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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讼离婚诉中,未成年子女和女方是弱势一方。特别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保留着男方置办房屋和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后,娶女方进门,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务,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一旦离婚,势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难,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什么 一、夫妻双方为生活消费而负担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涉及日常生活所发生的债务。注意,这里的债务不仅仅限于夫妻双方为了自己的家庭发生的债务,也包括夫妻双方愿意为了各自的亲属或他人而自愿发生的债务。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后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及方法
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及方法 苏州离婚律师认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 1.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2.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有几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一、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条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婚后购买”,如果是婚前购买,婚后再过户到子女名下的则不适用此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如存款利息)和自然增值(如房屋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审判实践中,对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获得的租金如何认定,观点分歧比较大。多数观点认为,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产生的租金不能看作是法定孳息的一种,而是应当作为经营性收益看待,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后共同财产] 结婚与房产法律问题
“结婚与房产”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产权归属,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尤其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房产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可能是一生追求的目标。所以,房产的归属对男女双方都很重要,尤其是在夫妻关系结束的时候显得更为重要,因为这涉及到房产的分割问题。下面我就不同的情形,分别讲述房产的权利归属状态: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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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主要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类,在夫妻一方婚后死亡或者离婚后必须对共同财产进行认定,以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 一、法定共同财产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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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出售房屋的效力认定
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一、第十二条所涉及的焦点——一方出售用于共同居住的房屋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该解释第十二条对于一方出售房屋的效力问题,争议较大的主要是: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居的房屋是否善意取得问题。现在又有不少人(包括高层立法机关)提出反对意见。我认为,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居的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是正确的。而且包括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是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居的,亦不适用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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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本文围绕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及有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问题展开分析,提出了的自己观点,以期在讨论与争论中达成共识。 一、现行婚姻法关于财产的有关规定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关系做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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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颁布,让很多夫妻对财产的所有问题产生了困惑,很多人都弄不清楚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私有财产。例如婚后买房但只写了一人的名字,那么这是一方私有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下面有一例类似案件,我们一起来看看。 夫妻婚后购房妻子要求房屋共有 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张先生于2006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7年1月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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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双方并未约定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在俩人离婚后,该房产仍作为个人财产归韩女士所有。此时韩女士的获益已失去了法定依据,因此,韩女士应将汪先生的8万元装修款作为不当得利之债务向汪先生返还。 离婚律师特别提示: 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另一方装修的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不可一概而论。上述案例只是作为具体个案的处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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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名下还是在双方名下,其都属于小杜和小刘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小杜仍不放心,可以申请进行产权人的名称变更,在房产证上将双方都列为产权人。 特别提示 : 1、认定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以房产证上记载的是双方姓名还是一方姓名为标准。婚后只要是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论是登记在双方的名下还是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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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离异后又和胡女士于1996年底结婚。1997年3月老王的所在的工作单位电视台进行房改。按照单位的房改政策,在享受老王和胡女士双方的工龄折扣后,老王以成本价45000元买下了单位5年前分给自己承租的90平米的一套三居室。购房款系老王上次离婚时分得的积蓄款。2006年10月,老王和胡女士又面临离婚。双方在房产问题上争执不下,老王认为该房产系自己个人出资购买,房产证也在自己名下,故系个人财产。而胡女士则认为该房产系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且购房时享受了本人的工龄折扣,故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争议焦点 :该套房产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房产律师解答 : 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中的答复精神,购买公房时所享受的双方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因此,不能因为购买公房时享受了双方的工龄优惠就以此认定所购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就本案而言,因为争议的房产系老王用个人所得出资购买,购房款并非其和胡女士的共同积蓄,所以该房产应作为老王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特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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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一方对不动产的隐匿方式及应对 1、 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  有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在遇见到双方将要面临离婚,就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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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离婚案件中,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方式逾加多种多样。配偶一方利用个人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质押担保方式,进行恶意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情况屡有出现,给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作者结合自身的业务实践,对如何判别恶意股权质押以及处理应对的方法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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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事件此起彼伏的今天,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成为很多人关注的问题,房子更是成为很多人离婚时争夺的对象。那么,婚前购买的房改房婚后面临拆迁,然后用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呢?日前的一起离婚案件中,青羊法院做出了明确的判决: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同时驳回原告要求平均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麦女士婚前从单位全款买了一套房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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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一方负清偿责任的同时应判决另一方负连带责任吗? 《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可由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这说明人民法院既可判决共同债务由一方单独承担,也可判决由一方承担,另一方负连带责任。对于债权人同意债务由其中一方承担的,毫无疑问,法院应确认或判决该债务由债权人同意的一方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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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其配偶要求偿还吗? 夫妻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因为债的发生必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定或法律规定。债的相对性不会因为其他事由而发生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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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婚后并且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成后,债权人如何主张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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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和人打架,因为赔偿对方损失产生的侵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按照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性质,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而一方由其个人使用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的吸毒、嫖娼、赌博、打架、请客等原因因此引起的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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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财产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7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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