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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 如何理解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可见,婚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2)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可构成犯罪。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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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 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自愿、自主。每个婚姻的当事人都有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对象、缔结婚姻和决定离婚的自由,完全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强制与侵犯。 (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 (3)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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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 包办婚姻的定义
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就要反对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入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往往表现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价以及贩卖妇女与人为妻。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以索取对方一定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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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次子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法律分析 结婚自由是法律规定的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包办、干涉子女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此,法官告诫天下的父母们,一定要尊重子女的意见,切不可随心所欲,否则,酿成悲剧,后悔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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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对包办婚姻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及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根据《婚姻法》第12条规定,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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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金,还有李大爷生前卖给周先生一套住房的卖房款。对于孙女士王大妈对她并不陌生,她是李大爷生前的情人,在李大爷肝癌住院前的一段时间里,李大爷一直和这个孙女士同居在一起。 多年的夫妻毕竟有感情,虽然王大妈知道李大爷和这个孙女士同居的事,但在李大爷肝癌晚期住院的期间,王大妈还是念及夫妻情分一直精心照料李大爷,直到李大爷入土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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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办婚姻的好处: 1.婚姻的当事者是年轻人,普遍素质较差,没有择偶和婚姻方面的经验,而父母都是过来人,不论是对婚姻还是对社会的认识,都要比儿女深刻得多,丰富得多,所以,父母包办,要比儿女自主的正确率高得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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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 论述男女平等原则
论述男女平等原则。 ⑴ 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也是区别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与私有制婚姻家庭制度的标志。这一原则要求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禁止对女性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和压迫。 ⑵ 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首先取决于他们在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地位。历史证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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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 论述社会主义婚姻自由
⑴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 ⑵ 婚姻自由在内容上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低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普遍行为,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则是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两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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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 二、干涉婚姻自由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二)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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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中处于从属地位,在社会上更没有地位。妇女如果不参加社会工作,生活依赖丈夫,就不可能享有与男子真正的平等的地位。妇女只有积极参加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和文化素质,参加公共劳动和社会活动,才能使妇女的家庭和社会地位真正得到提高,也才能真正与男子平等。 (二)夫妻人身自由权的内容 《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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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且意思表达真实,不容许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强迫、欺骗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强迫和非法干涉。同时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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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人身自由权的含义及意义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们正常生产、劳动、学习和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先决条件。夫妻人身自由权是指已婚夫妇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 的夫妻人身自由权并不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全部内容,而是与夫妻关系有关的人身自由权的内容,涉及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实际上讲的是妇女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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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结婚自主权的限制有哪些? 婚姻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婚姻自由决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有权利就有义务,有自由就有约束。如何处理婚姻问题并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关系到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利益的重要问题。因此,我国相关法律具体指明了婚姻自由的范围,这也可视为对婚姻自由权的限制。这里我们首先说明法律对结婚自主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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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实生活中,很多地区的农村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还相当盛行。这是由封建的族权所决定的。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就要反对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此新《婚姻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概念解释 1、什么是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又称作包办强迫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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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了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几个问题,即婚姻自由、婚姻自主与婚姻自由的区别及距离,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作者认为,有了婚姻自主并不意味着就婚姻自由。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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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结婚自主权的限制有哪些? 婚姻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婚姻自由决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有权利就有义务,有自由就有约束。如何处理婚姻问题并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关系到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利益的重要问题。因此,我国相关法律具体指明了婚姻自由的范围,这也可视为对婚姻自由权的限制。这里我们首先说明法律对结婚自主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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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要求张某返还定婚时付的定金2万元,其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回答: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被禁止的、违背婚姻自由的做法是无效的。王某和张某约定定金的行为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本案中,王某和张某在恋爱当中就通过2万元保证金的办法,来限制对方选择结婚对象的自由,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违反。双方恋爱时所达成的定金协议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属无效协议,张某为此所收取的2万元定金,应全额返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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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 有关婚姻自由的探讨
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这项原则,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在我国,婚姻自由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建设的进展为公民行使这一权利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本文从婚姻自由的渊源和历史发展说起,详细解读了婚姻自由的演变、特征以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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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和决定权,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包括当事人的父母在内;否则就构成了违法,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赋予公民婚姻自由权的同时,也必须明确,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而是相对的。 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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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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