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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合同欺诈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合同欺诈罪、合同欺诈方式及预防、劳动合同欺诈、合同欺诈案例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合同欺诈方式及预防] 什么是合同欺诈行为
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合同欺诈包括两种即民事欺诈和刑事意义上的欺诈。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认识上,人们对合同欺诈行为易产生混淆,如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相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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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方式及预防] 对付合同诈骗四大利器
得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往往由于职责的利害关系或者仍希望以民事方式解决,在需要报案的时刻却提起民事诉讼,使犯罪分子得以逃脱。故而识别合同诈骗犯罪和明悉如何预防是十分必要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鉴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合同小部分,而对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无履行诚意以骗取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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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方式及预防] 预防合同诈骗的方法有哪些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预防合同诈骗的方法: 应以是否超过经营范围为标准判断项目的真实性。在与对方商谈合作项,详细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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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欺诈] 警惕劳动合同欺诈
随着社会的进步,劳动者和企事业法人的领导者法律观念日益增强,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令人忧虑的是,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有的竟然钻劳动合同的“空子”,“合法”地欺骗劳动者,使劳动者的权利受到损害。这种劳动合同欺诈的现象应引起人们的高度警惕。 我国法律规定,严禁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中出现“发生伤亡事故由劳动者自行负责”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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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从事劳动监察工作,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对许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单位都进行了严肃的处罚。也有相当一部份的案件,职工张牙舞爪,无理取闹,单位又没有与员工签订严谨的劳动合同,有苦说不出,成为事实上的羔羊。 其实只要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行为细致、专业,上述痛苦局面是可以避免的。在此,我提出一个工作方案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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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平等协商,自愿公平,意思表示真实(即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愿),不得采用欺诈或强迫的手段。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若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事实或制造假象,或者故意掩盖真实情况,使对方陷于错误的认识,自愿地签署劳动合同,则该当事人的行为即构成欺诈。采取欺诈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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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公司以郁海伟采用欺诈方式与进念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资条款无效为由提出反请求,要求郁海伟退还工资差额并赔偿损失。2003年1月31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因郁海伟2003年1月6日、1月22日开庭未到庭,按撤回申请处理,同时也未支持进念公司的反请求。 郁海伟、进念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于 2003年2月9日、2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支持各自在仲裁时提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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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往往出于各自目的会隐瞒相关的信息,而欺骗对方而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存在瑕疵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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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工告知制度,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劳动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能构成欺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宋令友介绍说,《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工告知制度,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客观真实地向劳动者说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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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欺诈] 代理词之史x峰合同诈骗案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张浩忠在共同犯罪中组织实施多单犯罪行为,且分得大部分赃款,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所以,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刑法的规定,主犯张浩忠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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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受理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江苏劳动维权网 [案情摘要]:林先生前往w企业应聘销售经理,林先生向w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经理的书面说明。w企业正在策划扩大市场,急需一名销售经理来主管销售工作。因此,双方当即签订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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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东望公司利用劳动者应聘的简历作为自己员工来参与项目竞标,充实自己实力,欺骗对方公司,拿到项目后用无固定期条件来欺骗劳动者签订合同,再利用试用期等于白用来过河拆桥,随意解除合同,最后利用伪造考勤来达到扣发工资的目的。该案例中的公司充分利用各种手段来谋求利益,值得社会各界分析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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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在校学生身份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最近,南京一未毕业学生被用人单位起诉。法院最后作出定论:该学生的行为属于欺诈,赔偿用人单位招聘损失并承担大部分起诉费用。 2004年5月,这位名叫小雨(化名)的学生经人才市场推荐到南京某科技公司应聘,她提供了自荐材料以及毕业生推荐表。同时,小雨告诉工作人员,她将于2004年7月毕业,届时将有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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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欺诈] 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因为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法院面对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法律采取的是保护的态度。实际上,国际惯例也是如此。因此,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无效只向后发生无效的后果,而对之前的实际履行部分不发生效力,应按照事实劳动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当出现"假合同"时,实际上背后存在一个"真关系".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和如何处理,是《劳动合同法》所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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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加工企业向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王小姐前往应聘,双方协商洽谈中,王小姐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书面说明。企业求贤若渴,急需一名销售主管打开销售局面,对王小姐工作经历相当满意,于是双方当即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企业聘用王小姐为销售主管,试用期三个月,王小姐全权负责企业销售业务,并对销售部人员的聘用享有决定权。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即要求王小姐上班工作。 二个月后,企业发现王小姐的销售业绩平平,遂对王小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经调查发现,王小姐所说的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为了避免王小姐继续工作可能产生的问题,企业当即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王小姐认为自己正在努力开拓销售渠道并即将取得业绩,以往工作经历与目前工作并无关系,企业即时解除合同没有依据,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点评】 《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当事人如采取欺诈或威胁的行为签订了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是否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十八条作出明确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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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求职者为了迎合用人单位的需求在简历上大做文章,岂不知这样将会导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从而使自己的权利无法保障。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北京某制药公司一副总简历造假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案件。 被告赤某系日本国籍,为了谋取高薪编造了其曾在日本某制药公司担任顾问、中东海外总代表等职务从而顺利地同北京某制药公司签订了月薪6万元的聘用合同,并被聘任为企业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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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亦应得到一份合理的报酬。 案例中,蒋某为了能够达到被公司录用的目的,使用了伪造的硕士学位证书,骗得计算机公司误以为他符合本公司的用人要求,而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8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可以认定,蒋某采用假学位证书欺诈公司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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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备受关注的“假北大博士”刘志刚诈骗高校案二审有果,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人刘志刚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志刚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经济损失5370元。 今年31岁的刘志刚,是河南省许昌县人。200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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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公司必然十分清楚这一点,但在与梁涛签订劳动合同时,非但没有告知梁涛实情,反而在合同书封面的劳动性质一栏中含糊其辞,只填入“合同制”而没有标明是“全民”还是“集体”。因此,劳动服务公司的这一行为存在明显的欺诈故意,这份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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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求职或者应聘时,究竟应该在什么范围内将自己的情况告知用人单位?比如个人的健康状况、婚姻状况、以往不良事迹等等,是否应当一一如实相告?这是一个劳动者隐私和用人单位知情权如何加以平衡的问题。 案例回放: 2007年7月,李某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定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李某的职务为人事经理,月工资标准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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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8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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