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分割父母房屋于法无据判归还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侵权纠纷,两被告李甲、李乙夫妻二人协议离婚时,将其居住的原属李甲父母所有的房屋一并分割,法院依法认定二人离婚协议该部分无效,将争议的房屋判归原告所有。 原告李某、石某夫妇有两子一女,长子李甲,次子李丙,女儿李丁,现其子女均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被告李甲于1989年与被告李乙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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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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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升值 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分割增值部分
系其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属其婚前个人财产,因此以其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房屋增值部分)自然而然地应属其个人所有。而陈某认为,对于房屋属于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没有异议,但其增值是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故对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升值,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分割增值部分? 观点一: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属个人财产,归黎某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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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就房产分割办理过户能否申请执行
原告乐某诉被告顾某离婚一案,经法院调解处理结案。就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处理,该案民事调解书载明:“a房归原告乐某所有;b房归被告顾某所有”。调解书生效后,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将上述a房过户给她;顾某也提出执行申请,请求将上述b房过户给他。对乐某和顾某的执行申请是否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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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否要求分割婚内财产
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 离婚后可否要求分割婚内财产?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该支持谢某的诉讼请求,因为双方只要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未解决的,就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谢某在起诉离婚的时候就明确放弃了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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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 婆媳间如何分割
2009年9月5日,相恋2年的王某和刘某登记结婚。半个月后,王某死于一场交通事故,经协商,肇事方赔偿了1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王某无兄弟姐妹,父亲5年前已去世,母亲徐某年逾六旬。在分割赔偿款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婆婆徐某和媳妇刘某产生分歧,徐某认为她应当多分,刘某则坚决要求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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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分割一方所获竞赛奖牌 奖金纠纷案
3个戒指,一审判决只认定1条项链、1个戒指与事实不符。1992年刘玉坤从巴塞罗纳比赛回国在海关申报1200美元,应认定为共同财产。要求平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玉坤所获得的奖牌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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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期间双方隐瞒财产 离婚后可否再次起诉财产分割
若不补偿其60万,绝不协助过户。次日,戴某便以原夫妻共同财产已达成协议为由,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分割协议书有效。理由是:协议书是原夫妻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各人实际占有。 【分歧】 在庭外另行财产分割协议,在庭审期间双方故意隐瞒财产,随后发生毁约的或者其他情况时,再起诉财产分割是否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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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共有房产未分割 多年后要求处置获支持
离婚时共有房产未分割 多年后要求处置获支持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离婚时未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13年后女方才起诉要求进行处置而引发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认定其对诉争房产有一半产权,并按双方意见判决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则按评估价的一半补偿另一方现金37.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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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难阻权利 离婚后要求分房获支持
财产分割协议难阻权利 离婚后要求分房获支持 案情简介: 赵女士和李先生在结婚后,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上权利人登记为“赵女士、李先生、李先生的母亲刘大妈共同共有”。后来,赵女士和李先生由于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双方无财产分割;双方无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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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共同财产应该合理分割
【关键词】离婚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元海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竣奇 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7月16日离婚。该院(1998)管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位于郑州市木材公司9号楼20号两室一厅住房一套,由原、被告共同居住使用(各自一半)。原、被告双方自离婚后一直共同居住在该房屋至今。 1998年1月15目,郑房改审字(1998)007号文件同意郑州市木材总公司按照《郑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将包括郑州市木材公司9号楼20号房屋在内的71套住房出售给职工,被告以购房人的名义于1998年1月15日向售房单位交纳总购房款22050.13元。2000年9月22日,郑州市木材总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郑州市木材总公司将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仓西路2号院9号楼20号(原郑州市木材公司9号楼20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6.85平方米)出售给被告,房屋金额为22050.13元。郑州市房管局于2001年9月12日颁发了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仓西路2号院9号楼20号房屋的所有权证(郑房权证字第0101043362号),该所有权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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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的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解答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 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 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那么该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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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孩子的抚养权
答;1、女方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彩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酌情返还;1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平均分割;3、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4、目前,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等孩子大一些你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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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后分割财产应定何案由
定为“财产权属纠纷”。离婚意谓消灭夫妻身份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也随之失去存在的基础,即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调解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均隐瞒了有大额共同财产的事实,即放弃了诉请人民法院对其大额共同财产以离婚的方式进行分割的权利。因此,离婚后婚姻关系不复存在,再次起诉要求分割财产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财产纷争已转化为纯财产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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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的部分是否应在离婚时分割
张某在和李某结婚前婚前购有房产一套用于结婚,婚几年后二人感情不和,李某起诉要求离婚,并提出房产婚后的价格已经是原来的很多倍,要求分割部分房产。 【分歧】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的部分是否应在离婚时分割?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此房子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已经是原来价格的很多倍,作为夫妻共同的收益,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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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房产出售后再购房在离婚时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因此对于该房屋的处理,应综合考虑到其实际效用、出资来源及平均公平等因素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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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妻子购买的保险离婚时如何分割
张某是一个体运输户,在为自己的车辆上车损险时,认识了保险代理刘某,在刘的鼓动下他为自己买了保险,投保人为张某,受益人也是张某。因为保险是在张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用运输收入买的,最近张与妻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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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原则及方法
离婚房产分割原则及方法 ㈠、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㈡、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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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购买房屋的分割案例
恋爱期间购买房屋的分割案例 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原系恋人,双方于2009年购买上海市闵行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一套,总价93万元,其中首付20万元,另外向银行申请了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共计73万元(原告为主贷人,被告为共同借款人),房屋产权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未约定共有人及共有情况,双方还共同出资装修了此房屋,并购置了家具家电。此后一直由原告用其工资收入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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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分割重大理由标准之理解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9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双方约定不得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一方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也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方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但何为“重大理由”,物权法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解释。 既然物权法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分割采取“重大理由”标准,我们就应该对“重大理由”标准作出正确的理解。何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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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仅凭购物发票能否作为财产分割依据
张女士与丈夫李先生结婚多年,因一些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在整理夫妻共同财产期间,发现李先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黄金等贵重金属物品发票,票面价值近50000元,张女士遂提出请求分割该批黄金等贵重物品。 【分歧】 仅凭该购物发票能否作为财产分割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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