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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玉坤,女,1958年12月28日生,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第一重型机械厂金属结构分厂打字员。住该市富拉尔基区铁西26一10一1一6号。 被告:郑宪秋,男,1957年10月20日生、与原告系同厂工人,住址同上。 原告刘玉坤因与被告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一案,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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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8日,相恋2年的王某和刘某登记结婚。5月21日,王某死于一场交通事故,经协商,肇事方赔偿了21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王某无兄弟姐妹,父亲5年前已去世,母亲徐某年逾六旬。在分割赔偿款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婆婆徐某和媳妇刘某产生分歧,徐某认为她应当多分,刘某则坚决要求平分,双方遂诉上法庭。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婆媳间如何分割该笔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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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共有分割与不当得利不容混淆
财产,遂追加周某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判决被告张某和周某应分别向建行返还不当得利7826.47元和5606.23元。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了改判。 提醒: 返还不当得利与确认并分割系争存款的所有权分属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容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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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余遗产中属于其父李某用应继承的分额,陈某世要求分割李某余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均遭到李某猛的拒绝。李某娟、陈某世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用在其父李某余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依法应当适用转继承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的分额。李某用之女李某娟作为转继承人有权依法取得李某余遗产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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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陈剑峰律师 案情简介:    朱萍(女)与李小华(男)于1991年经人介绍后结婚,婚后夫妻双方一直共同居住在李小华于婚前购置的二居室处,结婚多年至今无子女,1998年5月,李小华父亲病故,病故前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其所有的一处三居室房屋他死后只归儿子李小华继承、李小华妻子朱萍不得享有。2003年6月,朱萍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二居室和三居室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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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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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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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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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三、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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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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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房屋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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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了 财产怎么分割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司法解释,并于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解释(二)的出台,给夫妻在财产分割上有了明确“说法”。一、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财产怎么分割,首先要知道哪些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既婚后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分割的是“夫妻共有财产”,不包括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 17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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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单位的一套住房,房子当时是折合我们两人的工龄后集资购买的。我们离婚时,约定房子由我居住,我付给他集资款的一半,现在离婚已一年半了,房产证下来了,是我的名字。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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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的房产分割
据统计,去年上海有三万余对夫妻离婚。专家指出,这意味着有近四万套的房屋要作离婚财产分割。对夫妇双方来说,房屋是一笔大额财产。尽管谁都希望婚姻幸福美满,但不完美的婚姻不可避免。因此,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成为这些离异者关注的一个问题。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离婚后房屋分割主要分为公房的分割和产权房的分割两种。 公房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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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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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谈一下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这是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最头痛的问题。随着开放改革形势的深入发展,家庭财产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这次公布的婚姻法《修正草案》关于夫妻财产的有关规定,很难界定当前夫妻财产的现实情况,而且将很快落后于现实情况。如草案没有提到住房问题,而离婚时,住房的归属和分割恰恰是最敏感也最难解决的问题。在分割住房和贵重物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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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异地离婚财产该如何分割
1:“我与丈夫在两地工作,婚后一直分居两地生活,最近一段时间因感情不合决定离婚。丈夫在外地有一套住房和一辆汽车,我们结婚时在呼市有一套住房,想通过晨报咨询一下,异地离婚财产该如何分割?” 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第9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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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财产隐匿方式对策
当真爱变成仇恨,当温情变成愤怒,山盟海誓已是昨日黄花,真诚也早已枯萎,人的自私本性开始滋生和蔓延后,隐匿财产,成为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 “自然”的选择。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几乎90%以上涉及财产的纷争。不仅对于分配的方式,而且对于共有财产的数额,双方的认识也大相径庭,造成这种分歧的原因之一,在于一方或双方对财产进行了隐匿或转移。 一、 不动产隐匿或转移的方式以及处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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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时 家庭财产如何分割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婚姻法有着集中规定,转载下来供朋友们参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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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爱已成往事,人们关心最多的,往往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劳燕分飞的人们请记住,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三条总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对等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下面我们将以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为线索,具体介绍离婚时常见情况的处理方法。 一、夫妻的财产约定 “约定优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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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5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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