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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军婚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军人离婚、军人结婚、军婚法规、军婚案例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军人离婚] 现役军人离婚手续
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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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对军婚采取特殊保护规定,即便是离婚亦应遵循特别程序。你所援引的总政规定由于《婚姻法》的修订而失效,现行规定为2001年11月9日总政治部印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令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 十一、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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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 军人怎样办理离婚手续
现役军人是指有军籍,正在解放军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男女军人,不包括退伍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内没有取得军籍的职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于1980年12月29日以(1980)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并自1981年1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第六条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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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的丈夫是现役军人。他在结婚前出了一次交通事故,留下了终身残疾,不能够进行正常的夫妻生活,但结婚时他并没有告诉我这个情况。婚后我在帮丈夫洗衣服时无意间发现了病历,知道了丈夫患病的秘密。现在我和丈夫因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觉得实在无法共同生活,所以我想离婚。我想问如果离婚的话该怎么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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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 现役军人的离婚问题
对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问题,《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法律这样规定,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有军籍的军人,不包括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内没有军籍的职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的意见》及《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军人离婚也作了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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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婚姻家庭法立法对于军婚问题始终给予特殊保护,这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传统。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的范围: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复员、和转业军人及在军事单位中工作并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人员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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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 现役军人离婚程序
调解程序;二是对第二种情况,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代替军人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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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 现役军人离婚登记程序
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到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一、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双方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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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婚诉讼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正确处理好这一问题有助于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部队的战斗力。 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离婚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区别,不能简单的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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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去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在适用婚姻法第33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一是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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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案例] 徐**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曹**,男39岁,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省***部队军医。 被告人徐**,男28岁,原在湖南省株洲市***厂工作,后调到市**办公室***服务部任采购员。 自诉人曹**与孙**(女,36岁,湖南省株洲市***厂出纳员),1974年2月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27日结婚,婚后感情尚好。1976年1月,孙生一男孩。后因家庭琐事,夫妻发生过争吵。 被告人徐**与孙**原在***厂同一班组工作。1980年4月,徐、孙先后调到本厂供销股工作。孙因不熟悉业务,常向徐咨询,两人关系日渐密切,并一起看电影、逛马路。1981年初,孙**从原住地搬到**村**栋**号居住后,两人来往更为频繁。2月的一天,孙打电话让徐帮助买煤,又留徐在家里午休,主动与徐发生两性关系。此后,徐经常到孙的宿舍,给孙买煤、买米、买菜、做饭等,帮助孙料理家务事。两人多次发生两性关系,致孙怀孕堕胎。7月,孙骑自行车不慎摔伤,就把徐叫到家中住了多日。邻居都以为他俩是夫妻,有的人问孙:"他是小曹吗?"孙默认;有的人问徐:"你姓曹吗?"徐答:"是"。同年9月,徐与孙一起到武汉市,以旅行结婚的名义,在**区**旅社同居两夜。