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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夫妻财产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婚后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协议、夫妻债务、婚后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夫妻财产公证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妻子该不该分得一半房产? 案情简介:前年孙先生买了一套4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25万元,产权登记的是孙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去年3月他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用孙先生的工资在还。
咨询律师: 胡骅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也起了很大的变化。按揭购房行为的普遍化、单位承租房屋的产权化、政策动拆迁的货币化都使得房产分割越来越显得复杂,于是才有各式各样的离婚案例在房产问题上产生各式各样的纠纷。 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2001年王某与张某结婚。2003年,王某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王某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也起了很大的变化。按揭购房行为的普遍化、单位承租房屋的产权化、政策动拆迁的货币化都使得房产分割越来越显得复杂,于是才有各式各样的离婚案例在房产问题上产生各式各样的纠纷。 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2001年王某与张某结婚。2003年,王某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王某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
咨询律师: 胡骅
律师指出,结婚前,男女双方可以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财产是否要公证还是要看夫妻或恋人的态度,纯属自愿,法律上没有强迫之意。 但是目前,很多恋人对是否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认为它不但会影响双方感情,同时也是对自己未来婚姻生活没有把握的表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享有该房屋的产权,其增值部分也应属于他所有,不同意孙某分割该房产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妻子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裁判。 本案是一起夫妻离婚不动产财产分割纠纷的案例。笔者认为,对于夫妻离婚所涉不动产财产分割纠纷,要认真对待,必须弄清两方面问题。 首先,要弄清夫或妻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应属于购买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应属于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房产分割纠纷案例
面积280平方米。该动迁房屋是丁方(乙方的父亲)所有的祖宅。现原告乙方、丙方已离婚,在双方离婚诉讼过程中,分割此共同财产时,涉及案外丁方(乙方的父亲)。法院在判决时认为房产涉及案外第三人丁方,故对系争房屋为进行处理,并明示双方可以对该房屋另案诉讼解决。根据法院判决丙方及其女(未成年人,离婚后由丙方监护)针对此房屋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丙方、丁方分割房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前财产] 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分析
已没有再维系的可能,他瞒着李丽找到买房人孟某,与其协商卖房一事。孟某知道李丽是陈的妻子,此房应属共同财产,表示在买房写文书时要求李丽到场。但孟某轻信了陈军此房没有任何争议的谎言,在李丽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以1.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有争议的房屋,埋下了房产纠纷的隐患。 据理维权,原告公堂胜诉 李丽与陈军离婚后,得知陈已将房屋卖给孟某。在交涉无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陈军与孟某一齐告上法庭。
咨询律师: 胡骅
登记结婚,那么,只要有证据能证明该公证的协议附有登记结婚等条件,则婚前的房产赠与协议可以认定为没有生效而无法实际履行;一方不得起诉要求对方交付赠与合同标的物并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 【婚前的房产赠与往往都附有某些条件,判断婚前的房产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协议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如果条件没有成就,则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而无法实际履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张小姐是武汉人,在去年三月份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没有做任何公证。当年六月份,她和现在的老公结婚,今年和老公有些矛盾,她担心可能要和老公离婚。她担心,如果跟老公真的离婚了。她问,这套房子是否完全属于她的个人财产。 律师点评: 武汉市十家具有最高信用等级律师事务所之一的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慧生分析称:其实,这里涉及到民法理论中物权和债权的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难以保存相关的付款凭据,所以产生了纠纷,双方都难以进行有效的举证。 针对一些年轻买房者常见的房产纠纷,李健表示在购房前买房群体应留个心眼。 依据 婚前房产3种情形,看看你是哪一种 在实际的买房过程中,婚前个人名义购买的房产有以下几种情形: 1.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已经支付全额房款,则该房产在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是李姗的名字,没有一家中介公司能受理。傅俊只好诉诸法律。可是由于购房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是李姗的名字,而且傅俊又难以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房子是他和前女友共同的积蓄买的,法院最终判房产归李姗一人所有。 律师分析:本案的关键是房产证上所署的购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谁。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的(即购房合同上签署了双方的名字),就共同享有,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刚过去传统“七夕”佳节,情侣们大多度过了一个浪漫之夜,不少情侣更憧憬着踏入婚姻殿堂的那一刻。如今青年 男女步入恋爱成熟期,总要考虑购买婚房,可一旦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好,恋爱关系就可能终止,婚房纠纷也是剪不断理还乱。最终如何处置婚房,还是须凭法律说 话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管理局登记,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产权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2001年2月,王某因琐事与张某发生纠纷而诉至a市人民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同意与王某离婚,但提出双方所居住的房屋因系婚后确认产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咨询律师: 胡骅
虽表示不愿离婚,但从双方多次协商离婚,妻子已接受丈夫按协议向其支付的财产,以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因素来看,双方只是在对财产分割问题上存有分歧,且双方在分居期间均未有改善关系的行为,放任了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鉴于双方关系的实际状况,法院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对于妻子分割房产的增值部分这一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个人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应归本人所有,所以对妻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目前,夫妻一方婚前房产由于婚后在房产证上添加另一方的名字,在夫妻离婚时为房产诉争较多。本律师从东方法治网上摘取上海南汇法院一判决,希冀能对我们就此问题的理解及解决有所帮助。 ??婚前房产权证添加妻子名字 法院判决离婚妻子依约获得房产份额 ? 小夫妻结婚后,为表示诚意,丈夫在婚前房产权证上添加妻子名字,不久双方离婚引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
咨询律师: 胡骅
是李姗的名字,没有一家中介公司能受理。傅俊只好诉诸法律。可是由于购房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是李姗的名字,而且傅俊又难以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房子是他和前女友共同的积蓄买的,法院最终判房产归李姗一人所有。 律师分析:本案的关键是房产证上所署的购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谁。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的(即购房合同上签署了双方的名字),就共同享有,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孳息(房屋增值部分)自然而然地应属其个人所有。而刘某认为,对于房屋属于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没有异议,但其增值是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故对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观点一: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属个人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从法律关系上说,王某对房屋的所有属于物权关系,婚前房产后增值部分应当定性为法定孳息。
咨询律师: 胡骅
文章描述了冯先生与王女士在结婚期间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约定。丈夫声明将其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转让给妻子,但是由于事后双方并未至房产交易部门进行转让登记,离婚后,双方为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起了争议;并提供了包括房产转让纠纷,房产没有过户的房产纠纷,房产转让约定等相关信息咨询。 冯先生与王女士于2002年2月登记结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形式支付了所有房款,但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房产如何分割? 分析:此类情形其实就是产权证取得与房产产权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目前,《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而实际上大部分家庭财产都是这种情况,在司法操作审判实践中,有些地方的法院会认为只要是房产证在婚后下达的,这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咨询律师: 胡骅
刘子森去世,未与后妻生育子女。被告一生未生育子女,其生活来源是遗属补助及城镇居民低保金,生活比较困难。2008年8月,原、被告因处理房产发生纠纷,遂起诉至法院。原告要求享有该房屋及其土地3/8份额继承权,被告以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原告对被继承人生前晚年未尽赡养义务及被告生活困难为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1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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