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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离婚财产分配原则,在离婚纠纷中,比较容易引起争议的几类财产分配: 1.所购买的财产属于一方婚前承租,但婚后参加了房改的财产。 对于这一类财产,由于属于一方婚前个人承租,婚后参加房改,所以原承租一方在离婚时往往是个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对于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财产,婚后共同返还按揭的财产。
咨询律师: 胡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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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分割财产的法定原则
夫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平等分割的权利。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既不能损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还要看情况对女方和子女给予必要的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对离婚有过错的一方,在处理财物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补偿。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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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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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普法:对于离婚财产,简单的讲,婚后财产一人一半,婚前财产仍由婚前所有者支配,不允许分割。 在2001年实施了经修正的《婚姻法》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司法解释(下称《解释(一)》、《解释(二)》),使现行《婚姻法》具有了更大的可操作性。尤其是《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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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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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据,而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应分给一方所有,而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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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是必然的,除非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那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应遵循什么原则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应遵循什么原则: a.协商处理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当事人双方有完全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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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同居财产分割案例分析
如今,两人结婚已经成为泡影,郭刚的许诺已不可能实现,因此,要求解除与郭刚的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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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案例
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案例 案情介绍: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解除同居关系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的案件,判决将财产清单所载商品按二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分割。 霍某(男)在与崔某(女)同居期间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一家食品摊位。后来两人发生矛盾并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但就经营期间购置货物的分割没有达成一致。后来,霍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崔某平均分割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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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夫妻因感情破裂,最近要离婚, 夫妻临到离婚争议最大的往往是财产分割,而张某夫妇的房产分割却有点“裹不清”。原来,这套房子是张某婚前购买的,他付了5万多元首付,剩下的房贷则是与妻子共同还的。夫妻为怎么分割这套房产闹上了南山区法院。 张某与李某1999年结婚。婚前,张某自己首付5万多元在南山区购买住房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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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婚后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
决心已定,无奈的小安最终同意离婚,但他要求取得他们共同购买的商品房的所有权,他认为房产主要是他和他的家人的贡献,贝贝并没有权利取得房产,在分割时,应该首先归还父母和叔叔的债务24万元,以及自己的奖金5万元。贝贝也不愿放弃这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她认为房产是在婚后购买的,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钱是赠与的,不用返还。叔叔的10万元还没有到归还时间,所以应该由小安自己负责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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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分部工作,薪资颇丰。2000年10月,工作了两年的李成康积攒了足够的金钱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及楼下店面,付款20万元,并办理了房产证。2001年10月,李成康认识了黄佳云(女),不久二人结为夫妇,李成康所买的房产此时也升值至50万元。5年后,因为李成康发现彼此没有共同语言,互不关心,感情已无法挽回,李成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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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婚房的增值部分我们应该共享!
于2000年底因工作而认识,双方随即确立了恋爱关系并陷入了热恋。半年后,热恋的二人即步入了婚姻殿堂。但是,由于婚前接触的时间很短,彼此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夫妻感情淡薄。后来,朱晓敏发现张爱国有了外遇,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张爱国变本加厉,与第三者同居,导致夫妻感情最终破裂。朱晓敏向法院提起离婚。双方对离婚没有争议,焦点在于财产的分割上。在婚前一个月,张爱国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2万元,其中贷款15万多元,期限15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贷款5.3万元。按照法律的规定,张爱国要把26500元归还朱晓敏,在这一点上,双方没有争议。但是,由于房子增值,增值部分要不要共享引发争议。据专业评估所评估,这套商品房目前已经升值,其市场价格大约为53万多元。朱晓敏认为,房子是在结婚期间升值的,因此,她也应该有权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 法院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张爱国不仅要支付26500元给朱晓敏,即结婚期间偿还按揭款的一半,还要与其分享房产增值部分。根据评估,法官认为,在他们二人结婚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为7万多元,应该一人一半,因此张爱国还要支付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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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一波三折的婚房纠纷
听说房产归李丹所有后,更是生气。他们提出这套房产是2004年2月,王浩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出资购买的,仅仅是为了将来百年后省去继承方面的手续,但应该是父母的房产,要求李丹返还。李丹也感到非常意外,因为她只知道,王浩去年就早已告诉他委托父母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婚房,只等2005年交房后就回来和她结婚。李丹为此还花了自己很多积蓄装修该房,添置家具家电,婚后也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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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婚后购房财产份额不等
的产权份额说明男女方对夫妻这一特定的财产即该房屋已经事先有约定。因为之所以产证上会明确房屋的份额,房产交易中心是依据办产证时夫妻双方的书面约定来加以注明的。如果夫妻婚后购房,产权证的权利人记载在男方一人名下,如事先没有明确、惟一的书面约定,该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原则上应当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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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房产分割案例
法院经过审理,准许两人离婚。但是,在分割财产时,两处房产却让两人争执不下。 婚前,于辉的单位分配给他一套企业产住房。1996年,于辉将分配的企业产房交给单位后,又分得另外两套企业产房,承租人还是于辉。其中一套由于辉和田晓宜共同居住,另一套由于辉的儿子居住。1999年,于辉花费7万元购买了两套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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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涉税问题,主要是房屋产权变更环节。按法律规定对婚后财产(房屋)不管产权所有人是谁(其中一方)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析产时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一方放弃全部归另一方拥有;二是双方各拥有一部分;三是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按房屋份额得到补偿。如果原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离婚后的持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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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离婚房屋分割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这是最简单,也是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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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9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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