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的主要内容
导读:婚姻自由是婚姻家庭法的首要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任何他人不得强行干涉。婚姻自由包含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的主要内容有两点: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能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和任何第三方加以包办和强行干涉。 2、结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结婚自由还包括再婚的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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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的法律特征
婚姻自由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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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
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哪?
婚姻法中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是相当广泛的,贯穿在各章各节中,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第一、在婚姻关系方面: 男女有同等的缔结婚姻的权利,结婚条件对男女双方是平等的;结婚后,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男女有同等的离婚请求权;离婚时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父母双方在条件相同时平等;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义务和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请求权、经济帮助请求权等方面,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同等的。 第二、在家庭关系方面: 1、夫妻关系。各自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继承遗产权,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双方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平等,互相抚养的权利义务平等。 2、父母子女关系。父和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接受子女赡养扶助的权利平等,子和女接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平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平等,父和母、子和女的继承权平等。 3、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义务平等,接受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的权利平等,兄和姐抚养弟和妹的义务平等,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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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的价值思考
导读:新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这是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或制度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 婚姻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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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
结婚必须双方自愿的规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结婚必须双方自愿的规定。 本条与1980年《婚姻法》的第四条一致。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它有三层含义:(1)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婚姻既然应该以爱情为基础,就应当是双方自愿,不允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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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
夫妻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导读:我国法律赋予了夫妻双方以充分、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夫妻的人身自由权,不仅取决于夫妻双方的家庭地位,而且取决于男女两性的社会地位。在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的封建社会中,妇女必须恪守“三从四德”,封建礼教极力宣扬“男女有别”、“男主外女主内”,妻子只能从事家务,服侍丈夫,侍奉公婆,充当家庭奴隶。这不仅摧残了妇女本身,也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1.夫妻都有生产工作的权利。 生产泛指一切生产活动,从立法本意上主要指集体生产活动;这里的工作指社会性工作,主要指一定的社会职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生产和工作的内容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应理解为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一切社会劳动。劳动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权利。本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其意义在于强调:(1)男女双方(尤其是女方)并不因结婚而丧失参加社会劳动的权利。(2)已婚男女参与生产、工作的权利是平等的。这是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原则在夫妻人身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和基本要求。只有赋予已婚妇女享有与丈夫同等的生产、工作的权利,使她们从无偿的家务劳动中走入有偿的社会劳动,才能使她们真正地和丈夫处于平等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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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结婚应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原则
导读:本文介绍婚姻法中关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原则的法律知识,男女双方结婚应该完全出于自愿的原则,任何一方都不许强迫和干涉。双方完全自愿是指当事人双方建立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基于婚姻自由、人格独立和意思自治原则,各国法律均将男女双方的合意作为结婚的必备条件。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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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
如何理解结婚必须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
导读:结婚必须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这是近现代社会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一个合法的结婚行为前提是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在此基础上,当事双方关于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 1、结婚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 结婚的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依法能够独立有效地实施结婚行为,并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资格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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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包办的换亲婚姻的法律效力
和法制建设落后等方面的原因,在我国的一些地方,主要是农村, 父母主持和包办的换亲现象仍然存在。不过,近些年来的换亲婚姻,有着同过去不同的情况,不可以同旧社会的换亲婚姻一样看待,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有区别地对待。 由父母主持换亲,婚姻当事人有过接触,并一同向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的,应视为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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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
寡妇享有婚姻自由权利吗?
妇人死了丈夫,称其为寡妇。我国婚姻法禁止重婚,即禁止有配偶的人 结婚,禁止无配偶的人同有配偶的人结婚。寡妇是死了丈夫的无配偶妇女, 寡妇再婚就不是重婚,她依法享有同无配偶男人自由结婚的权利。 由于封建残余思想和经济文化落后等原因,在我国的某些地方,还时常 发生寡妇再婚遭到亲属和他人的干涉,包括子女的反对与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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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 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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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如何保护自己的婚姻自主权
妇女的婚姻自主权是妇女按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和干涉的具体人格权。 (1)侵害订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如包办他人订婚,强迫他人订婚或不订婚,借婚约而侵害他人权利,等等。 (2)侵害结婚自主权的行为。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寡妇再婚或强迫寡妇成婚,干涉男至女家落户,干涉父母再婚,一方当事人强迫另一方当事人与其结婚,干涉不婚者成婚,妨害婚姻登记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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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
国家法律对婚姻自主权的保护有何规定
《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 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 婚姻自由的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 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 婚姻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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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权的基本内容
婚姻自主权的内容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 1、结婚自主权是公民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权利。从主体上讲,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女、离婚或丧偶的男女均享有结婚自主权,复婚与再婚自由是结婚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结婚自主权不包括重婚自主权。 从内容上讲,结婚自主权的主要含义是指结婚必须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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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
法律捍卫老人的婚姻自主权
家里的户口本都藏了起来。 老林一怒之下把小林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保障自己的婚姻自主权,要求小林归还自己的户口本,原本和睦的父子关系因为老林的再婚剑拔弩张。虽然在法官的调解下,小林把户口本还给了父亲,但是对于父亲的再婚他依然持保留意见。 法官说法: 老人的婚姻自主权,自有法律捍卫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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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
关于婚姻自主权的性质
【内容提要】: 恩格斯曾经说过:“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无论是中国古代还是西方的封建时期,婚姻自由都被一种家长权所控制,作为结婚双方的当事人对于在是否结婚或者离婚的自由选择上,都受到很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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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婚姻自主权?
婚姻自主权又称婚姻自由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自愿地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婚姻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的婚姻自由受宪法保护。我国《宪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权是公民宪法权利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涉及公民婚姻关系的一英重要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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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主权条例
导读: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即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愿地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的权利。男女公民对于自己的结婚或离婚问题,在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有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的完全自由,任何人都无权代替他们做出决定,或者强迫他们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决定;不但父母无权干涉自己子女的结婚或离婚的自由,而且子女也无权干涉自己父母的离婚自由和丧偶一方的再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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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与道德爱情
导读: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实现,我国婚姻法还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取一定购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禁止和三人索取财物,自在法理之中,但禁止婚姻当事人一方索取财物是否具有正当性?婚姻法之所以禁止此类行为,无非是认为此类婚姻非以爱情为基础,而是建立在财产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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