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夫妻财产

夫妻
财产

夫妻财产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夫妻财产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婚后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协议、夫妻债务、婚后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夫妻财产公证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咨询律师: 刘波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债权债务的处理是困扰法官的难题。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例如,一方婚前欠的钱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如果债权人能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婚后一方所欠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偿还。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的债务,或者夫妻已有财产归属约定的,那就谁欠债谁还钱。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进行分割处理,而对所欠银行的贷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进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这种情况有两种处理办法: 1.提前清偿所欠银行的贷款,涂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他项权登记,这样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同时一并处理房屋的归属问题; 2.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夫妻债务] 离婚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咨询律师: 刘波
在离婚判决中把债务由谁承担,债权归谁所有都在判决主文中加以明确。虽然这种处理方式有其可取之处,可以在处理财产分劈上综合考虑债务分担、债权分配的情况,使处理结果更趋公平,但笔者认为这种作法在理论上不符合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种种问题,所以我认为在离婚案件中不宜处理债务问题。 一、离婚诉讼中处理债权、债务问题不符合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一方隐匿、转移共有财产以及虚构债务的情形时有出现,法院认定难。有的当事人为在离婚时多得财产,采用隐藏存款凭证,转移共有财产等方式,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另一方由于不知账号,无法取证,法院亦无法确认。有的还为侵吞另一方的财产而虚构债务,向亲朋好友要假借条、欠据,并互相串通作虚假陈述,但法官往往真假难辨,很难对虚构债务作出认定和依法处理。
咨询律师: 刘波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怎么办 一是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证据,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00年结婚。婚后张先生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大量赌债。为了偿还赌债,张先生瞒着小李向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最后,李女士对张先生赌博的恶习忍无可忍,与其离婚。可没过多久,朋友王某找到李女士,声称其前夫张先生在他们离婚前借了他10万元钱至今未还,并要求李女士还款。李女士告诉王某其与张先生已经离婚,让王某找张先生去要钱。
咨询律师: 刘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二、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法律赋予了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离婚是为了解脱那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一起共同生活的夫妻精神上的痛苦。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繁荣以及公民在思想意识上的变化,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一些夫妻假借法律赋予离婚自由的权利,来规避法律或政策所要求其承担的义务。本文所探讨的就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假借结婚来逃避债务的问题。这里所指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和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前买房婚后还贷款 离婚了房子怎么分  3年前,柳某购得一套商品房,首付9.2万元,余款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一年后,柳某与汤某结婚,此时柳某贷款已偿还6.3万元。两人婚后继续还贷。 今年年初,汤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在诉讼中,双方对离婚没    有异议,但对房产的处理争议较大。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债务人通过行政手段假离婚分割财产、逃避债务、规避法律,这是民事审判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如我院在执行工作中就遇到此类案件:陈某与王某76年登记结婚,77年生一男孩,83年在县农行贷款10万元购买汽车经营个体运输业。85年又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向该行贷款35万元,贷期一年。
咨询律师: 刘波
婚后将婚前房产出售后再购房,且共同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 案情简介: 张海(为化名)与李兰(为化名)2002年4月在上海长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 张海在2001年以自己名义贷款购a房一处,首付20万,贷款15万,2003年4月份取得产权证。a房月还贷2000元。 2004年4月,张海将a房出售,得售房款100万元,冲减贷款余额本金10万元,实际得房款90万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的司法解释,他同妻子协议离婚是合法的,但关于协议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偿还部分,尽管离婚协议中双方同意让妻子偿还,但该部分内容是无效的,该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朱某听后后悔不已,“都是因为自己是法盲惹的祸,否则也不会落到今天这个地步
咨询律师: 刘波
3000元用于生活,合共6800元是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准许原、被告离婚;撤销判决第二项至第九项判决;同时还增加判决其中第四项,即夫妻共同债务6800元,双方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对内应各负担一半,对外互负连带责任。 终审判决生效后,原告岑某个人向三债权人共偿还了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6000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人民法院应否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进行分配,其依据是什么?效力又如何? 二 关于夫妻离婚诉讼中的法院分配债务负担问题,多年来一直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一,有人甚至主张让债权人作为离婚案件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以解除法官裁判时的困惑。 [②] 然而,这终究未能得到立法的认同。
咨询律师: 刘波
对于这种情况,对方当事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查核债务是否存在: (1)对于一方提出债务逐一核对,据实认定债务是否存在; (2)要求主张债务的一方举证,某项债务是否存在,不是单凭口说而是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证据包括借款证明、债权人的证词、借款用于何处的证明等; (3)认真查核所有的证据,看看这些证据相互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漏洞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对共同债务,离婚双方有连带赔偿义务 对共同债务,离婚双方有连带赔偿义务 郑州市王先生来电咨询: 去年4月份,我的一个朋友李某与他妻子开店,找我借了20万元钱,并以其个人名义给我打了借条,约定一年还清。可是上个月到还款日时,他们俩却离婚了,店也关了门。我去找朋友要钱,他说都分给前妻了,现在手里没钱,但称有钱了立即还我。请问,我可以要求他前妻还钱吗?
咨询律师: 刘波
于2000年结婚。婚后,李某在家操持事务,谢某在项岩机器设备厂做业务员,常年在外跑业务。家中的经济来源全依赖谢某的工资。由于谢某常年在外,夫妻二人聚少离多,感情淡漠,加之李某在与谢某的父母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两人也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三年后,二人经过协商决定结束婚姻关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虽大部分为原告出资,但被告曾参与a房还贷,原告出售a房款中有被告的份额。现原告用a房售房款购b房,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一审法院审理: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房虽为原告婚前购房a房的出售款购得,但a房被告也参与还贷,故对a房理应享有权益。原告购买b房房款中,包含a房的夫妻共同还贷以及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
咨询律师: 刘波

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5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