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立法对合同诈骗罪的抉择。⑥有学者认为,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的,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⑦当然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几种客观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素密不可分。但某种含有欺诈因素的行为是否是合同诈骗罪构成中的客观行为,归根到底还是取决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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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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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合同诈骗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对象主要有:(1)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货物。有的伪造证件、合同书与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或其他部门的担保书,以合法身份与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汇票,盗窃单位空白支票,利用失效的支票或空头支票诱惑对方订合同;有的以洽谈业务、订货、帮助他人推销产品为由,与对方签订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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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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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浅谈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该条还以逐款列举的方式对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认定合同诈骗仍是一件较为复杂的事情。本文结合办案中遇见的一起实例,就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几个常见问题作粗略探讨。 案例:1993年11月至1996年4月,高某在任某公司经理期间,分别伙同公司业务员张某、吴某等8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某工程急需货物等为由,采用虚构履约能力,保证货到付款,部分履行合同、骗取全部财物,签发无资金保证的银行汇票委托书等欺骗手段,作案11起,骗得无锡、张家港、浙江宁波、绍兴等市县11家单位的外墙砖、花岗岩、地板等物,物品价值人民币87万余元。所得赃物大部分由高某低价销售或抵还欠款。 一、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三个问题 (一)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行为人主观上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本质区别。而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从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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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如何定罪量刑
洛阳市李女士来电咨询: 我丈夫最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说他涉嫌合同诈骗,诈骗他人1400多万元。请问,什么是合同诈骗罪?他会不会被判死刑? 答: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个人和单位均可犯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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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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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 231条的规定,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法定刑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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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之认定
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在此,惩罚仅是刑法的手段,保护才是刑法的目的,决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因此,解决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应当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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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的定义
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在司法实务中,上列合同存在着书面、口头等形式。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概念,并无明确的司法解释。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可视为是合同诈骗罪的雏形规定,其中有“利用经济合同诈骗公私财物”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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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罪过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罪过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诈骗是目的型犯罪,目的型犯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为了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必然要积极采取各种合同欺骗手段,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的认识而实现其犯罪的目的。现实生活中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自己能否履行合同并无把握或根本无力履行合同,在收取对方的货款或定金后,对合同的履行不积极作为而占有对方的货款或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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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公安机关将合同纠纷作为合同诈骗立案查处的情况较为常见,并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表现形式。合同诈骗罪的法条从合同的签订资格、履约能力、履约方式等方面规定了几种情形,比较具体清楚,但当合同存有欺诈时,与合同诈骗罪就更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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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单位犯罪
依据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并规定了与自然人不同的处罚标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对于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笔者认为这一准司法解释规定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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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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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刑事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
合同欺诈行为以其性质上来划分有两种情况:即具有非罪性质的合同民事欺诈与具有刑事犯罪性质的合同诈骗。二者在特征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又交织在一起,极易将二者相混淆,因此将二者加以区分界定,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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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都属于诈骗罪的范畴,从新旧刑法的规定对比看,一般诈骗罪的规定就是原来的诈骗罪的规定,只是为了便于区别其他特别形式的诈骗犯罪,才将原诈骗罪称之为一般诈骗罪。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诈骗罪从属于一般诈骗罪。两罪有许多相似之处,如行为人都以骗取对方财物为目的,客观方面都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等。尽管如此,两罪毕竟属于不同性质的犯罪,具有以下明显区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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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的欺诈性犯罪,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尽管两者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且都包括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但侧重点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合同监管制度;而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则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 2.两者发生的场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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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者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后者以谋取某种非法利益为目的。 4.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采取合同欺骗方法,将公私财物骗归已有;后者是采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方法进行诈骗。在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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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有密切的关系。实际犯罪中常常交织牵连,但两罪的区别是明显的: 1.两罪的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监管制度和公私财产权,而后者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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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人的“警醒”等各种原因,均可导致犯罪分子所预期的结果难以得逞,这些未完成的犯罪形态就是犯罪未遂。 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不仅要实施客观要件规定的行为,而且必须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基于合同诈骗犯罪属于结果犯,它的犯罪既遂与未遂应以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与否作为区分标志。合同诈骗“未得逞”,是指犯罪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诱骗对方签订、履行合同后,尚未能实际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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