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夫妻财产 > 离婚财产分割
婚姻登记,但双方在举办婚礼后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该登记应认定为婚姻登记的补办手续,双方在婚礼后、领取结婚证前共同购买的房子则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参与分割。 其次,我又代理红娟一方继续提出如下意见:分割财产应按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的原则、“照顾女方利益”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进行。因为夫妻离婚,最受伤害的是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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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如何认定? 回答: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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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发生的财产分割和自由流动发生冲突时,法律更应优先考虑和照顾后者的利益,这也是法律伦理性和人文主义的表现和必然选择。在这一点上,夫妻离婚对所持公司股权进行的分割与股东资格继承具有完全相同的法理基础。将股权继承原理进行类推,股东离婚时对股权进行分割时,公司其他股东也不应享有优先购买权,股权受让人可以取得股东资格。 【议题一】 主持人:您认为本案中公司的其他股东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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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由登记的权利人享有。双方在办理房产证时加上孩子的名字,在法律上意味着夫妻双方已经对房产的所有权做出了处分,即将部分产权给予孩子,使其成为共有权人,该处分行为经过房产部门登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孩子享有该房产的共有权,如果在房产部门登记时对三人的产权份额没有约定,则是三人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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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因夫妻解除婚姻关系而引起房产过户的,应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书以及离婚房产分割协议书,由双方共同申请办理。 3、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的,可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凭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办理。 以上便是关于离婚时安置房该怎么分,夫妻离婚房产怎样过户的介绍,离婚房产分配一直以来都是较为繁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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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房产证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如何处理、父母出资为夫妻购房该出资的认定、婚前债务、夫妻一方外债、礼金等问题的共同财产。本站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将离婚过程中涉及的以上问题的处理方法进行了总结。 下面详细介绍一下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性规定。 (一)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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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企业、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企业、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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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贷款买房离婚时如何分 婚后贷款购买的房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需要说明的是:婚后贷款购房,无论是个人支付房款还是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房款,也无论是一方偿还贷款,还是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均不影响房屋共同财产的形成。 如果离婚时贷款已经还完,双方按市场价值平均分割即可,房屋市场价以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值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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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的,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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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婚后股份转让所得应如何分割
某与唐某3:2股份分配比例的意思表示,唐某应当分得15.56万元,需扣除退出增量股已领取的6000元。因此,重庆市五中院判决:撤销重庆市荣昌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某给付原告唐某股份转让费14.96万元。 【评析】 从以上案情中可以看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将原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进行转让所得,另一方能否请求再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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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离婚妇女本身无经营管理能力,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将会损害土地应有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针对上述各种情况,处理离婚案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时,应适当保护承包土地的整体功能,保持地上附着物和经营权的统一性,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农业的发展,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效益。 3、保障家庭成员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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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丈夫私企财产如何分割 关于离婚丈夫私企财产如何分割 本人是退休工人,丈夫是两家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拥有注册资金360万元人民币,一幢尚未办房产证的约2000平方米的大楼,一套200平方米的按揭贷款住宅,一套200平方米的抵押装修贷款住宅,及尚在拆迁过程中的私房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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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房使用权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一)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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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购买产权时又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所以认定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有权分得一半。 但是,如果在婚前用自己的积蓄通过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公房的使用权,在婚后将产权买下来,离婚时对原来为取得使用权转让款应当认定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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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精神,增值部分基于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这种收益法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 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就来说说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怎么分割房产的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新婚姻法,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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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尹某一直未将户口迁至周某所在村集体。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关系逐渐恶化。2012年4月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尹某离婚。2011年,原告因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用而分得3万余元的土地补偿款。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土地补偿款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被告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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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对房屋的定性及分割问题,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为高某婚前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婚前个人债务。江某婚后所做还贷行为应视为对高某婚前个人债务的偿还,离婚时由高某返还江某共同偿还部分款项的一半。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本身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应将高某的首付从中扣除。如果贷款不能偿清,二人最终不可能得到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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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屋为共同财产,则房屋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当无异议。但若按揭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房屋增值部分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可谓五花八门。有些法院按借贷来处理,无权分享增值;而有些法院则判决有权分享增值。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虽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按揭房屋是否可以视为个人财产投资则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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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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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居住,又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各占二分之一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信箱] 问: 如果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居住,又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婚后对该房屋各占二分之一产权? 答: 这样判决是不对的。因为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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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9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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