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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区由谁管辖? 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中对此问题作了明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 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和 劳动合同 履行地不在同一地区由谁 管辖 ? 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中对此问题作了明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主要是为了方便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对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地区的,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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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予办理。 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但劳动合同法针对试用期没有明确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不过一般理解还是采用书面形式比较稳妥。 通知用人单位后,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有办理完毕交接手续才可以享受经济补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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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应履行什么手续?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既是法定程序也是法定条件。提前三十日通知为劳动者的预告行为。三十日期满后劳动者应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否则,该预告行为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劳动者依法或依约支付赔偿金或违约金的责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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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认为: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不存在终止的事由;员工要求辞职,应按解除合同处理,履行提前三十天通知的义务。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先的劳动合同关系是终止还是解除。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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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根据上述规定,信访人魏宗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是合法的。 二、劳动合同是双方履行合同的凭证,应一式二份,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交由劳动者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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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 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 法发〔199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八百三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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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认为本案不能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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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导致的工程款及已建工程认识难于统一。 一种意见认为: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已经基本履行,应按合同约定解决本案纠纷,即李某应按合同约定交付已建工程,退还多收某公司工程款305758.32元 另一种意见认为:因合同无效,李某因该无效合同取得某公司的4205758.32元预付工程款应如数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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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原则] 履行不能是否阻却合同生效
办证的费用,被告以原告未经授权、擅自办证为由拒付。 【分歧】 履行不能是否阻却合同生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同兴米厂设备达不到规模要求这一事实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经存在,换句话说,合同载明的办理大米加工生产许可证的合同目的自始不能实现,即自始履行不能,属于债的成立要件缺乏,应为无效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承包经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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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原则] 合同履行对债权的保护
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抗辩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债权保障法律制度,它可以免去公司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在合同履行中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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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的对外销售”,李某对此也并不否认。王某与海鲜城签订合同属于履行职责,收款行为则是在履行已经生效的《购销合同》,同样没有超出授权范围,无疑是从事雇佣活动。至于王某携款潜逃,虽确实不是李某的意愿,但是发生在王某完成上述雇佣活动之后,属于雇主与雇员之间内部的管理问题,与海鲜城无关。 2、李某无权单方解除《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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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原则] 担保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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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原则] 担保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
所谓中止履行只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但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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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原则] 履行他人债务合同辨析
[内容提要]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债,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但在实践中第三人愿意代为履行的情况经常存在,且因由第三人与原债权人达成的以第三人向原债权人履行原债务人债务为内容的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由于现行法律对此类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少有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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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原则] 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了根本变化,那么对方当事人依合同而应享有的利益将遭到严重侵害。因此,法律基于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在双务合同履行中赋予当事人各种抗辩权,使之可以在给付利益实现陷于危机时对抗对方当事人之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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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法的目的就在于把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各种损失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适当分配。”(注3)本文拟以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来讨论买卖合同中债务履行不能的风险分配,力图揭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以下简称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对此类风险分配的立法设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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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破产中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待履行合同;拒绝履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内容提要: 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破产中的处置,有不可自由选择和可自由选择两种。不可自由选择的合同的范围,主要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预期而划定,如委托合同、附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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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甲公司对于小李的裁员行为违法,支持小李全部请求。   律师评析:本案中,有三个关键问题,一是甲公司实行裁员计划是否符合法定理由;二是甲公司实行裁员计划程序是否合法;三是甲公司向小王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虽然甲公司具备裁员的法定理由-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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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认为,自己被解聘,但兴业公司承诺补偿款还有10万元未支付,兴业公司不守信用,违反合同约定,故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该笔余款。 【分歧】 就该笔补偿费是否支持,有如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陶某跳槽行为,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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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认为,自己被解聘,但兴业公司承诺补偿款还有10万元未支付,兴业公司不守信用,违反合同约定,故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该笔余款。 【分歧】  就该笔补偿费是否支持,有如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陶某跳槽行为,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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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9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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