10月初,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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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案例] 宋**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李**,男,31岁,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某中队技术员。 被告人宋**,男,41岁,北京市**厂工人。 自诉人李**于1977年与杨**(女,29岁,北京市**厂工人)恋爱,1979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 被告人宋**与杨**从1976年3、4月间在同一组工作,逐渐产生暧昧关系。1979年6月某日,宋**与杨**在天坛公园发生了两性关系。此后,宋多次到杨的家中奸宿。宋**之妻察觉后,曾到**厂找杨吵闹。1980年12月宋妻病逝。此后,宋多次到杨家奸宿,曾被杨母遇见,并到该厂告发。该厂领导对宋、杨进行教育,但宋并不悔改。1982年11月6日,宋在杨家夜宿。自诉人李**从外地回京,7日清晨5时到家敲门。杨将宋藏在床下,开门后叫李到外边去打洗脸水,趁机将宋放走。1983年8月2日,杨到延庆县李**的住处休探亲假。事先宋、杨约好在杨休假期间2人在一起住三、四天。8月13日,杨以治病为名,从延庆县返回北京找宋。次日,宋、杨一起乘火车到山西大同,在宋的妹妹家中姘居,共住6天,发生两性关系3次。2人共同生活,游览名胜,如同夫妻。8月20日,宋、杨回到北京。当天,李**从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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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案例] 熊**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陈**,男,29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部队后勤处军械助理员。 被告人熊**,男,24岁,湖南省常德市**供销社营业员。 被告人熊**于1979年3月在常德市**供销社任副食柜营业员。同年8月,自诉人之妻严**(27岁,常德市**供销社营业员)由该社棉布柜调到副食柜工作。熊、严同柜工作后,熊见严和其他男女职工常开玩笑、打打闹闹,就主动与严接近。一次,严和同柜的青年赵××(男)、李××(女)嬉戏打闹,熊帮赵将严按倒在地,乘机摸严的身上,严没有反感。同年12月,熊问严:"你结婚后为什么没有生小孩,是不是爱人有病?"严说:"不知道。"熊说:"那就是种不好,我给你配种。"严表示:"要得。"有一天上班后严要熊帮助她修理收音机(未坏)。熊借口独自在严的宿舍修理收音机,有所不便,要严去作伴。熊到严的宿舍后,主动与严发生两性关系。此后,熊经常秘密进入严的宿舍与严发生两性关系。为了避免被他人发觉,从1980年3月起,熊拿了严的房门钥匙,自己开门潜入,熊在严的宿舍过夜约10次(熊承认6次),还有时两人发生两性关系后熊即离去。后来,2人转移到常德**招待所旁的小屋、常德市**公司仓库后面的厕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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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案例] 赵**破坏军人婚姻案
自诉人陆**,男,35岁,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军医。 被告人赵**,男,35岁,内蒙古包头市**公司劳资科副科长。 自诉人陆**与马**(女,35岁,内蒙古包头市**公司卫生所医生),原是包头市医专学校同学,毕业后建立恋爱关系,1977年元旦结婚,婚后感情尚好。 被告人赵**从1978年2月起,与现役军人陆**之妻马**通奸,起初每个月一、二次,后来日渐频繁,每星期就有两、三次和马在一起住宿,持续3年之久。1978年4月以来,马向陆提出离婚,并拒收陆从部队寄给她的钱和物。经建筑公司和部队派人多次调解,马仍坚持离婚。1981年6月7日上午10时许,陆**从外地回家,发现院门反锁着,就从邻院越墙进屋。这时,赵**已躲进里屋,马**正在穿衣裳。马借口屋里闷热,要陆一起到院里谈谈。出去后,马提出去饭馆吃饭,途中借口取粮票,回家将赵放走。陆在胡同里与赵相遇,随即返家,与马发生口角。同年6月12日,陆**向包头市**区人民法院自诉。 **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赵**与现役军人之妻马**长期通奸,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但不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于1981年8月15日裁定,驳回自诉。陆**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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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案例] 这起军婚案例能否判离
我姐夫是一名现役军人,由于他与我姐长期两地分居,就发生了与部队驻地一名女青年一起生活的情况。我姐想离婚,但我姐夫就是不同意。请问:我姐夫与那个女青年一起生活属于同居吗?我姐夫不同意离婚,法院可以判离吗?我姐可否要求离婚过错赔偿? 本栏特约请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何同庆作出回复: 首先,关于是否属于同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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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意场上如鱼得水的吴强,这回却在现实生活中栽了。7月10日,浙江省余杭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吴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吴强,今年41岁,杭州人。从21岁开始,做起了生意。近几年事业蒸蒸日上,开设了某工程公司。2006年3月,他与妻子离婚。两个女儿都是在校学生。 在2003年,吴强在江苏省阜宁县出差期间认识了李菊一,当时,李菊一是某宾馆总台服务员。两人吃了一顿饭,并互留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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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案例] 权钱坏军婚 案发进牢狱
鉴于案发后,高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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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法规] 王东岩破坏军婚案
1979年10月,黑龙江嫩江县钟表仪器厂党支部书记王东岩利用职权,取得本厂女工勾秀萍好感,进而与之通*。1980年1月,勾秀萍之夫现役军人张学文发现破绽。经追问,勾向其夫讲述与王通*一事,自感羞愧,曾两次自杀均被其夫解救。后乘其夫挑水,留下字条“我死了,我去找王东岩报仇”,自缢身亡。张遂向法院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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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法规] 关于军婚有那些规定
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我国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由来已久。早在建国之前,为了现役军人在前方安心杀敌,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就有“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的规定。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也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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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法规] 关于军婚的相关规定
军婚概念: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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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9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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