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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权
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权: 离婚后财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的案由规定未作明确诠释,有说认为是指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争议引起的纠纷,那么对于协议离婚后为履行协议发生的纠纷算不算离婚后财产纠纷呢? 笔者在北京s区法院办理的一起因履行离婚协议发生的纠纷作离婚后财产纠纷来审理的,后案子因故上诉到一中院后,一中院对该案由也未提出异议。笔者完全同意因履行离婚协议的纠纷的案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咨询律师: 刘波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诉讼房产分割
可以拥有所有权的房产,如果此房产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获得(包括商品房、集资房、合作建房、购买的房改房、购得二手房等),在无相反财产约定、协议(参见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这种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
咨询律师: 刘波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房产的分割情况
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如果当事人是在全部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后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法律关系较简单,一般平均分割房产。
咨询律师: 刘波
及这些类型的房产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本律师仅就夫妻共有产权房的分割方法,结合自己多年的司法实践加以分析、研究。产权房一般指的商品房,也包括售后公房,是指当事人拥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能够独立上市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所有权房产。 二、离婚房产分割的具体方法 关于共有物的分割,《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咨询律师: 刘波
目前离婚房屋分割计算方式竟有五六种之多,这不是玩笑,实践中不仅最高院与地方法院存在不同意见,各地方法院规定不一,就连同一个法庭也可能会有着不同的算法。究竟哪种离婚房产补偿计算方法是对的?律师遇到房屋补偿计算问题又该如何办理?作为一名专业的婚姻律师,本文作者给出了自己的经验,供大家分享。
咨询律师: 胡骅
享有该房屋的产权,其增值部分也应属于他所有,不同意孙某分割该房产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妻子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裁判。 本案是一起夫妻离婚不动产财产分割纠纷的案例。笔者认为,对于夫妻离婚所涉不动产财产分割纠纷,要认真对待,必须弄清两方面问题。 首先,要弄清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应属于购买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应属于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各类情形
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各类情形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离婚后房屋分割主要分为公房的分割和产权房的分割两种。 公房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房产分割原则
离婚房产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表现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咨询律师: 胡骅
则使得本已纷繁的离婚财产纠纷再次成为了社会的焦点。 婚房小姑出资买离异哥嫂分家难 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最令人关注同时也是最棘手的纠纷是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眼下偏偏有一个案例,哥嫂住的房子还是小姑购买的,那又该怎么判呢? 小莉和阿兴是一对山东来沪做生意的小夫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现代社会年轻夫妻一起奋斗,办理公司、合伙企业的情况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从而也就出现了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双方要求对合伙企业中的出资进行分割问题,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
咨询律师: 胡骅
夫妻一方投资设立独资企业 离婚案件中出现要求对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咨询律师: 胡骅
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第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5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江苏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对“婚外情房产之争”有话要说 —— 男子出钱买房登记在“小三”名下 他赠送的只是房款而不是房子 扬子晚报记者 邢媛媛 昨天,本报a5版以《当了18年的小三如今“一场空”,那男的带走了儿子又来要回了房子》报道了常州武进法院判决的正妻和小三争房案,引起了社会强烈关注和反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离婚财产分割] 直系亲属的范围有哪些
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等。一般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己身所从出的血亲,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亲,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即是己身生育的后代,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如是该单位的职工、工作一定的年限、购买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等,而有些条件的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范围,故此种情形下退休手续办理的请求不宜作为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第二种情况是在劳动者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之间的问题。当依据劳动法司法解释(一)中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43、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法律的适用问题,辽宁省与大连市的规定相冲突时,怎样适用?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房产分割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妨害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婚姻法第47条规定了一方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行为及其处理措施,这对于保护离婚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婚姻法规定了两种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行为: 1非法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法第47条针对上述两种侵犯他方财产共有权的行为,规定了两项救助措施: 1可以少分或不分给其财产。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显然,该项救助措施仅适用于判决离婚,而不适用于协议离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离婚财产分割] 婚外情有什么法律责任
是民事法律责任,并且在追究此民事法律责任时应区别不同的婚外恋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 一、“发生婚外情的双方除受到道德的遗责外,还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1)如果两人是夫妻名义同居,则有配偶的一方涉嫌构成重婚:如果其妻子提起了刑事自诉
咨询律师: 刘波
解除同居关系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双方不愿意解除同居关系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无过错方有权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这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有利于遏制婚外性关系的发生和蔓延。”对于能不能向“小三”索赔,马兰持鲜明的肯定态度。她表示,第三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涉及第三者的问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4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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