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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这是买卖合同法中的风险承担问题。其关键是如何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转移的时间确定了,风险由谁来承担也就清楚了。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就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的问题作出约定。如有约定,就按他们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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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货物的所有权何时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这是买卖合同的一个重要问题。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第一,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愿的原则,有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对此作了约定,所有权就按其约定的时间转移。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标的物交付后,所有权在买受人完全履行了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转移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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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支付价款的时间没有约定应当如何处理?
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合同双方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就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同我国民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习惯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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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价款应当如何处理?
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价款作出约定的,买受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有时合同可能并未直接约定价款的数目,而是约定了一个如何计算价款的方法,如果该方法清晰明确,同样属于对价款有约定的情形。 买卖合同当事人未就价款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不导致合同不成立。但需要法律规定出如何确定的原则。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价款的问题协议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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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买受人通过检验对货物有异议时该怎么办?不这么办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买受人通过对标的物的检验,如果发现标的物的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同规定,应当一面对标的物妥为保管,一面向出卖人发出异议通知。 当事人如果约定了检验期间,买受人就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没有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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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买受人收到货物后应在什么时间内检验?
对标的物的及时检验,可以尽快地确定标的物的质量状况,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转。否则,就会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维护健康正常的交易秩序。因此,合同法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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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物上不存在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如抵押权、租赁权等。3.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但应当注意的是,在订立合同时,如果买受人已知或者应知标的物在权利上存在缺陷,除合同没有另外的约定,就应当认为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以不再承担这项义务。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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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如何确定?
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得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这样仍然不能确定交付地点,适用以下规则: 一、如果买卖合同标的物需要运输,无论运输以及运输工具是出卖人安排的,还是买受人安排的,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是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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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货物交付期限的该怎么处理?
买卖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有以下救济途径: 1.首先,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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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哪些基本义务?
给买受人,如将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 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比如商业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检疫书、产地证明、保修单、装箱单、海关发票、领事发票等。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言而喻,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同样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依法律的规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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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什么内容?
《合同法》规定以下这些条款是合同应当包含的: 1、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如果是法人,则需法人的名称。必要时还可查看当事人的身份证或执照; 2、合同标的:如果是买卖合同的话,需要说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数量等;如果是提供劳务,则要说明劳务的类型、劳务的标准; 3、价格:要注意货币单位; 4、履行期限:超过履行期限会导致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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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这些权利和义务。这时第三人就取代了出让人在该合同中的地位。如前所述,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转移义务的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既包括了权利的转让,又包括义务的转让,所以,这种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也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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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合同的义务可以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因为,债务的履行涉及到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在债务转让的情况下,对于取代债务人的第三人的资信情况及履行债务的能力,债权人可能不清楚。所以,如果债务人不经债权人的同意就将债务转让给了第三人,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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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集体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劳动标准条件规范部分,这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第二,过渡性规定,主要包括因集体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解决措施,优先招用被解雇的职工等;第三,关于集体合同本身的一般性规定,包括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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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纠纷]
为什么要实行集体合同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集体合同是科学地协调企业与职工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制度。 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占主导地位的是劳动关系。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成为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实体,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决定企业的用工和分配等重大问题,这就使劳动关系呈现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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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集体合同具有下列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第一,签订集体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第二,签订集体合同是事法的法律行为;第三,集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第四,集体合同是当事人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是独立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这间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第五,集体合同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为确立、变更、终止集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集体合同除具备上述一般合同的共同特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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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其它合同纠纷]
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与传真的法律问题
的某种行业的标准文本,也有营业者提供的由营业者制订的格式合同文本,大量的还有双方当事人自己签订的合同文本。一般来说,作为合同书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必须以某种文字、符号书写。2.必须有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签字(或者同时盖章)。3.必须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也可以信件订立,也就是平时我们所说的书信。书信有平信、邮政快件、挂号信以及特快专递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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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也不限于明确规定的这几类。凡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可以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业示范法对数据电文的规定就是“包括但不限于”电报、电传、传真、edi和电子邮件。表明数据电文尚可有其他形式。本条亦不排斥其他形式的数据电文。所以,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一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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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其它合同纠纷]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什么?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的条款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在此条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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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