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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分家析产纠纷的调解处理原则
分家析产纠纷的调解处理原则 (一)应把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赠与区别开来 家庭成员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家庭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时,一般应按共有人权利义务相一致和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安定等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因父母将自己的财产处分给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而发生纠纷时,应该按赠与纠纷处理,以充分尊重赠与人的意愿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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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
分家,顾名思义,把一个家分开,分成若干个家。一个完整的家解体,几个新的家庭成立、诞生。分家,主要是分财产。财产中,主要分固定资产和资金。俗话说:“树大分杈,子大分家。”由此可见,父母主持为子女分家是一种习惯,在以前漫长的时代里,“分家”是常见的现象。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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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怎样进行分家析产?
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其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如果?有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法律事实,在家庭成员间也不存在共有财产关系,因此,即使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家庭成员个人取得的财产也不一定是家庭共有财产。 对于?有分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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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纠纷问题
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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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别需要而购买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具体而言,大致包含以下内容: 一、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不动产如房屋、存款、无形财产不属个人生活用品。职业需而购置的手提电脑、交通工具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是否属于个人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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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资金转移隐匿也是常见问题。比如: 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在于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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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无形财产是指在表现形式上是抽象的,但其本身具有价值,权利人据此可以获得利益的一种财产。诸如文凭、学位、职称、技能等。 人们不惜重金,花费若干年的宝贵时间,投入大量精力去读硕士、博士学位,如果这些学位没有价值,不能给行为人带来经济利益,很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们的物质投入,总是期待最大的经济利益,而不可能投资到没有实际价值的东西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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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户的车辆,出车险后能否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单赔付? 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愿意将自己名下的车辆过户给另一方,除了需要将车辆过户外,在汽车购买了保险以后,一方还需要配合另一方办理保险合同的变更手续。否则,在没有变更保险合同的前提下,新的所有权人,不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在出险情况下,其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无法得到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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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款指出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以下所得: 一、夫妻婚前一方财产所产生的利息,如夫妻一方婚前存入银行的存款,所产生的利息; 二、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得的收益,如婚前以二十万元购得房屋一套,婚后以三十万元卖出,其中的十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各方单位分发的福利; 四、中奖所得,如用夫妻个人财产所购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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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前,对公司的持股往往是夫妻中的一人,即使是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运作往往以夫妻中的一人为主。作为公司实际经营方,其转移公司资产的方法和手段多种,其中包括“贵买贱卖”,给公司“遗留”大量债务,甚至可以采用法院的判决或调解的方法转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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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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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或一方出资购置单位优惠价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定性和处理,目前法学理论上无章可循,各地处理又没有统一的标准。 有观点认为:单位出售给本系统职工优惠价商品房是针对特定人的特定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有观点认为:此类商品房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决定归属时,应判归所在售房单位一方所有,由其补偿另一方出资房款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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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夫妻离婚时公司财产的分割
夫妻离婚时公司财产的分割 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必经程序。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的形式趋向多元化,“夫妻公司”不断出现,夫妻一方在公司中拥有股份的也越来越多。在夫妻离婚时,如何既分割财产又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成为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时的一大难题。由于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较为方便,笔者在此不再探讨,主要探讨夫妻离婚时对在有限公司中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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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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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房物析产
离婚了,房子怎样析产? 陈先生夫妇近日办理了离婚,并就其财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其中儿子的抚养权以及他们的房子由陈太太拥有。但是房子的房产证写的是陈先生的姓名,那么他们是否要办理转名手续呢?具体的操作又是怎样的呢? 问:什么是离婚析产登记? 答:析产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登记种类,与继承登记及赠与登记有一定的区别。析产登记主要适用于离婚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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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纠纷两大类
导读: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财产。离婚后,夫妻身份关系消失,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础,必须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虽进行了分割而后反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即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是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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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对财产分割主要遵循的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上平均分配,但因特殊情况会有所不同。在分割方式上,一般由以下几种: 1、实物分割。所谓实物分割,不是将所有的实物财产都均等分割,而应该是在不影响共同财产的使用价值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割。 2、价金分割。所谓价金分割,指的是将不可用实物分割的财产变卖,并将变卖取得的价金予以分割。 3、价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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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一般意味着法院判离的可能性较大,最终,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分得财产的多少,由双方分担诉讼费用。 五、房产评估费。如果双方对于共同所有的房子价值有较大争议,法院在双方不能达成协商一致而又不适用竞价方式的前提下,一般会建议原告申请评估机构进行房产评估。这个费用的多少也是要看房价的。(咨询马律师15122838133 ) 以上是经济上的成本,那么,时间精神上的成本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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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破产安置补偿费如何分割
破产安置补偿费如何分割 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规定,“若诉讼中当事人对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否属共同财产争议较大、难以确定其中属于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时,人民法院可通过被安置方的婚龄与其工龄的比例来计算补偿费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数额。具体而言,该比例大于1则所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均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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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离婚时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在不能获得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应留意配偶的投资去向及存款方式,除了记下配偶投资、合股的公司全称外,还可留意记下配偶准确而具体的购房地址、车辆号牌、工资卡号、银行存款账号、股东卡号等,以便可向相关部门查询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如发现配偶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迹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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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4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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