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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
双军人如何离婚
《婚姻法》对军人离婚作出特别规定的,主要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限定为非现役军人)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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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军人离婚]
关于《婚姻法》中军人配偶离婚规定的思考
军人婚姻应应该通过加强军人社会保障来进行保护。 一、《婚姻法》中,有关军人离婚规定的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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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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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有何特殊规定
是否会判决离婚啊? 如果您真的是军人的话,请您不用多虑,这种情形下他不能离婚: 1、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和军人结婚后离婚的,必须经军人一方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你和你先生都是军人,所以他提出离婚,必须经你同意。 2、从您求助的问题看来,您得的这种疾病并不属于什么禁止结婚的疾病。所以不管他是否承认知道这种事实,都不能以此为借口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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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对军人一方的意愿予以特别支持。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不管由谁首先提出离婚诉讼,若要适用本条的规定,则必然会妨害另一方军人的利益。这与该条特殊保护军人婚姻的立法意图不相符合。 2.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主动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应按一般离婚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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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离婚规定
离婚是夫妻双方以登记或诉讼方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由于离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一 系列重大法律和社会问题,《婚姻法》对其程序、条件和后果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军人离婚作出特别规定的,主要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限定为非现役军人) 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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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申请书范文
回复时间:12-18 16:18 军人离婚申请书范文 我们自愿离婚,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对有关问题已作出妥善处理,请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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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协议书
男方: 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女方: 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简述双方离婚的原因): 一、双方在感情上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是否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明确子女的抚养归属权及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负担,并写明给付上述费用的具体时间、方式。在抚养费条款之后,还应当就非直接抚养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作出时间、地点等明确具体的约定;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含房产、物业、电器、家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现金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等); 四、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的具体处理)。 男方: 女方: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梁学军律师提示: 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1)、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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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之规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别保护的规定。 本条是对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修改。 1.现役军人的婚姻应予以特殊保护。 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予以特别保护是由军人的特殊地位决定的。人民军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担负着保卫祖国,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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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复员军人离婚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回家,而是跑到外面去喝酒,常常是喝得醉熏熏地回来。回来后就动不动对我破口大骂,甚至多次打我。他还经常到我单位找领导,说是要“了解”我有没有生活作风问题。他的举动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使我身心都遭到了严重伤害,名誉也受到严重损害。我觉得我没办法再忍受下去了。自从他复员后,我们之间就缺乏交流。我提出离婚,他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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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军人离婚应注意的问题
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去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在适用婚姻法第33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一是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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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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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写军人离婚申请书
离婚申请书的概念 离婚申请书是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使用的统一文书。 2.离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日期、文化程度、职业、居民身份号、结婚证字号、结婚日期等。 (2)双方协议情况,包括:离婚原因,子女安排情况,财产处理情况,其它协议等。 (3)双方当事人分别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3.离婚申请书的实例 <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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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恶梦
郭明是一个军人,常年在部队执行任务,耽误了自己的终身大事,三十好几还打光棍,经过同学的介绍,郭明和汪梦认识了,双方很快就陷入了爱河,军人的身份使得汪梦非常敬仰自己的男友,不久,他们就组成了自己的小家庭,汪梦成了别人羡慕的军嫂。哪知,结婚后不久,汪梦就觉得自己和丈夫性格不和,生活单调、死板,认为郭明是个工作狂,一天到晚都在部队,根本不关心自己,不懂浪漫,骨子里金钱观念很重,这样的生活维持了几年。最终,汪梦不堪丈夫的种种举动,觉得夫妻双方的感情不合,提出分居,郭明也同意了。就这样,一施就是八年,长时间的分居让汪梦忍无可忍。汪梦向郭明提出离婚,但是郭明坚决反对,汪梦无奈向法院提出离婚,但是被告知,郭明作为军人,不同意离婚,又没有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汪梦提出的离婚诉讼的是不能被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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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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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枷锁
汤某倩是某外贸公司的业务员,经过熟人的介绍与丈夫柳某(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的干部)结婚后,起初感情较好,但由于汤某倩常去外地出差,柳某趁机与邻居一个年轻女性建立了不正当关系,两人常趁汤某倩不在家时同居。此事被汤某倩发现后即向柳某提出离婚要求,柳某顾及颜面和影响拒不同意离婚。汤某倩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柳某提出:“《婚姻法》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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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解答:与现役军人离婚 须军人同意
2002年,王小姐与现役军人李某结婚。婚后不久,王小姐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李某性格暴躁,经常为琐事迁怒于王小姐,令她不能忍受。于是,王小姐多次向李某提出离婚,但屡遭拒绝。李某称,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的同意,如果他不同意,王小姐就不能离婚。 热线求援 昨日,王小姐询问本报坐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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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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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转业费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均分得出的数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转业干部补助费应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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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中军人一方的复员费和个人伤亡保险金是否应当分割
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夫妻长期的矛盾也使李卫国心神疲惫,李卫国希望复员后能结束这段不美满的婚姻,重新开始新的生活。于是在2005年10月,李卫国找到妻子崔娟,协商离婚事宜。 崔娟表示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双方寸步不让,崔娟认为2万元复员费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予以分割,一人一半;而李卫国则认为复员费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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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离婚案
处处比胡好,去年七月,李某向区法院提出与胡某离婚胡坚决不同意。法院办案人员草率从事,判决准予离婚。 评析: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革命军人为他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保卫社会主义建设,战斗在祖国边疆及各个岗位上,军人家属应支持和鼓励亲人安心工作,为保卫国防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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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诉李某(女军人)离婚案
系一机关干部 ,被告李某(女)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现役军人。原被告于200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有两个孩子。被告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恋爱期间,被告表示会善待原告的两个孩子。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对原告的两个孩子怎么看都不顺眼,非打即骂。孩子背后向父亲哭诉,被告得知后,恼羞成怒,对孩子发展成虐待。原被告夫妻关系严重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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