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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试用买卖合同的法律
试用买卖合同的法律 试用买卖合同的明显特征是买受人先试用,后支付价款,买卖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必须经买受人试用认可后,合同才生效。因此,试用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的特征: 一、在一般买卖合同中,是在买受人先支付了一定的价款后,出卖人才交付标的物,而在试用买卖活动中,出卖人必须先履行交付标的物由买受人试用,在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的试用期间内,买卖合同不生效。
咨询律师: 胡骅
[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规范 (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的一般规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买卖合同中怎样确定交付地点 根据《合同法》第141条及第61条之规定确定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应该是: 1、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有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2、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咨询律师: 胡骅
[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有哪些税费?
契税:成交价的1.5%? 2、印花税:成交价的0.05%? 3、测绘费: 房屋出售方需缴纳的税费? 1、印花税:成交价的0.05%? 2、土地增值税:成交价的1%? 3、个人所得税:成交价的1%? 4、营业税:成交价的5.5%?
咨询律师: 胡骅
[装饰合同纠纷] 业主签装修合同注意事项
的项目有不同的保修期,客户可依具体情况与公司商议,保留原证件或扣留部分工程款作为装修的质量保证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
目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扩大,房地产交易纠纷也逐渐成为投诉热点,消费者需要寻求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成为一个有效手段。 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时,申请公证双方需要向公证机关提交相关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出售方:企业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及买卖房屋合同文本。购买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法人资格证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什么情况约定提取会自动终止? (1)管理中心划款失败; (2)累计提取额达到可提取限额; (3)办理外部转出销户、销户提取、转入集中封存库; (4)用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终止约定提取业务。 (5)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在10元以下(含10元)时,管理中心将暂停约定提取划款,待下一个约定提取划款日再次进行划款,连续三次划款失败的,终止约定提取登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在劳动关系缔结的过程中劳动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但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并无规定。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及是否可以撤销 目前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的缔结程序及劳动合同缔结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没有特别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可参照合同法的规定来考虑和判断。从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缔结程序来看,我们认为其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缔结过程中要约,承诺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咨询律师: 胡骅
辞退与辞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经济补偿方面有所不同。 辞退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违反单位的劳动纪律或违法引起的,则单位没有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如果是单位非法辞退职工,则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主动辞职,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公司辞退,可以享受失业金;主动辞职不能享受。
咨询律师: 胡骅
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涉及预售商品房再转让问题和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主要是指现房),我国法律界对该问题讨论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该问题对司法实践颇有裨益,因此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些探讨。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理论问题。1 在研究房屋买卖合同权利转让问题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权利转让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地说明。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什么是合同概括转让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又称为概括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不同于权利转让和义务转让的是,它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处分,其转让的内容实际上包括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两部分内容。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后果,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产生出一种新的合同关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赠与合同与遗赠的区别
赠与合同与遗赠,都涉及到财产的无偿移转,但两者有着重大区别: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作出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后,即可予以实施的合同;而遗赠则是由遗赠人生前作出,在其死后方可实施的一种意思表示; 2、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受赠人之间的合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而遗赠则是遗赠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需受遗赠人的同意即可成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赠与合同的种类
与赠与的类型相适应,赠与合同可分为: 1、 现实赠与合同与非现实赠与合同; 2、 无条件赠与合同与附条件赠与合同。
咨询律师: 胡骅
有些劳动者经济困难,如得不到补偿或赔偿生活将陷于水生火热之中,因此,为了保护弱示群体,章显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性关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此进行了规定。 对于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我们劳动者即申请人可以像仲裁庭提出申请,由仲裁庭裁决先予以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只还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事实明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仓储合同纠纷] 仓储合同生效及成立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仓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一回事。若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生效须满足一定条件的,则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在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条件成就时。
咨询律师: 胡骅
[仓储合同纠纷]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并经过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①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②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③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④储存场所; ⑤储存期限; ⑥储存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⑦仓储费用; ⑧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非仓单式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仓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超过担保保证期限 担保人免责
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于是债主将担保人告上法院,但担保人以超过担保保证期限为由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经查,2010年3月,借款人宫某向朋友李某借款20000元,借期3个月,并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事实,由王某在借条上签名表示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责任担保。6月,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宫某未归还借款,但李某也未要求担保人王某承担保证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的义务
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是: 一、依合同约定处置委托事务的义务。 受委托人的基本义务是依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处理委托处理的事务,《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事务,须经委托人同意。 二、报告的义务。 受委托人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项的处置结果。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受委托人如何处置委托事务
办理、处置委托的事务,是受委托人的义务之一,受委托人怎样处置委托事务,应依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定。 对于受委托人而言,处置委托的事项,应当依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处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转委托他人处理)。《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依其性质可分为“命令、指导性和任意性”处置三种。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履行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6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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