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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夫妻财产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婚后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协议、夫妻债务、婚后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夫妻财产公证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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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协议] 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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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
公积金可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近年新出现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款项以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照司法解释,如果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则认定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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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个人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如何确定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指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情理上应由夫妻个人使用、支配、处理的财产。 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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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个人财产] 什么叫夫妻一方个人特有财产
所谓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法定的特有财产的法律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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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这些婚前财产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所有的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股东等财产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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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 怎样订立婚前财产协议
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财产做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对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在婚前、婚后均可办理,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 订立婚前财产协议 首先,双方必须出于自愿订立财产协议,不能隐瞒、欺诈、胁迫,也不能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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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小姐想和丈夫协议离婚,丈夫不同意。梁小姐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丈夫说如果她要起诉离婚,家里一分钱也别想带走。梁小姐问“今日说法”,如何防止丈夫在离婚前转移财产。 这个问题也是很多准备离异的夫妻关心的问题。如果梁小姐的丈夫暂时还未对“转移财产”采取行动,梁小姐可及时通过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手段,阻止这一企图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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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没有必要去作婚前财产公证情况: 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 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决标准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因为这种情况下房子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所以离婚时该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3、婚前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的。这种情况并不以拿到房产证的日期来界定财产归属,否则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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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有哪些程序?
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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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 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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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婚前财产约定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 双方必须有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 2、 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损害妇女和子女的利益; 3、 要采用书面形式; 4、 约定不得损害不知道该约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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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应注意的方面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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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和丈夫结婚一年,由于感情不和我准备向他提出离婚。他家里给的存折是他家人的名字,日期是领证前一个月的,但明确说过是给我们的,现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怎么分割?房子是他父母的,但婚后我们一直住着,现在应怎么分割?如果他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婚前赠与的存折离婚时该怎么分? 答:对方父母明确表示存折中的钱是赠与双方的,双方也接受了赠与,因此该笔钱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每人一半。房子的所有权人是你公婆,虽然婚后你们共同居住,但仅属于寄住,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加之你公婆并没有表示将房屋赠与你们,且没有过户,因此该房屋属于你公婆的财产,你们离婚时不应分割,而应当归还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如果协议不成或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向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是其他形式,法律对于赠与形式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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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王某个人债务。法院经审理认定,此债务中用于治伤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赔款的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评析:作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扶养和扶助的义务。这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生病或受伤,另一方都负有帮助救治的义务,所以,本案王某在受伤无钱治疗的情况下而贷款治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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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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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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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时夫妻企业如何分割?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独资企业是由单独一人出资设立,由一人拥有和控制,并由一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对夫妻以一方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而设立的独资企业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中涉及的独资企业根据设立时间以及出资方式的不同分为三种情形。对不同情形,法院将采取不同的财产分割方式。 (一) 婚前 个人财产设企业认定:企业属婚前财产投资人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应为投资人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但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投资人婚前所有企业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 (二) 婚后 个人财产设企业认定:企业是个人所有婚后个人财产应是夫妻在财产约定中表明的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应视为出资人的个人财产。但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企业经营的收益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予以分割。 (三) 婚后 家庭财产设企业认定:企业和收益归双方对投资人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设立企业的,不仅经营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企业也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均须分割。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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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离婚调解协议中财产分割问题违反了自愿原则及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果涉及调解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调解书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应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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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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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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