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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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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可知,非婚生子女对生父遗产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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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这个任意处分,不仅包括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产,而不依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也包括可以自由确定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而不必按法定继承份额的规定。 应注意的是《继承法》对遗嘱继承也做了必要的限制规定,如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为了保护继承人中那些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以免他们的生活陷于困境,以致既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无形中加重了社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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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中所说的遗嘱,实际上专指被继承人对自己个人财产做出处分的意思表示。公民在自杀时一般留有遗书,讲明自杀的理由等,有时会涉及对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继承法执行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也就是说,只要自杀的公民的遗书中涉及遗产处分的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又具备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则应以自书遗嘱对待,其遗产即按其中的处分方法进行处分,任何人不得干涉。 应注意的是,公民是否自杀必须以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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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继承法》第六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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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作出的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权的决定。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可见,继承人要放弃继承应注意如下问题: 1.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表示。如果遗产已分割,放弃的就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2.放弃继承必须明示。即继承人必须明确表示放弃,如果采用默认的方式,则被视为接受继承。 3,放弃继承应由继承人自己作出决定,而不能由代理人代为作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也不能代为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 4.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即对应继承的遗产表示无条件地放弃。 5.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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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虽然还未出生,但因其与被继承人有密切的血缘关系(父子或父女关系),为保护其出生后的成长和利益,应当为胎儿保留一定的份额。这种胎儿在继承开始时已形成、并未出生,即通常所说的“遗腹子”。如果只是计划生育指标,不能依此条要求保留份额;如果已出生,则是作为继承人参加继承,而不是保留份额的问题。 如果被继承人的妻子在遗产分割后,才确知已怀有被继承人的孩子的,根据《继承法执行意见》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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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不宜分割的遗产”,不是绝对不能分割,而是指如对遗产标的物本身进行实物分割,可能会改变其性质或损害其实际效用的遗产。对于此种遗产,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按照遗产标的物的种类、性能、经济用途以及继承人的需求等,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所谓“折价”,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实物变卖等折为现款,由各继承人接应继份额的比例,分配现款。所谓“适当补偿”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由最需要该遗产的一名继承人继承,对其他继承人的损失,由此人按各自应继份额的比例,给予适当补偿。所谓“共有”,是指遗产中有不宜分割物,各继承人均坚持继承,则不分割遗产,由各继承人共同继承,按各自应继份额的比例对该物享有同比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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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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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果被继承子女先于被继承人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补充内容: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被代位继承人,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称代位继承人,简称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始于罗马法的按股继承。罗马市民法规定,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受家父权免除的子之子,取得其父的应继份,这种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的制度逐渐延伸,扩展到旁系血亲。近代各国立法几乎都对该制度加以了沿用,但一般都对作了限制。多数国家把代位继承权限制在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和亲属范围内,但也有少数国家,如法国,允许兄弟姐妹的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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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补充内容: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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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二)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即便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如果遗嘱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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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有继承权人把死亡公民遗留的财产承接下来的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和分家析产是不同的,表现在三方面: (l)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或者由于不能在一起和睦共同生活,而要求分割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的法律行为。这和因被继承人死亡而产生的将死者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继承关系,是有根本区别的。 (2)分家析产所分割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而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则只能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3)继承只能在被继承人死后进行,而分家析产既可以在被继承人生时也可以在其死后进行。 区分继承和分家折产的不同,在现实生活中很重要,比如,在一些遗产纠纷中,人们常常把夫妻共有的财产都当作死者的个人遗产。在具体作法上,继承开始之后,应当首先确定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然后再划出共有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一部分。这样,经过明确的这两部分财产才是可以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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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怎样立遗嘱?
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处理自己生前所有财产及其它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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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怎样执行遗嘱?
遗嘱自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可以开始执行。遗嘱一般由继承人执行。继承人有数人时,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委托某一个或某几个继承人执行自己的遗嘱。如果遗嘱人没有委托遗嘱执行人则全体继承人应以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从真正体现遗嘱人意志出发来共同执行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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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是指本来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因犯有某些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有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丧失有以下特点: 第一,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只要继承人有《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丧失继承权。 第二,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继承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所以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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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遗产范围的财产和权利有:专属于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他人的财产。它们具体包括: (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主要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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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民事诉讼正在进行的过程中死亡,其继承人能否继承其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也就是继承人能否继承其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一般说来,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是可以继承的。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作了明确规定,只要死亡的一方当事人的继承人表明要求参加诉讼,就可以取代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继续进行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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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划归配偶所有,其余的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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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胎儿有继承权吗?
根据《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被继承人留有尚未出生的胎儿,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所保留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等同于各继承人所得的遗产份额的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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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是国家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遗赠抚养协议需要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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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5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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