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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 挂靠协议下的事实劳动关系
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使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大型罐式货车往往挂靠在企业名下,此种情形下,货车的实际车主往往与登记车主不一致,依据上述批复的意见,货车司机即使是实际车主所雇佣,但仍与登记车主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能够认定工伤。
咨询律师: 胡骅
[运输合同纠纷] 合同鼓励超载罚单一律报销
乙方负责证件齐全,其余罚款全部由甲方承担,路政查车无论什么情况,均由甲方承担。如扣车,当天未解决,甲方将负责给被扣车辆500元每天。 正是在这份合同的鼓励和放纵下,沙某把超载运输作为每天正常的业务,超载程度达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于是,原本核载1吨的拖拉机,实际装载达到了26吨。
咨询律师: 胡骅
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如何确定货物赔偿数额?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 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问:2012年正月,我弟乘车去远方亲戚家拜年, 与同车乘客发生纠纷,被乘客殴打。后到医院检查,我弟脑内有淤血,并住院治疗一周多,花费医疗费近2万元,现在打人者已经找不到。请问,我弟可否起诉客运公司赔偿吗? 答:你弟的损失可以起诉客运公司赔偿。你弟买票、上车就与客运公司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客运公司就有义务把你弟安全运输到目的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处理意见! 关于实体审理的若干问题 (一)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 归责原则: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而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运输合同关系,自己只是旅游辅助服务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轮船公司虽然没有直接将票出售给原告张某,但却实际向其交付了游船船票,亦实际承运张某开始了该航程,由此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水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成立,被告主体适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2月15日,一公交车正常行驶着,突然,前方的私家车因为前面车子走得慢,一下子改变车道,公交师傅为了躲闪,踩了急刹车,私家车和公交车因此刮到了,同时,公交车上有乘客受了伤。私家车主认为公交师傅车速太快,才会急刹车导致乘客受伤。但最终交警调查认定,私家车实线变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交车上伤者的救治,也全部由田先生负责。 律师说法:乘客乘坐公交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月1日晚10点10分,叶女士从深圳乘中国南方航空(以下简称“南航”)cz6763航班飞抵重庆,同行托运了爱犬日本银狐犬“多多”。两个多小时后取行李时,发现“多多”已经死亡。叶女士除了伤心难过外,很疑惑,活体动物本应该是有氧货舱,为什么会和普通行李紧邻着一同出来?因此怀疑航空公司未按规定要求摆放‘多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运输合同纠纷] 坐车行李丢了怎么办
乘客们慢慢散去,刘雯还没有找到自己的行李箱。欲哭无泪的她要求司机赔偿,可大巴车司机也是一脸无辜,“你自己没有看好行李,怎么能让我赔偿?”刘雯与司机几番争论,也没有结果,只能暂时记下大巴车牌号,让司机离去。 帮办五兄弟跑腿:客运公司要确保乘客和行李安全到站 根据《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运输合同纠纷] 边追公交边拍车 拍碎戒指怨谁
某天早上,张阿姨想乘公交车去医院。赶到公交站台时,看到要乘坐的那趟公交车后门下了一个人就关了,前门还开着,所以就用手拍打公交车,想要上车。但是没想到,公交车径直开走了。就在这时,张阿姨发现自己手上戴的玉戒指因为拍打公交车的时候弄碎了。张阿姨认为这是公交司机开走车造成的,于是起诉公交公司,要求赔偿玉戒指的损失。公交司机称,当时车门已经关了,没有听到有人拍车的声音,所以才开走车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12年7月4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右堤路,李先生驾驶出租车载乘赵先生等4人由北向南行驶,后与刘先生所驾车辆相撞,造成原告等人受伤,两车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适用简易程序认定,被告刘先生负主要责任,被告李先生负次要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李先生及李先生所在出租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三百一十一条还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降雪封路造成的蔬菜被冻坏的损失,作为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周某通过网络找到买家,买家指定通过某快递公司将三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给买家供货。协议达成后,周某就找到某快递公司托运,不料,货运托运中快递公司没等周某指示私自放货,导致周某损失。周某向快递公司索赔不成,遂诉至法院。目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已审结该案,判决被告某快递公司赔偿高某8000元。 周某诉称,2011年5月16日,其通过qq聊天工具认识了昵称为“地球”的买家。
咨询律师: 胡骅
[运输合同纠纷] 货物运输合同
什么是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从起运地运到目的地,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是将货物委托承运人运输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承运人是运送货物的人,多为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组织。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收货人,收货人是接收货物的人。
咨询律师: 胡骅
以沈阳、大连为中心; 3、山东半岛物流区域:以青岛为中心; 4、长江三角洲物流区域:以上海、南京、宁波为中心; 5、东南沿海物流区域:以厦门为中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8 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工作和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工作。    会议指出, 2009 年 3 月国务院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来,物流业快速发展,产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但随着《规划》的深入实施,一些不适应物流业发展的政策问题进一步显现,制约了产业发展。
咨询律师: 肖本岗
2011年8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北京市东硕律师事务所做为一家专注于从事物流产业、物流法务方面的专业性律师事务所,将结合我国关于物流业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定,及时予以相关政策及法律解读
咨询律师: 刘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咨询律师: 胡骅
二套提单正面记载发货人五矿公司,收货人由发货人指示,通知方为荣达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公司),承运船舶“郁金香”轮,装货港中国南京港,卸货港为马来西亚槟城等。20日,五矿公司就上述货物向平保公司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平保公司签发货物运输保险单二份。
咨询律师: 胡骅

租赁合同纠纷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1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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