,62岁,汉族,住三水市六和镇楼房村委会楼房村。是原告父亲。 被告黄飞(又名黄健飞),男,30岁,汉族,住三水市六和镇深坑村委会塘肚村。 原告潘婉美诉被告黄飞离婚一案,本院于2000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建新于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与被告熊某于2001年8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小孩。2008年双方经协商收养了一女孩,但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且未办理户口登记。2010年7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熊某离婚,收养的小孩由被告负责抚养。 [争议] 如果双方离婚,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小孩由谁来抚养?
咨询律师: 胡骅
重重:难道,法律对他们真的是无可奈何吗?! “一夫同日娶两妻”:如何进行法律定性 曹诗权:陈世君与叶海秀、戴小美之间发生的“一夫同日娶两妻”事件,如果仅仅从“联名发结婚请帖、大摆喜宴、举办婚礼”这一特定时段的现象上观察,只不过可以说是一种荒唐闹剧和无聊的生活玩笑。但从法律上解读这一事件,不能仅停留于此,而应透过这一表象进一步弄清客观实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夫妻两人都不在原籍工作生活,离婚一定要回户口所在地吗? 【案情】 张先生和妻子都是新疆人,是大学同学。早年在小镇就是同乡,大学毕业之后,按照当地习俗,两人就在家乡把婚事给办了,也在新疆老家进行了登记。
咨询律师: 胡骅
但在离婚协议中刘倩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刘倩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家用轿车外,其他财产均归自己所有;陈先生须额外支付15万元的补偿费。 由于手头没有足够的现金,陈先生便与妻子协商先支付5万,剩余10万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再支付。但妻子坚持不肯,双方最后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他条件都不变;关于离婚补偿费用,陈先生先支付5万元后双方分居,待剩余10万元支付完毕后办理离婚。 前不久,陈先生支付完剩余的10万元,可妻子却拒绝离婚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陈某与王某2008年2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三月份在举行婚礼时,陈某的母亲将自己佩戴的一支非常珍贵的玉手镯送给儿媳王某,作为婆婆给媳妇的见面礼,2009年陈某与王某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对其它的财产都没有争议,但是对手镯有争议,陈某主张手镯是在婚后赠送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王某主张手镯是婆婆送给自己个人的,是个人专用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条的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由此可以看出,该规定从另一个方面规定了该类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从法律阶位上看,虽然《民法通则》作为《婚姻法》的上位法,但《婚姻法》作为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于《婚姻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原告某女因与被告某男发生婚姻和子女抚养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双方婚后感情不合,经常争吵。被告对我及家人从不关心,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归我抚养,被告要负担抚养费用;在各自住处存放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是还应以和为好,若原告坚持离婚,我也同意。
咨询律师: 胡骅
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可以在中国离婚吗?【案情】 1993年,美国人ken与妻子lily在美国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ken一直对中国很感兴趣,想到这个神秘的东方国度看一看。2001年,ken所在的公司在华投资,ken遂主动要求到驻华分公司工作。自2001年5月至今,ken一直在中国工作。但是ken的妻子lily一直住在美国,双方没有互相探访,处于分居状态,感情逐渐淡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本案不能以调解和好结案,而应以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 1、我国《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的和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不在此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立案时,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的一对夫妻,丈夫外出长期“失踪”,也没有给家里寄任何费用,致使家中妻儿生活无着落,处境凄凉,妻子怒而起诉离婚。3月14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潘女士和被告韦某离婚。 家住都安瑶族自县东庙乡的潘女士,今年29岁。几年前,潘女士与韦某认识、自由恋爱,1998年8月22日,他们到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孩。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协议分房产,未登记是否有效? 作者: 王树德律师  风险提示: 双方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后双方因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离婚协议书已经不能代表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对离婚协议不予采纳。对此,律师建议,签订离婚协议以后立刻办理离婚登记,登记以后再履行离婚协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双方接到调解书并签字确认,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2005年初,鲁某持结婚证和当地村委会的证明到法院申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自己和胡某经政府登记结婚,不是非法同居,婚后不是生育一女而是两个女儿。声称当初是为了想要第三胎而与胡某办理的假离婚。谁知弄假成真,胡某欺骗自己而与其他女人又结婚了。要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程序] 离婚手续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解除共同的婚姻关系表示了一致的意见,而且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也已经达成协议时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85]民他字第38号 ×××、×××: 你们双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一事的来信收悉。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你们双方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问题存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发布文号: 浙江省人民法院:  你院浙法宣字第6002号报告收悉。崇德县院请示“在这次贯彻婚姻法运动后,如仍有私下结婚不向政府登记,其要求离婚时,是否当离婚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婚姻法施行后,婚姻登记机关已建立地区,结婚而不去登记或在这次贯彻婚姻法运动后,仍有不经登记而结婚的都是不应该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中央人民政府(已变更) 发布文号:   8年23日法秘宣字第9316号请示关于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是否应再向登记机关履行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的问题,我们认为经法院判决的离婚其判决书即具有离婚证书之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月28日(57)研字第9号报告收悉。兹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的期间内(即自当事人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天内)与第三者另行结婚。这种结婚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上诉审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如果他(她)们仍愿和该第三者结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2年7月7日法民字第8号悉。关于中国籍的朝鲜族一方偷越国境跑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离婚案件,经我院研究认为:在国内的一方持对方的离婚信件,申请离婚,应调查男女双方是否已发展到非离不可的程度,如果双方感情尚好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7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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