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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有违公平原则,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且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非按份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份额。故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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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个难点
相关债务也通常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然而该认定难免有失偏颇,特别是夫妻一方恶意举债、虚构债务,或相关债务为非法债务时,夫妻另一方却要共同予以偿还,法律的公平正义难以得到体现。下面笔者就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所遇到的三个难点作一探讨。 一、关于对立法原意正确理解的问题 前述司法解释第24条是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规定的,侧重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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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父母出资的房产如何归属
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作为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不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薄的物权归属和内容具有推定效力,即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因此,在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时,产权必须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方可以本解释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该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或夫妻共同名义下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隐瞒配偶卖房有效吗
领域内的物权变动与一般的物权变动的区别只表现在权利主体上的特殊性,即婚姻家庭财产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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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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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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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婚姻法必备法律常识
先给大家普及一下最贴近生活的 婚姻法律法规 的问题 1.婚前一方父母买房,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如果离婚的话,怎么分? 【结论】 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另一半是没有份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 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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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隐匿和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损害夫妻利益怎么办? 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确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损害另一方权益的事情,这种情况下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是否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我们来看看《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咨询律师: 胡骅
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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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如何搜集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一般情况下,律师凭调查介绍信向房屋管理部门提供了详细的地址及产权人的名称,能够获得产权登记查询证明,依此就可主张房屋产权分割。 4.保险信息查询 家庭中的保险一般涉及两类,一为财产保险,一为人寿保险。此两类保险,基于保险公司的不同,又有多种保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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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有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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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按揭房屋归属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区分不同的情形来处理。当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其以个人所有财产还贷的,该房屋当然为该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配偶无权请求分割该房屋。当然对于剩余的未清偿债务,该方也无清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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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按揭房屋的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在一方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时,该按揭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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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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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尚好时进行友好协商、妥善约定并保留相关证据。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共同所有为原则,分别所有为例外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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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律师说姻缘之夫妻家事代理权
什么是夫妻家事代理权 所谓夫妻家事代理权,又称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相互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但连带责任。 二、夫妻家事代理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家事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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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答九
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确认今后各人取得的财产、收入归各自所有,各人所负的债务亦归各人承担,是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作的特别约定,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应为有效。如王某在此期间购买的三套房屋是以离婚协议签订之前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则为其个人财产。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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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答六
婚前购买养老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女方,离婚后该保险合同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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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实际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则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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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答四
问:夫妻一方所得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 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该规定虽然仅明确列举了身体伤害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两项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但同时也规定了所有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均属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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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9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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