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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评注】 本案涉及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导致的合同解除问题。 《合同法》第94条第l款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末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构成根本违约,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因而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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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非金钱义务,都应当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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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实现的主要原因是纸业公司化学制浆工艺生产被关闭,并非研究所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研究所迟延交付工作成果,也不能必然导致争讼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纸业公司不能以研究所迟延履行义务为由解除合同,进而达到请求研究所返还已付加工费用的目的。纸业公司与研究所在履行合同中均有过错,对其损失应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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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迟延履行并不必然导致解除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 2005年11月5日,西安市新建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建公司)与陕西省森林保护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签订了协议,约定:研究所为新建公司首期年产2万吨纸浆的造纸黑液综合利用工程设计、加工三效真空蒸发器两套和喷雾干燥设备两台,蒸发设备两套制造费用为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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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原则] 该案如何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双倍息。申请人不允,到处上访。案件研究时,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按时《民诉法》第232条及《民诉法》解释第294条规定均未明确是按法定利率还是商行利率。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是基本的法理,当然应该按法定利率计。 笔者认为按法定利率计算,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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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民商事活动的性质,看是否能够直接套用目前已有利息损失计算的规定。笔者首先归纳一下目前已有的利息损失计算方法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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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双方应继续履行,二审判决认定《承诺书》已解除有错。提起抗诉。 【再审】 法院再审认为:一、由于王某在先违约,迟延三个月支付4万元装修、设备费,占包租期一年的四分之一,直接导致房地产经纪公司包租后再出租目的无法实现,房地产经纪公司行使解除权符合法定条件,《承诺书》解除后王某无权得到租金;二、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是各自独立,互不排斥的权利,可以独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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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原则] 履行迟延的理论问题
期限 迟延赔偿 合同解除 违约金 不可抗力 一、引言 一个有效成立的合同就应当得到履行,这是合同神圣和合同严守原则的当然要求。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得到正常的履行,可以表现为多种形态,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拒绝履行等,本文拟就其中的迟延履行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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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的房地作为借款抵押,并将两房产的房地产证交给何灼炘。 1998年9月2日,李妙仪、李有忠与平西分社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其中,一份是22号《抵押合同》一份是23号《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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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食品公司则认为供销社擅自将货物运来,未经其同意,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同时自身的库房也紧张,于是拒绝接收货物。后经法院调解,副食品公司同意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但其因另租仓库存放干辣椒而产生的费用由供销社承担。 「问题的提出」 本案涉及的是一方当事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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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子女精神补偿费、安葬费、安家费等共计3.7万元。李保献家中留有7间房屋,该房屋及3.7万元均由被告牛小玲及孩子所有。此外,二原告长子席书芳于2002年在上料机上干活时右手被挤伤,造成功能受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二原告在赡养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情况下,向被告提出赔偿事宜,要求被告支付养老费用9000元,因协商未果,故向嵩县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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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取购进与销出的差价收入。本案证券公司按包销合同规定将融资债券6000万元划至供销公司指定的帐户,履行了包销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是因证券公司持有供销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债券是企业向投资者出具的、约定在一定时期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是一种债务凭证,债券的持有者为债权人,债券发行者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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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有密切的关系,两者都可以视为对违约的救济。但两者也有明显区别: 1.从性质上看 先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是延期的抗辩权,它仅阻却合同履行效力的发生,并不产生消灭合同的法律效果,当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后履行人应当履行合同井且,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纯粹是单方行为,这种权利的行使,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仅依一方的意思,而不必借助对方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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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原则] 双务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一规定在学理上称为先履行抗辩权制度,与该法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其同构成我国的双务合同抗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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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然而很多人对先履行抗辩权感到很陌生。那么,先履行抗辩权是什么意思呢?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都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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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原则] 浅谈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随着现代物流的迅猛发展,交易风险无时不在。所以,只有力尽完善法律规范,才能较大限度保护交易各方的利益。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抗辩权制度,对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减少损害、保护受害人利益,具有的重要作用。本文拟从抗辩权分类、概念、构成条件等进行论述。 合同履行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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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原则]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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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原则]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论析
在大陆法传统上,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包括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拒绝履行等项制度。与英美法上类推的交换条件理论及其对流条件、预期违约等制度存有一些可比性。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关于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得到了较为完整的确认,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中的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第94条、第108条等条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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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原则]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 抗辩权者,妨碍相对人行使其权利之对抗权也。[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以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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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化解电力经营风险的根本出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引入了不安抗辩权制度,这对于促进供用电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供用电纠纷的有效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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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7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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