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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调查的数据,有关家庭暴力的论文和著述也不多见。而在实践中,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隐藏在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渐显露出来,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日益频繁。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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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的不足 1、法律法规中的不足 从国家层面看,我国现有的立法中,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立法定义。我国也没有任何有意义的和可操作性机制为受到暴力侵害的受害者提供救济。国家从法律上对家务事的规定往往予以回避。从地方法规层来看,地方反家庭暴力立法还处于初级阶段,立法条文比较少,原则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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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并在该法第三十二条中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感情确已破裂的判断标准,其中之一就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只要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经调解无效,法院就应当以该情形判决离婚,并且该夫妻中的无过错方还可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至于夫妻一方对家庭中哪一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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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是我国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十分突出的犯罪现象。由于国际恐怖活动的影响,海外黑社会组织向祖国大陆的不断渗透。国内暴力犯罪活动也日趋严重。运用法律手段遏制、预防暴力犯罪,特别是严重暴力犯罪,是当前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环节。 一、暴力犯罪的概念及界定 所谓的暴力犯罪原本并不是刑法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中的概念。目前在各国刑法中,尚无哪一个国家在刑法典中系统、集中规定暴力犯罪这一类犯罪,而是泛指暴力作为犯罪手段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例如,日本学者即认为暴力犯罪“是指伴随行使暴力的犯罪,典型的如强盗、暴行、伤害等。所谓暴力,包含暴行以及威胁行使暴行。”(注:(日)日本犯罪学研究会编:《犯罪学辞典》成文堂,1982年版,第497页。)在我国刑法中,也只是在第20条第3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中涉及了这一概念,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从泛指以暴力作为犯罪手段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的角度出发,在我国刑法中,所谓暴力犯罪大体上可以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法律条文明确地将暴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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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的一些婚姻家庭类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类案件的一些当事人,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较低,法律意识较差,法官单纯讲解法律,当事人听不懂,容易急燥,一旦不如意就与法官产生对抗情绪,法官感到很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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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常识] 对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探析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城市还是乡村,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我国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 暴力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制裁条款。从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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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学的发展,社会学和医学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其突出表现就是产生了两者相互渗透发展的医学社会学,这一新兴学科主要研究医学发展的社会规律和医学中的社会问题。而家庭暴力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医学问题和公共卫生问题。因此,运用医学社会学的视角来研究“家庭暴力中受害妇女的医疗救助”问题,可以更全面更有效地指导对受暴妇女的救助实践。 【关键词】家庭暴力;受暴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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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禁止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即具有亲属关系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相对于“暴力行为”外延要小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对象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受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一方面,施暴者与受害者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应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如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这里的亲属关系不仅仅是指依靠婚姻和血缘维系的亲属关系,还包括依法律关系形成的亲属关系,如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兄弟姐妹关系等。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传统的家庭暴力往往认为是具有配偶关系的男性对女性的施暴。当然,这种情况在家庭暴力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事实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还包括老人、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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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常识] 家庭暴力对妇女侵害不容忽视
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但是,社会上仍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只有武力暴力才算是暴力,而对于深层次的精神、心理上或间接的体现出来的暴力问题仍然认识不足。有关调查表明,50%的受访者认为,限制妻子与朋友交往、长期不与妻子说话、长期拒绝与妻子过性生活、耻笑妻子的缺陷弱点等精神层面的暴力不算是家庭暴力,而只有殴打、伤害致死、虐待等身体暴力和性暴力才是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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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深入的分析,引用大量案例,采用实证的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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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有不同案看法。  张律师认为,“被告拒绝同居行为使原告患上了焦虑性抑郁症,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这就是一种家庭暴力。男方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并因此认为,对于家庭‘冷暴力’的制裁迫切需要立法加以完善。  二、“被处女”有责与无责的判断  自愿当处女,不涉及法律问题;只有“被处女”,才涉及法律问题。有人认为,从夫妻之间的配偶权考察,相互之间具有同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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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常识] 探讨如何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
的法律条文中,这意 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将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而且将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涉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深入研究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完 善法律对策,开展多机构协作,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 1) 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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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家庭暴力是侵害家庭成员特别是侵害妇女权 益、对家庭和社会稳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由于家庭暴力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简要分析了家庭暴力的现状、表现特点及成因,提出了反对家庭暴力的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 现状 对策 目前,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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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日益突出的一个社会问题,这是由于西方国家的社会制度和人们的意识形态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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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法官的视角,对家庭暴力司法审判的现状及问题背景进行剖析,从立法和司法的衔接、能动司法等方面提出了探索性的意见和建议。 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是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人民法院目前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司法审判看,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加以解决,笔者从基层法院法官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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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常识] 家庭暴力离婚起诉书
在我国,因家庭暴力离婚的夫妻不在少数,而因家庭暴力离婚者通常都会选择起诉离婚。今天我们主要来介绍一下 家庭暴力离婚起诉书 怎么写,欢迎大家浏览! 人们常说的离婚起诉书事实上指的是离婚起诉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民事起诉中应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书一般是国家机关出具的,状一般都是当事人出具的,主体不一样。比如起诉书,判决书等都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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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常识] 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要点
且调解无效时,就会成为判决应当准予离婚的理由和依据,而且涉及到请求损害赔偿问题,所以在认定上应该慎重,适用相对严格而客观的标准。《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不仅仅限于发生在夫妻之间,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的某些行为,也可能构成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偶尔发生的争吵、打骂,不能一概作为,《解释》中的家庭暴力来对待,暴力行为必须在客观上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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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常识] 遭遇家庭暴力的救助方式
家庭暴力的成因很复杂,其危害程度也深浅不一,对于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有不同种的救助方式,就让法律界来告诉您四种救助方式: 1、社会救助: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婚姻法》第43条第1条第1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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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常识] 家庭暴力有关规定
①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被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④一方以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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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常识] 家庭暴力中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此类刑事责任是指家庭成员中的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以致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我国现行《刑法》对实施家庭暴力触犯刑律涉及的罪名有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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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常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9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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