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夫妻财产

夫妻
财产

夫妻财产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夫妻财产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婚后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协议、夫妻债务、婚后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夫妻财产公证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因此,张女在离婚时,可以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房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女只可分割房产的1/3。《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增值的婚前房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观点,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投资,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观点: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国家产权以登记时间为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该房屋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其增值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不动产的收益。且该房屋的产权证是在婚前取得,闻某拥有该房屋完全的产权,系闻某婚前个人财产。
咨询律师: 胡骅
财产再次分割,唐某夫妇对此财产是否有继承权,有三种不同观点: 一是认为肖某所购商品房依法应属其婚前个人财产,因而唐丽之父母对此商品房没有继承权。其理由是,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8条已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前财产] 查封配偶名下的房产
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是否可以查封 本案是一起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法院依法查封申请复议人与被执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作者提出执行法院无需对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作出认定,并不宜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观点,供参考。 [案情] 申请复议人刘某,女。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 被执行人施某,男。 申请复议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施某系夫妻关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由男方父母为其继续清偿,女方对此并无异议。 笔者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争议房产应属于男方个人财产。理由如下: 一、从法律规定上看,本案中女方所述房屋所有权证书是在婚后取得,即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咨询律师: 胡骅
但以自己参与房贷还款,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李某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所有为由,拒绝将该房产进行分割。 [分歧] 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本案诉争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向对方予以返还。
咨询律师: 胡骅
 11月14日,江西法院网刊登的庞芝生《该房屋是否属被继承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文,笔者认为该房屋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婚前个人财产。 【案情】  1987年,原告刘华英、刘莲英、刘冬英三人的父亲刘子森与其妻子离婚,当年刘子森在永丰县恩江镇早已购置的约四分土地上建造了一栋平房及一栋三间二层砖木楼房,共计257.64平方米建筑面积,只是部分装修尚未完工,刘子森则搬进该房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刘子森去世,未与后妻生育子女。被告一生未生育子女,其生活来源是遗属补助及城镇居民低保金,生活比较困难。2008年8月,原、被告因处理房产发生纠纷,遂起诉至法院。原告要求享有该房屋及其土地3/8份额继承权,被告以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原告对被继承人生前晚年未尽赡养义务及被告生活困难为由
咨询律师: 胡骅
某男的父母出资将房屋扩建成三层半房屋的扩建部分归谁所有。正确的处理意见如下:根椐仍部分有效(笔者这样认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如何把握离婚房产争议的处理 十力律师事务所    步锋律师 13930011011 《婚姻法》可能是我国法律条文最少的一部法律,但婚姻家庭纠纷,绝不是最容易处理的一类纠纷。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现在婚姻家庭纠纷出现了新的特点:其一,争议纠纷的涉案标的额在增加。其二,涉及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
咨询律师: 胡骅
房产证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属于你们双方的共同财产。 所以,如果你男朋友同意的话,将产权证变更为两个人的名字是最佳的选择。 二、房子出售或拆迁后新买的房产有两种情况: 1.如果出售时房产证上只有你男朋友一个人的名字,一般情况下出售所得的价款也还是他的个人财产,用这笔钱买的第二套房子当然也属于他的个人财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前财产] 新婚姻法婚前房产
新婚姻法婚前房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2]。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三是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因此,如果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享有,则对另一方显然有失公允。所以,尽管一方婚前房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房产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配偶的贡献,则该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有权得到补偿。单为民说,婚前房产婚后增值分配方式为:补偿额=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款的数额×房产增值率×50%。
咨询律师: 胡骅
部分家庭没有子女的束缚,离婚率不断处于上升趋势。当离婚成为现实,处理财产时,房产因其价值较大,往往较容易成为当事人争执的焦点。 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根据婚姻法之规定:婚后夫妻双方收入包括工资收入(除夫妻双方有约定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界人士指出,婚前按揭房,婚后分配有这样一个大的原则:婚前个人所购房屋,婚后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结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长乐的黄女士和比她年长20岁的福州高先生于10年前结婚。日前,黄女士和高先生因离婚闹上了法院,两人对房产分配产生分歧。房产是高先生在婚前支付了首付,但房产证却是在婚后才领到的,如今房产升值,增值部分如何分割就成了一个难题。 高先生在1998年花了27万多元买了福州晋安区的一套房产。首付款8万多元由高先生付的,余款19万元他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
咨询律师: 胡骅
划入“婚前财产”,但实际上,离婚之后如何处置这类财产,仍然存在一些争议。比如前文中提到的配偶一方到底是否可以分享房产增值部分收益,目前存在分歧,主张不能分享的和适当补偿的意见都存在。 房产分割以“登记”为准 婚前买的房,离婚后到底怎么分呢? 专家表示,应视双方出资情况以及不动产权利登记等情况来具体进行分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可以在离婚时,由欠款的一方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外一方。当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双方约定如何补偿。 情况二 男方婚前买房,产权婚后才办 案例:孟先生与沈女士2003年结婚,2002年时,孟先生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婚后二人共同偿还贷款,2004年办理了房产证,2007年双方离婚,沈女士问能否分得房产?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前财产] 婚前房产分割问题
李某和丈夫于1998年结婚,其丈夫于婚前(1997年)买了一套商品房,已首付了约8万元房款,并办理了房产证,房屋总价款为35万元,其余房款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还款期限为10年。婚后,双方以共同收入于2003年就还清了全部银行贷款本息。2004年初双方感情破裂,面临离婚,李某的丈夫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双方就房屋产权的问题各持己见,加之这套房子已经增值,双方更是互不相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7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