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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如何量刑
   刑法中合同诈骗罪是怎么量刑的?有什么样的处罚标准?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咨询律师: 刘波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2001 年 4 月 8 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 5 千元至 2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咨询律师: 刘波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格】 第八十四条 (一)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刑;1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关于合同的概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的首批二十五家律师事务所获得申请证据的资格,本案的承办人王刚律师在研讨会上做了主题发言。 因本案是本市首起非法办学合同诈骗案,本市首例证据开示案,刑某是证据开示的第一个受益人——被不起诉人,故民主与法制、北京青年报、作家文摘、燕赵都市报、首都公安等多家媒体都报道了本案。 邢某某非法办学合同诈骗案 邢某某毕业于某著名大学的哲学系,曾在大型国企搞过社教工作,后来京自谋职业。
咨询律师: 胡骅
非法办学合同诈骗罪的不泣诉案例 承办律师:王刚律师、张军律师 诉讼结果:不起诉 案情梗概:2000年5月,刑某在没取得办学资格的情况下,以北京某学校的名义招生,部分招生简章承诺,学生毕业时可获得两个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后在办学过程中,因管理问题刑某与部分学生产生纠纷,该部分学生及其家长遂到有关部门举报刑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释义: 一、概念和构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咨询律师: 胡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本文提出了正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路径。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 合同欺诈 认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因其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它侵害的不只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更重要的是它直接或间接地危害了市场经济秩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犯罪,由刑法所调整,犯罪人承担的是一种刑事责任;而合同欺诈则是一种违法但尚未够成犯罪的行为,由《民法》、《合同法》所调整,行为人承担的是一种民事责任。如对两者界定不清,就会放纵一些犯罪分子,使其逍遥法外,更加胆大妄为。当然,作为司法工作者也绝不能扩大打击面,把不仅需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人,当作犯罪分子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摘要]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纵深发展,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这给我们审查逮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了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文拟就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与界定谈点粗浅看法,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适用法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和把握: 一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虚构、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觉,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诈骗罪] 如何界定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签订合同的内容来看,存在两种情形:以假面目签订的合同和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假面目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使用的姓名、身份证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等都是假的,用假的面目进行经济活动,其欺诈故意明显。
咨询律师: 胡骅
正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结合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来考察,合同诈骗罪处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存在于合同诈骗罪客体的范围内,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否则,便与刑法的立法宗旨不符,而大凡与这种社会关系或法律无关的各种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诈骗罪] 刑事上诉状 合同诈骗罪
上诉人:吴××,男,………。2006年8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至今。 上诉人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判决书
合同诈骗罪判决书 诉机关柳州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xx,男,1969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家住广西柳州市xx路x巷x号。曾因犯挪用公款罪,于1998年11月被柳州市xx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型五年,1999年4月保外就医后一直潜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7月2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涉及数额问题
合同诈骗涉及三种数额,即受骗损失数额、实骗数额和行骗数额。受骗损失数额是指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数额,实骗数额是指受骗者被骗而实际交付给犯罪分子的财产数额,行骗数额则是指犯罪分子主观上预计达到的诈骗总额,一般是指合同标的额。按照司法解释,诈骗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到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量刑情况予以考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数额应如何认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处罚。但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仅仅规定了追罪的标准,没有规定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及何种行为可以或者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致使基层司法部门对此类犯罪无法处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与被害人的保护工作不力。为此,两高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便于基层司法机关准确打击此类犯罪。 一、案情摘要。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诈骗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1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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