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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 感情未破裂不准离婚案
双方婚后至1996年10月前,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后由于原告与一异性关系暧昧,双方才开始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对原告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与原告和好的态度是诚意的,只要双方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因此根据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于1997年1月10日作出如下判决: 不准原告吴明坤与被告肖桂清离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于2002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常发生吵闹。2004年8月,高某生一女,产后高某即丢下女儿回到娘家。李某几次到高某娘家想带回高某,均遭高某娘家人的辱骂和殴打,甚至李某的父母去说情时也遭到了殴打。李某无奈之下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程序] 离婚是否必须赔偿损失
张女士是大龄青年,今年33岁,去年1月份经人介绍谈了一个男友,认识不到3个月就领取了结婚证。此后因种种原因没有举行结婚仪式,也没有同居。经过这段时间的了解, 张女士发现他俩根本合不来,于是提出了分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离婚程序] 他们并未办理离婚手续
事情到这个份上,只有离婚,可要谈到分割家产,丈夫却拿不出钱来……”离婚本就是一件痛苦的事,当昔日的温情脉脉变成恶言相向时,试图“拆围”的双方就要面临分家的现实问题。 因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案件高居榜首,因此引发的财产分配问题成为了咨询重点。李女士就深受其中之苦
咨询律师: 胡骅
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二)诉讼离婚的情形: 1、如果双方不回国办理的话,可选择在国外诉讼离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中国人和外国人在国外结婚,如何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 律师解析: 首先,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立案后按诉讼离婚程序进行。 特别提示: 涉外诉讼离婚律师委托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咨询律师: 胡骅
1956年12月17日出生,白族,大学文化,退役军人,住桑植县澧源镇东正路居委会东正路9号。 申请再审人邓某与被申请人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2007)张中民一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邓某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09年5月14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委托代理人张晓丽,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x。 被告赵xx。 委托代理人张志伟,漯河市源汇区顺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会军独任审判,于2009年10月30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xx及委托代理人张晓丽、周xx、被告赵xx及委托代理人张志伟均到庭参加诉讼。
咨询律师: 胡骅
我8年前在语言学校和现在的韩国妻子相识、相爱而后结婚。但是,我们婚后一直不和,现在两个人之间有一个3岁的小女儿。我想离婚,却不知道究竟适用是日本、中国、韩国哪一个国的法律? 答:国际结婚、国际离婚永远是身处国外的中国人的一个热门话题。最近5年来,平均每年有1万多中国女性东嫁日本,另有1千多中国男性迎娶东洋爱妻。另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来证明双方都已协商同意离婚,对小孩和财产也都进行了约定。陈某辩称当初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份协议书没有生效。她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当初双方关于小孩和财产分配的协议。 【争议】 针对该份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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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辛某(女)和路某于2002年2月结婚,孩子出生后双方筹资承包一百货门市部,路某负责经营,辛某在家照看孩子。后来,路某以晚上看店为由经常不回家居住,双方为此不断生气,感情逐步恶化。辛某感到丈夫不愿意再和自己共同生活,便提出和路某离婚,路某同意。2005年10月,双方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款且已入住,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分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卖的该栋房屋属谢某和陈某某夫妻共同财产。谢某已按合同付清购房款,该栋房屋已属于谢某和陈某某所有,事实上谢某也已入住,办理过户手续仅仅是需履行的形式而已,法院为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应依法判决谢某和陈某某离婚,该栋房屋由二人平分。
咨询律师: 胡骅
部卖给他人,即以小卖部是大家庭共有财产,自己是共有人之一为名,于同年11月28日将小卖部4间房的屋顶掀去,并将门一副、窗户三副、大梁两根、檩条16根,椽子46根、货架柜台各3组、玻璃砖13块拉回自己家中。 对此,达永菊以申朝俭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益为理由,诉至互助县人民法院,要求申朝俭归还拉走的财产,修复4间房屋,并赔偿被砸损的财产损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今年初,秦女士为了保持这种关系而一再表示:双方有约在先,保证遵守诺言,永不反悔。但沈某认为,自从建立了虚有的夫妻关系后,自己不仅得不到益处,却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不安,故坚决要求解除该夫妻关系。为此,沈某于今年4月9日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而秦女士以无去处为由不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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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启动后,对本案究竟如何审理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撤销原生效调解书,恢复对该案的审理。本案由于原审原告离婚诉讼时隐瞒原审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导致原审程序错误,故应将原调解书撤销,由原审法庭对全案按一审程序恢复审理。原审原告严重干扰了民事审判秩序,应予制裁。同时原审原告再婚行为已触犯刑法关于重婚的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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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答辩称同意离婚,但认为小孩应归自己抚养。 【分歧】 对判决准许黄女士与周先生离婚和小孩周洲归黄女士抚养并无分歧,但对周先生对小孩的探望权是否应与小孩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判决,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没有提出探望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就不应主动作出判决,否则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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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占建(男)与被告梁娟(女)1999年12月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6月生育大女儿占晓兰,2004年11月生育小女儿(未取名)。小女儿一生下来后便被原、被告送给他人收养,双方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由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打架,致使矛盾不断加深,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05年8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分居两年就算自动离婚吗? 回答是否定的,我国的婚姻法颁布于1950年,后有1980年和2001年的两次大的修改,人们习惯于称三部婚姻法,不管哪种称谓,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这前后三部婚姻法中都没有规定过在什么条件之下能自动离婚。 现行的2001年修改的这部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协议对夫妻双方是否具有约束力? 第一种意见认为,邹某与王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就应遵照执行,法院对邹某不承担抚养费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离婚协议是以协议离婚为目的,该目的并未实现,因此该协议并未生效,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邹某不承担抚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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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程序] 房产是否需要重新分割
拿了些钱,这件事原告是知道的,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原告对此房没有争议,这处房子在离婚时已经分割完了。离婚协议中女方财产归女方,男方财产归男方所有,其中包括了这所房子,不同意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所要分割的该处房产归被告所有,并要求分割我们位于b区的共同房产。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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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5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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