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家庭暴力 > 家庭暴力常识
[家庭暴力常识] 家庭暴力的基本常识
家庭暴力行为的主体。由于《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内涵没有明确规定,致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有不同认识,家庭暴力作为家庭领域的一种社会现象,应是发生在夫妻之间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之中。
咨询律师: 胡骅
[家庭暴力常识] 家庭“冷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肉体上的创伤可以愈合,心灵上的创伤却不容易愈合。事实上,在“冷暴力”处境中的女性,在受到伤害的程度上,与直接的肉体折磨造成的健康问题同样严重。武力造成的结果是明显的身体外伤和家庭裂痕,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而“冷暴力”没有明显可见的证据,很难受到社会和法律的制裁,由于家庭“冷暴力”具有反复性、隐藏性的特点,即使当事人将“施暴者”告上法庭,案件也无法得到处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家庭暴力常识] 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承担
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从而使“家庭暴力”一词首次在我国的法律中出现。 根据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家庭暴力常识] 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其次,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家庭暴力常识] 法制社会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他的后果严重,危害性极大。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以纳入法制轨道。但家庭暴力并没有随之而消除,却仍然存在。它后果严重
咨询律师: 胡骅
[家庭暴力常识] 何谓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其形式是:(1)身体暴力。如:家庭成员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家庭暴力常识] 家庭暴力条例详解三
第7条 法院延长有效期的权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法院在── (a)根据本条例发出并载有第3(1)(c)或(d)条所述条文的强制令有效期届满之前; (b)根据第5(1)条附于强制令之上的逮捕权书的有效期届满之前,可将其有效期延长
咨询律师: 胡骅
[家庭暴力常识] 家庭暴力条例详解二
附注: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1)凡原讼法庭或区域法院应婚姻其中一方申请,发出载有以下条文的强制令(不论是依据本条例赋予的司法管辖权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权发出,亦不论措辞如何)── (a)禁制另一方对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同住的儿童施用暴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家庭暴力常识] 家庭暴力条例详解一
本条例旨在对人提供使其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保护,以及就附带事宜订定条文。(1986年制定) 〔1986年12月19日〕1986年第305号法律公告(本为1986年第48号)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家庭暴力条例》。(1986年制定) 第2条 释义及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本条例中
咨询律师: 胡骅
[家庭暴力常识]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家庭暴力常识] 家庭暴力类型
人格障碍占家庭暴力的1/4,其中以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和冲动型人格障碍居多。反社 这就是家庭暴力会型人格障碍从儿童时期就有暴力行为记录,这类病人不仅是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而且是社会暴力的制造者。他们不仅经常殴打妻子或孩子,还威胁配偶不得离婚。冲动型人格障碍常为一些琐碎小事大发雷霆,进而出现暴力行为。而他们的配偶一旦提出离婚即痛哭流涕或者以死相要挟。
咨询律师: 胡骅
[家庭暴力常识] 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
除了精神疾病外,人们在某一时期出现的心理问题或心理障碍也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例如: 一、外遇,妻子红杏出墙或丈夫包养情妇都可造成家庭暴力。 二、更年期的暴力可谓男女势均力敌。有的男性在更年期控制情绪能力减弱,动辄暴跳如雷,摔盆翻桌,殴打妻小。女性多为以上所述的更年期综合征而出现的家庭暴力。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家庭暴力常识] 家庭暴力问题及现状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世界各国,家庭中虐待妻子的现象都十分常见。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据资料统计,目前,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是严重而且是多方面的,因为发生在家庭中而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理,很容易导致婚姻的破 家长对孩子施暴裂和家庭的离散,同时使加害人有恃无恐。并且,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在他们成长后大大增加了使用暴力的可能性。 30%中国家庭存在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受害者有近15%是男性。重庆市婚姻指导中心负责人李晋伟认为,相比女人遭遇家庭暴力,男人遭遇家庭暴力,可能对孩子的影响更大。因为孩子总认为父亲是保护神,一旦父亲的这种形象坍塌,孩子更易缺乏安全感,就会产生心理缺陷。由于面子、性格等多方原因,重庆男人面临此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家庭暴力常识] 家庭暴力的认定
一般认定家庭暴力需要主张家庭暴力的一方负责举证,有证据就可以认定。 2、家庭暴力不一定是持续的,一次较为严重的暴力一样可以被认定为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家庭暴力常识] 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分析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咨询律师: 胡骅
[家庭暴力常识] 国家要介入家庭暴力案件
次的、根本性的问题还是社会态度。长期以来,家庭暴力在社会观念中仍被认为仅仅是家务事,婚姻家庭被看作是庇护公民私生活安宁及自治的不容外界侵犯的“城堡”。许多人担忧,如果国家机关对家庭暴力实施严加管制,将会导致国家公权的过度干预,可能给公民的婚姻家庭生活造成破坏。 笔者以为,针对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体系对家庭暴力反应的不足,国家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案件是必要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女性被害人是恶逆变犯罪的高发人群,在女性犯罪人中犯罪前有被害情节的占很大比例,尤其是在家庭暴力中属于主要被害群体。女性感情丰富、细腻而脆弱,容易感情用事,失去理智,当长久的情感压抑无法得到解脱时,往往会出现在再次被害时或被害后因为情绪的波动情感的扭曲而不计后果地实施犯罪行为。当女性遭受家庭暴力侵害以后,心灵上有了巨大的创伤,需要周围人的安慰、帮助。
咨询律师: 胡骅
[家庭暴力常识] 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中,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已经成为政府和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国宪法、民事和刑事法律均对此做了规定。今年九月,中宣部、公安部、全国妇联等七部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尽管如此妇女权利的保障问题仍然难如人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家庭暴力常识] “抢媳妇”现象刍议
在当前,有些基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作为原告的女方(大多数已经离家出走或者在娘家暂住)提出离婚时,会发生被告即男方在庭审结束时在法庭、法院或者在半路“抢媳妇”的现象。对于这一问题,笔者在此作一简单分析。 状况及特征 一、状况 目前“抢媳妇”现象多发生在基层法院离婚时女方当原告且女方已经从丈夫家出走在外租房居住或在娘家居住,并且双方当事人大部分都是农民。
咨询律师: 胡骅
[家庭暴力常识] 探讨家庭暴力立法的相关问题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现象,在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程度地存在。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其中男女两性不平等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导致家庭暴力至今仍频频发生的最主要、最根本的原因。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权,同时也是对家庭关系的破坏和对社会文明的摧毁。社会文明的进步需要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 我国至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家庭暴力常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5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